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贸易国际化与法律管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0: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文•.卢成燕 武汉大学法学院

  律师服务贸易是以律师服务作为贸易客体的贸易,是服务贸易的一个分支。律师服务活动首先是立足于国内的。跟随着当事人的国际化步伐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律师在国际范围内追逐利润,大量的律师事务所走向“全球化”。律师服务伴随着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跨国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和环节。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推动着律师服务贸易国际化程度的加深,使律师服务业向全球市场一体化方向迈进。

  一、律师服务贸易国际化的表现

  律师服务贸易国际化主要表现为:第一,律师服务的对象——当事人的国际化。传统上,律师的服务对象一般为国内当事人。在国际化环境下,律师拥有越来越多的国际当事人,这些当事人主要是跨国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和跨国流动的人员。第二,律师服务法律领域的多样化。国际经济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内法和国际法问题。就国际法而言,其涉及的领域是相当广泛的,包括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运输等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就国内法来说,有的一个国际经济交易就可能要适用多个国家的法律。鉴于国际、国内法律体系的庞杂性,国际经济交往对律师的知识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事国际业务的律师除了要掌握本国的法律外,还必须熟悉相关的国际法和外国法。第三,律师服务贸易方式的国际化。国际化的律师服务贸易方式表现为:一国律师或律师服务机构不走出国门,直接为外国当事人和本国的当事人提供服务;一国律师或律师服务机构临时性地进入另一个国家,为其当事人提供服务;一国律师或律师服务机构直接在另一个国家设立服务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对律师服务贸易国际化的政策取向

  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律师服务贸易)具有与国际货物贸易截然不同的特征,如服务贸易的客体——服务的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国际服务贸易不能像国际货物贸易一样通过一国的关境来进行管理,国际服务贸易往往涉及到在一个国家的开业权、国际直接投资、人员流动等问题。这些特征,使各国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主要依靠国内的法律和行政措施来进行。一国对本国的一个服务行业是实行开放政策,还是进行严格的保护,在国内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措施中得到完全的体现。在具体管理上,涉及到的问题不是关税壁垒,而是市场准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更基本的问题。

  面对律师服务贸易的国际化,各国都必须根据本国律师服务业的发展状况、本国对外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政策。对外国律师服务的进入,是放任不管,实行自由主义政策,还是无视国际经济交往对律师服务贸易国际化的要求,高筑壁垒奉行完全的保护主义,或者根据本国贸易利益在自由化与保护政策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是世界各国不得不面临的一个抉择。

  三、国际律师服务贸易壁垒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权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了维护律师的职业价值属性、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本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各国对国际律师服务贸易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严格的限制措施构筑了国际律师服务贸易壁垒。国际律师服务贸易壁垒,突出表现为世界各国对外国律师的执业资格、服务的业务范围、服务机构的组织形式、服务的地域、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数量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形形色色的贸易限制措施,如果得到严格实施,就可以筑成一道森严的壁垒,将外国律师及其服务挡在国门之外。

  四、国际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

  国际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律师服务贸易国际化是两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概念,但二者又有一定的差别。律师服务贸易国际化主要表现为律师服务的对象、法律领域、服务贸易的方式等方面的国际化,着重描述的是国际律师服务贸易跨国性的趋势和状况。而国际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则是一国政府面对律师服务贸易国际化所采取的一种政策取向,一般是相对于贸易管制和保护而言的。具体地说,国际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指一国政府通过国内立法或签订国际协议,对律师服务以及有关的人员、资本等服务要素的跨国流动,逐步减少干预、放松管制(Deregulation)的过程。

  对国际律师服务贸易实行自由化,既是律师服务本身的内在因素推动的结果,也是各国基于律师行业发展和国际经济活动的需要而作出的选择。

  律师服务的商业化是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在驱动力。律师服务除了具有政治属性外,还有社会属性。律师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以提供法律服务作为谋生的手段,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体现为一种交换关系,即律师以服务换得当事人支付的报酬。律师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通常不得不注重专业服务中的一些商业方面的问题,如对律师业务的广告、服务成本的计算等。可见,律师服务的社会属性,突出表现为律师服务的商业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律师在经济交往中的服务对象、服务客体、服务地域都发生了一定变化,律师服务的商业属性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这些变化,促使以一国为本位的律师服务的政治属性在一定程度上被稀释,律师服务更多地是按照商业方式运作。如同建筑、医疗、保险、会计等服务,甚至工业品、农产品等商品一样,律师服务以一种服务商品的形式,在国际市场上流动。

  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对跨国法律服务的需求、一国律师业国际发展的需要、法律服务比较优势(法律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性)在国际范围内的客观存在,必然会推动世界各国放松对律师服务贸易的管制,实行逐步自由化。

  五、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经济全球化推动了律师服务贸易国际化的发展,也直接催化了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律师服务贸易国际化,为律师的监管者带来了新的课题,那就是如何选择本国的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政策,对国际律师服务贸易进行有效管理。这种管理首先是在一国之内自行进行的。一国首先是根据本国对外经济和律师行业发展、保护律师服务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定本国的政策取向,然后制定国际律师服务贸易的具体管理规则。这些规则的总体,就是一国的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然而,基于国际律师服务贸易的跨国性,国内律师服务市场的开放和对跨国律师服务的监管,需要国家之间进行必要的协调与合作。协作的基本目的,是要推动国际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实现对国际律师服务的有效管理。协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外国律师服务的市场准入、待遇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在经济来往比较密切,律师服务贸易利益较大的国家之间,在某些双边、区域经济贸易协定中或多或少地包含了律师服务的内容。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国际律师服务贸易的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欧盟在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规则体系。WTO多边贸易协定,将律师服务纳入了其调整范围,形成了国际律师服务贸易的全球性自由化推进机制。国内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和国际组织或国际协定确立的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构成了完整的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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