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质的异化:与马克思的哲学对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9: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6年4 月 27 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在办理群体案件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没想到,却引来了铺天盖地的批评。

  “律师怎么要听命行政部门?听命政府是律师国家化的顽症!”
  “《指导意见》不是律师的“护身符”而是“紧箍咒!”
  “律师权益受到限制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国家化是律师本质的异化!”

  入夜,我咀嚼着这些网评。二十年多年前,律师身上披着“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制服”。随着律师制度改革,律师穿上了“市民”服装,成了为当事人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但是,国家作为一个意识和权力主体,对律师仍有着强大的影响力。近几年,有的同志提出律师的本质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具有典型性。还有的同志提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是“司法共同体”,要加强律师的“公共服务职能”,等等。这种将律师本质由为当事人服务转向为国家服务的演化,似乎正推动着律师本质的国家化浪潮,挑战着律师的本质和核心价值。想到这里,我习惯地打开电脑, 点击了新浪网上的《跨时空世纪名人网站》上的马克思 MSN 的网址,期盼与马克思再做一次沟通。

  赵:尊敬的马老,上次与您就律师本质问题的谈话,使我收益匪浅。根据您的理论,律师的本质应当到‘市民社会’中寻找,而不是到‘国家’、‘法律’中寻找。律师本质就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的总和,说到底,就是为当事人服务。有的朋友在网上提出,国家化是律师本质的异化。我知道,人的异化理论是您的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这一哲学问题呢?
马:你好!我在《中国律师》杂志上看到了你的那篇文章《律师本质:与马克思的虚拟对话》。很高兴,我的谈话还能够给你们帮助。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而这种社会联系就是生产和物质关系。至于你提到国家化是律师本质的异化的问题,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题目。我想先谈谈国家化的问题,而后再说说人的异化的问题。

  赵:好!

  马:我的理解,律师的国家化就是把律师本质界定为从属于国家并按照政府的某种模式来管理和运行律师。律师国家化的问题是恩格斯首先提出来的。

  赵:马老,您说的应当是恩格斯对《德国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的批评吧?我记得,在1891年6月18日,德国社会民主党执行委员会将该纲领草案寄给了恩格斯。经过10天的研究,恩格斯对该纲领进行了分析批判。针对“免费的诉讼程序和免费给以司法上的帮助”和“医疗和医药免费”,恩格斯指出:“这里我希望你们注意这样一点:这两条要求对1、律师,2、医师,3、药剂师、牙医、助产士、看护等等实行国家化”,“而这又是否和前面所宣称的拒绝一切国家社会主义一点相一致?”马老,是否就是这一段历史?

  马:是的。看来,你对欧洲共运的历史还有点了解。当时,由于恩格斯正忙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写作,因此,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7月4日,从公布在《前进报》上的经过修改后的纲领草案看,德国社会民主党并没有采纳恩格斯的这一意见。12月3日,恩格斯在给考茨基的信中说:“纲领的理论部分现在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但是,“实际要求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要求“看来是小市民的”,“譬如,免费诉讼辩护就是这样的要求”。恩格斯还说“对此有理由提出异议”。

  赵:这真是一段鲜为人知的历史。可惜的是恩格斯没有做更多的阐述,但是,从您的介绍和这些文献中可以看出,恩格斯对律师实行国家化先后两次提出了异议,或者说,恩格斯认为,如果坚持“拒绝一切国家社会主义”,那么,律师、医生等就不应当“实行国家化”。而且,这并不是共产主义者的理想,而是一种“小市民”的要求。

  马:我也赞同恩格斯的意见。律师是否应当实行国家化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社会主义运动所面临的一个实践问题。遗憾的是,当时德国的社会主义运动并没有从理论和实践上妥善回答这一问题,而不得不将这一问题留给后来的社会主义者解答。

  赵:马老,您可能不知道,在中国,恩格斯所质疑的律师国家化成为了现实。50年代初期,我国建立律师制度。几年后,又被取消。80年代初期,我国重新恢复律师制度。无论是建立还是恢复律师制度,我国都把律师界定为“国家公职”和“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当时,律师由国家核定编制数量、由国家拨发经费开支、由国家评定级别薪金、由国家管理业务开展。可以说是彻头彻尾的国家化!

  马:这很有意思。难道当时你们没有研究过恩格斯的这一意见?

  赵:是啊!如果我们了解到恩格斯的这一立场,我相信,我们一定会重新审视和界定律师的本质。

  马:国家化在哲学上是一个历史观的问题,一会儿我还会谈到。现在,我们再谈谈异化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在《共产党宣言》中曾经表示“这是实现人性的无谓冥想”。它太抽象、太晦涩了。既然你们提出来了,我也愿意与你聊聊。

  赵:学习过一点哲学的人都知道,异化应当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一个术语。在黑格尔那里,他用异化来说明他的所谓理念如何把自己转化为自然界,以及理念发展到精神阶段之后,主观精神如何转化为客观精神的过程。到了费尔巴哈,异化开始真正和人结合起来,并产生了“宗教是人的本质的异化”这句唯物主义经典名言。直到马老您那里,异化这一概念就与人的生产和物质关系联系在一起,成为研究和分析社会、政治和经济活动的科学武器之一。

  马:异化,作为一种哲学概念,无非是为人们,尤其是哲学家,提供了一种研究和分析问题的方法和角度。细心的朋友可以看到,我曾多次指出,财富、国家是人的本质的异化,或者提到宗教、财富等等不过是人的对象化的异化的现实。在我看来,人的本质在向两个方面异化:一是异化为意识、宗教、国家;二是异化为财富、金钱、物品。

  赵:我们所谈的国家化,应当就是人的本质向意识、宗教和国家的异化,是吗?

  马:是的。人的本质是一个历史观问题,人的本质的异化问题也是一个历史观问题。在我看来,迄今为止的一切交往都只是一定条件下的个人的交往,而不是单纯的个人的交往。这些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积累起来的劳动,即私有制,二是现实的劳动。但是,唯心主义哲学家把历史的发展描绘成为抽象的人的发展过程。由于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公然舍弃实际条件即生产和物质条件,于是就可以把整个历史变成意识发展的历史,整个历史就成为‘人’的自我异化的过程。

  赵:这就是说,人类的发展依赖劳动和分工;离开了这一生产和物质条件来诠释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就会发生异化。人的本质的异化就是将人的本质倒置,就是将人的本质转化为“意识”。一句话,人的本质的异化就是头足倒置的历史观的产物。

  马:你的概括是正确的。在哲学领域,人的本质的异化表现为“自我意识”、“绝对精神”,而在现实生活中,尤其在政治领域,人的本质的异化就表现为“国家化”。

  赵:我记得,您在批判黑格尔时指出,他不是从现实的人引伸出国家,反倒是从国家引伸出现实的人。他从国家出发,把人变成主体化的国家,把人变成法律规定的存在。这是否就是人的本质向国家异化的起点?

  马:说的对!在中世纪,财产、商业、社会团体和每一个人都有政治性质;在这里,国家的物质内容是由国家的形式规定的。在这里,一切私人领域都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换句话说,政治也成为私人领域的特征,人们的生活和国家生活是同一的。政治国家成了社会其他一切方面的尺度。在这里,人的本质的却是完成了的异化。什么都是政治,政治含盖了一切。政治演变为宗教,成为人们生活的宗教。政治生活就是人们生活的经院哲学。在这里,实际发生作用的不是人,而是人的异化,就是国家。当人的本质由国家决定,而不是人来决定国家的时候,国家化就成为了人的本质的异化!这是一种来自封建专制制度的更深刻更隐蔽的人的本质的异化。

  赵:噢,我懂了。律师本质的异化问题,无非也应当遵循这一思路去研究和分析。律师的本质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的总和,说到底,律师就是为当事人服务的。只有承认并确立与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律师才能真正实现和占有自己的本质。如果按照黑格尔的头足倒置的历史观,律师不把自己作为律师,不把与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作为自己的本质,这样,律师的本质就发生了异化。律师就会从当事人的代理人转而成为附属国家的某种工具。这种转化就是律师本质的异化。

  马: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国家的职责。在这方面,恩格斯有独到的研究和贡献,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文献。他曾经指出:“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社会创立一个机关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无疑就是国家机器。我也说过“公职活动是国家官吏的义务和天职”。这就是说,维护法律的实施是国家及其公职人员的职责;或者说,国家及其公职人员的职责就是维护法律的实施。

  赵:是的,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他的代理权以及衍生出来的其他权利都来自当事人,他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律师怎么会拥有“国家”的“公共权力”,怎么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马老,您曾经说过,“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本身’,即‘行政权’,通过‘全权代表’进入市民社会的范围,以维护‘国家的普遍利益和法制’,这些‘政府的全权代表’,‘这些执行权的国家官吏’,都是真正的‘国家代理人’”。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与黑格尔所说的“维护‘国家的普遍利益和法制’”是何等相似啊!

  马:我很欣赏你的对比。看来你是看过我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赵:我的对比只是说明,如果律师的本质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那么,律师就与“政府的全权代表”、“国家官吏”、“国家代理人”划上了等号,同时,也就脱离了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对立。在我国,律师与当事人的脱离和对立现象是显而易见的。譬如,正闹的风风雨雨的“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就很典型。如果律师违背保密义务将有关案情向政府报告,这不就泄露或出卖了当事人的利益?!这样,律师不就与当事人脱离和对立了吗?马老,您曾经在批评那些沽名钓誉的律师时说过“他们只有在一个把出卖人民利益给政府作为有利行业的国家里,才能获得高官厚禄。”我国律师业不应当走入这样的歧途!

  马:这句话的却是我讲的。看来,你真是读了不少我的文章。人的本质的异化导致了人的本质的双重化。我曾经说过,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因此,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这样,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作为一个真正的市民,他处在双重的组织中,即处在官僚组织和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中。政治国家是脱离市民社会的一个抽象,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是平等的,而在人世的存在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却不平等。但是,不是身为公民的人,而是身为市民社会一分子的人,才是本来的人,真正的人。

  赵:只要人不承认自己是人,因而不按照人的样子来组织世界,这种社会联系就以异化的形式出现。在我国,异化了的律师,不得不使自己的本质二重化:做为现实生活中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无法摆脱生产和物质关系;做为虚幻生活中的国家公职人员,律师却试图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律师的这种双重本质是相互冲突的。这种从律师本质中异化出来的国家化,完全处于与律师固有本质对立的地位:律师国家化的本质是神圣的,而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是世俗的;律师国家化的本质是为主的,而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是次要的;律师国家化的本质是不可侵犯的,而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是可损害的。这样,律师国家化的本质转而取代了律师的固有本质,成为支配、束缚和统治律师的力量。说道底,律师本质的国家化,就是政府对律师的过度干预和错位管理。

  马:你说的是有道理的。人的本质二重化也造成人的双重生活。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当然这种发达并不是一件好事,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人自身的异化以及这个异化的人是一幅描绘他的真正现实生活的讽刺画。

  赵:的确,在我国,律师本质的二重化是律师的现实生活的“讽刺画”:既然律师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却为何饱受“306”条款的煎熬?既然律师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却为何律师协会是一个永远长不大的孩子?既然律师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却为何“律师不得介入事故处理”?归根结底,律师到底是当事人的代表还是国家的代表?无疑,这种种迷茫和困惑,都是由于律师本质的异化所造成的。这种异化使律师陷入了双重本质,即“市民社会”的本质和国家化的本质的矛盾之中。如果彻底扬弃异化的国家化的本质,律师将会恢复和回归原始的、单一的、固有的本质,律师就会“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

  马:你提到“单一的”本质这一概念,我十分赞成。我不仅主张人的本质是生产和物质关系的总和,而且,我也主张人的本质是一元论的,即人的本质的唯一本原是生产和物质关系。国家化造成了人的本质的双重化,但是,这种人的本质的双重化仅仅是一种非正常的现象。正如我在前面所说的那样,只有身为“市民社会”一分子的人,才是本来的人;只有生产和物质关系,才是人的唯一本质。人的本质的二元论是虚假的,真正的二元论是没有的。

  赵:您的提醒很重要。的确,这种双重化的生活,使得我们的一些律师也误以为律师本质具有双重性,即“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并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放在神圣的位置。现在看来,这是二元论的历史观的产物。他们试图调和律师的生产物质关系本质与国家化本质之间的矛盾,但是,正如俄国思想家普列汉诺夫所说的那样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旁边“差不多永远存在着某种二元论的体系”,“最彻底的和最深刻的思想家永远是倾向于一元论的,即借助于某一个基本原理去解释现象”。律师本质的二元论是一种摇摆、是一种投降、也是一种圈套。律师本质的二元论最终将跌进历史唯心主义的泥潭。

  马:需要特别强调,哲学的任务不仅仅是解释世界,而且要改变世界。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就成了哲学的迫切任务。人的本质的国家化,就是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我们应当揭露人的本质的异化,而人的本质的国家化必须彻底批判才能彻底扬弃!
赵:对!尽管我们已经清除了律师国家化的物质基础,但是,对于律师国家化的思想并没有从理论上进行清算。律师国家化的思想如同久病未愈的伤口,还会复发,还会变异。要清算律师国家化的思想,就要坚持马克思主义。马老,请您谅解。我们口头上说马克思主义很多,但是,在行动上做马克思主义太少。马克思的著作中有那么多的原理可供我们学习,又有那么多关于律师的论述可供我们研究。但是,我们“下载”过多少马克思主义?头脑中又有多少马克思主义的“库存”?我们仅仅是用“复制”上级精神和“粘贴”领导讲话来充当和代替马克思主义! 这种学风已经“把‘共产主义’一词变为一种空洞的范畴。”端正学风,重温马克思主义,应当成为我们清算律师国家化的起点。

  马:……人的本质包括律师的本质,涉及到人的最终解放问题。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人的复归。

  东方破晓,朝霞万丈。马老悄然离开了MSN。

  与马老的对话,似乎给我重新注入一种巨大的力量。从思想上彻底清除律师本质的国家化,应当成为我们律师的神圣历史任务。
 
  面对徐徐的清风,我大声喊道:律师,我们是主体,让我们围绕客户旋转跳舞吧!

  参考书籍和文章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6、18、21、24、42卷
  2、普列汉诺夫:《论一元论历史观之发展》
  3、张一兵:“市民社会”与“人”:一个共时性与历时性向度中的逻辑悖结
  4、王宏强:超越异化-马克思异化理论与卢卡奇异化理论之比较
  5、刘谨:构建社会学理论的哲学方法
  6、李印堂: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及其发展
  7、李均平:异化:从黑格尔到马克思的“转移”及其他
  8、朱宝信:论马克思哲学三大学说
  9、郝晓光:青年马克思和成熟马克思在价值理论上的联系
  10、李春生:马克思哲学思想发展与共产主义观的变革
  11、陈波:解读马克思

  (本文原有23个注释,转载时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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