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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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是指与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合同将某事项委托律师办理,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人认为律师在办理案子时与委托人是同一立场,二者利益天然一致。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有的委托人与律师一见如故;有的在聊一通后一去不复返。有的在办完案子后,仍与律师保持着良好的关系;而有的即使案件胜诉了也对律师不以为然;更有的委托人对律师怨声载道,甚至反目成仇。

  律师一般很注意与公、检、法、仲裁机构的关系,而容易忽视与委托人的关系。






  律师的业务林林总总,客户形形色色。一般而言,非诉讼业务的委托人社会地位、素质较高,他们需要律师为他们提出一些法律上的建议,但能够认识到律师不是万能的,也会以一种比较理性的态度来对待律师。但相对而言,特别是人身损害、离婚案件及刑事案件,委托人的素质大相径庭,有的委托人则把律师当作了上帝,把胜诉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律师身上;有的委托人恰恰相反,他们认为律师的价值只是因为该律师跟公检法有关系,不指望律师起多大作用;有的委托人把律师当作桥梁,尤其是当事人被羁押的刑事案件,需要律师作为沟通的渠道。如果律师不认真对待,最后受伤的一定是律师。笔者认为,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时,应把握如下原则: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律师不吃皇粮,律师的两只眼睛,应当一只是法律眼,另一只是商人眼,但律师是法律的仆人,而不应是金钱的奴仆。律师接案时应坚持标准与原则,该赚的钱可以赚,不该赚的钱一定不要赚。遇到大额律师费的案件时,不要冲动,一定要认真考虑、量力而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律师如果在接案时没有一个自己的标准与原则,最后没有给委托人带来比较满意、合理的结果,或没有处理好与委托人的关系,就会带来无穷的烦恼,直接影响到业务的开展。

  不要对委托人打包票

  律师在委托人面前可以表现对案件有一定的把握,以增强委托人对律师的信心,但打包票的做法则是完全不可取的,也是十分危险的。这很容易使律师在日后陷入困境,甚至轻则被委托人投诉,重则被委托人伤害。案件的胜败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审理过程中充满了各种意想不到的变数,最后结局不一定由承办的法官说了算,更不用说只有建议权的律师。所以,律师千万不要对委托人打包票。

  不要把委托人当哥们

  有的律师完全不顾自己的身份,与委托人称兄道弟,打成一片,这是非常不恰当的。律师应当保持自己的独立人格,要有自己独立的思维。与委托人交往中,律师与委托人应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才能使自己置身于一个理智的状态中,正确地作出专业的判断。即使律师自己有了纠纷,也应委托别的律师来办理,因为委托人和律师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有很大的差异。

  要尊重委托人

  委托人找律师的时候正处于困难、矛盾与冲突之中,律师应对委托人理解、包容、安慰,应主动地征求意见,耐心解答委托人的提问,倾听不同的意见,与委托人平等地讨论问题。律师不能凭借自己法律知识技能和诉讼地位上的优势而藐视委托人,也不要把胜诉的功劳全部揽到自己头上,把败诉的责任全部推给委托人。

  要正确引导委托人

  律师维护的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利益;律师采取的只能是合法的手段,而不能是非法手段。律师并不仅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劝解、说服委托人履行法定义务,放弃非法或过分的主张和要求。为了委托人的根本利益,委托人不愿意听的话,律师也要讲,但可以讲的委婉一些。

  应以诚信为合作基础

  律师是独立的行业,有自己的社会地位,办案时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律师为委托人争取权益是通过对法律的理解与运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以诚信贯穿法律服务的全过程。同时也要求委托人以诚信对待诉讼对待律师,奠定自己和委托人合作的基础。律师与委托人只有在诚信的合作基础上,才能避免矛盾,才能有愉快的结果。

  调查取证慎之又慎

  律师因办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身陷囹圄大有人在。其中虽然有这样那样的原因,但律师的自我保护是最重要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千万不要轻信委托人的话而违反规定匆忙取证,如委托人坚持要取的关键证据,最好告知委托人让证人直接到公安、检察院或者法院出证。如一定要律师亲自调查,必须有两个律师,并最好请公证员到场公证。

  作者系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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