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律师拓内地须磨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6: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CEPA安排下,外资律师行如何在内地开展业务,怎样适应内地的法律文化及巩固同内地律师业的合作,是外资律师业未来拓展内地业务的重要条件,而加快中外律师行的‘磨合’,是其中相当重要的条件。






  近年来,随着内地服务业市场的开放,尤其是CEPA的实施,外资专业服务业在内地的发展甚快,尤其是香港的律师业最令人关注。

  欧美律师行捷足先登

  其实,最早进入内地律师领域的,要数欧美律师行。他们在中国对外开放初期就已到内地展开业务,成功地充当了外商在华投资的法律顾问。美国‘高特兄弟’律师行。1979年就来到北京,协助成立北京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长城饭店’。1992年,国家司法部首次批准12家外资律师行在华设立办事处,全部是欧美律师行。美国的‘美迈斯’律师行表现尤为触目,重大项目包括‘人人网’在香港借壳上市;‘凤凰卫视’在香港主板上市;ACE有限公司参股华泰保险;摩根士丹利接收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10亿美元不良资产交易;鞍山钢铁公司在美国商务部的反倾销调查中应诉成功等,都是‘美迈斯’律师行的成果,已在业界赢得一定的声誉。

  由於越来越多欧美公司来华投资,外方大多聘请了海外知名律师作为投资顾问,参与法律程序业务,从而为海外律师业进入内地创造了条件。目前,一些知名的欧美律师行,包括美国的‘高特兄弟’、‘美迈斯’、‘众达’、‘贝克’、‘麦肯思’;英国的‘年利达’、‘高伟绅’;法国的‘基德’等,都已在内地广泛开展业务。全球已有120多家不同国家、地区的律师行在内地开设了办事处并开展了业务,其中大部分是欧美国家。香港律师行在内地办事处现时约50余家,绝大多数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港资企业云集的沿海经济发达城市。

  外资律师限制多

  因律师业务涉及本地的法律环境和执业资格问题,故在现时内地的政制环境下,外资律师行的业务开展受到严格的限制。如限制外资律师行开设办事处的数量;规定哪些城市允许开设外资律师行;外资律师行不能从事内地境内的诉讼业务;不能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不能解释内地法律;不能户用中国律师;不能从事内地司法公证业务等等。

  近年来,不少外资律师行为了生存,往往通过变通方法,如聘用中国律师先提供法律咨询,但不以中国律师身份出具意见;在外商企业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外资律师行会以中国律师身份,依据中国法律给予顾问意见,并出具意见书。而外资律师行直接通过其境外总部或香港机构,向有关投资内地的外企提供法律服务,也是外资律师行驻华办事处常用的变通手法。为了能更多地参与内地的外资投资并购项目,外资律师行正致力同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作,如委托内地律师为外资企业提供前期法律服务;或邀请本地律师参与收购对象的估价、重组、交易等环节的工作,对完成上述投资起到重要作用。而外资律师行在协助国企‘出洋’及筹备在海外上市的工作中,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中外律师如何合作,是外资律师行拓展中国市场的核心问题。由于内地与香港及境外律师行未实施资格互认,外资律师在内地没有执业地位,惟有借助内地律师的资格从事一些法律业务。现时内地法律规定,外资律师行不能收购中国律师行,也不能直接户用中国律师,外资律师行现时正探索各种同中国律师合作的方式。由于内地法律界对外联系的不足,以及该领域经营的特殊性,现时外资律师行在内地与同业之间,较多为松散性、暂时性的合作,且双方对合作都非常谨慎、小心。原因之一是在具体合作中,双方都容易出现‘截留’客户的情况,故大家都显得十分小心;二是中外双方律师行实力太悬殊,中方律师短期内尚不具备与外资律师抗衡的实力。

  中外律师须加快融合

  现时内地律师的收费标准仍低于外资律师,加上文化差异和司法体制上的限制,两地律师业务仍有相当大的差异。事实上,内地律师行的竞争并不明显,在传统文化、制度及法律渊源之下,外资律师也不容易与内地同业沟通,更不容易抢去内地律师的业务。到现时为止,外资律师的客户,基本上是外国在内地的投资公司,不容易拉到内地客户。即使是要‘出洋’的国企、民企,他们的大部分法律业务也交由内地律师负责,仅少量涉外且须用英文撰写的文件,才会交外资律师办理。故在近期内地市场中,中外律师其实都有自己固定的‘地盘’,各自耕耘,冲突并不明显,‘楚河汉界’,相当清晰。

  根据中国政府的入世承诺,中国已经取消了仅京沪穗等19个试点城市允许设外资律师行代表处的限制;也取消了一个外资律师行只能在中国设立一家代表处的限制等。然而,由于中国律师业务发展尚不完善,中外法律制度和体系差别太大,外资律师想在内地享有与本土同业同样的待遇,相信短期内仍有困难。此外,其他各类仍存在的限制,包括非中国籍公民不能参加中国统一司法考试;外籍人士不能成为中国律师;外资律师行代表处不能从事内地的诉讼业务等等,都令外资律师在内地的活动空间受到很大影响。然而,随着中国加快融入国际社会,中外律师行加强合作将是大势所趋,而经济的全球化也令中国的法律市场必须尽快开放,才能适应越来越多外商入进内地,及中国民企‘出洋’数量不断增加之形势。一般相信,中国政府近期会逐步取消或放宽各类限制,从而为中外律师融合创造更多的条件。内地律师行需要适应这一形势,抓住机遇,扩大合作,缩短‘磨合’期,才能分享到外资律师行大举入进而得到的法律市场开放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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