刑事自诉案件不应立案难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7: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目前一些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时,仍然对立案条件存在着不同认识,特别是一些轻伤害案件因不能立案,导致加害人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制裁。自诉案件立案难现象,值得重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45条的规定,自诉案件有四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住宅案等。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四是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6条规定,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4)属于人民法院管辖;(5)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6)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立案时,立案机关都对立案材料或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立案。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而决定能否立案的关键环节是实质审查。自诉案件的实质审查就是审查起诉是否符合前述6个立案条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予以立案。而实践中自诉人能否证明被告人有犯罪事实,且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成为立案的关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证据对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有两个:一是犯罪事实清楚;二是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这一证明要求就可以为被告人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对刑事案件定案时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不应是诉讼一开始就要求达到的证明标准。自诉人对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是行使诉权的行为,这种诉权具有私权性质。实践中,自诉人在起诉时往往不知道收集多少证据,收集哪些证据才能达到证据充分的程度,不知道怎样做才能达到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要求。同时,审查自诉案件的法官在把握证据充分的标准方面也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其自由裁量权往往难以量化,对于同样的刑事证据因对是否达到了充分的程度理解不同,而造成了一些本应该立案的自诉案件不能立案的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了7种法定证据类型,并强调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实行无罪推定的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未经自诉人、被告人双方在法庭上举证、质证,由法官认证,就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就认定证据是否充分,被告人是否有罪,这就造成查证证据是否属实的责任落在自诉人身上的后果。事实上,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中,必须经过举证、质证、认证这一法定程序。因此,要求自诉人在一起诉时就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犯罪事实,是不合理的,这对自诉人也是不公平的。

  《解释》规定,对自诉案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但《解释》没有明确哪些自诉案件是属于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这在公安机关立案实践过程中,是难以操作的。对于同一案件,有的公安机关认为符合公诉案件的条件,按公诉立案,有的则认为达不到公诉立案条件不予立案。这样造成一些自诉人陷入尴尬的境地,控诉无门。实践中,因对于处理自诉案件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导致一些司法机关将自诉案件当作民事案件来处理,这也是目前自诉案件立案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人认为,在受理自诉案件时,严格审查刑事证据,是为了避免自诉人的诉讼风险,防止自诉人以后在审判中发生败诉后果,这种认识有失偏颇。笔者认为,刑事自诉是法律赋予自诉人的一种诉权,应把它与胜诉权分开。像民事诉权、行政诉权一样,刑事自诉权应受到法律最大限度的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剥夺。至于经法院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无罪,这种后果也应由自诉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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