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称:罗文超没有贪污“乐山大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5: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四川省乐山市原副秘书长贪污案法院一审判定罪名成立 律师辩称:

  ■经典原因:

  ①法院认为罗文超巨额贪污未遂,部分贪污既遂,依法判处他无期徒刑

  ②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量刑不当

  ③律师认为,罗文超的行为有政府的授权,罗文超不存在贪污故意,应判无罪

  出场律师

  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 洪氢律师

  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 岳明律师

  ■ 案情回放

  一幢价值 5000 万余元、冠名“四川成都乐山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大厦(以下简称‘乐山大厦)”的摩天大楼矗立在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这是四川省乐山市政府原副秘书长、乐山市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成都办事处”)原主任罗文超的政绩,也是他落马的证据。

  去年 7 月 21 日,作为烂尾楼被公开拍卖的“乐山大厦”轰动一时,这座大厦是根据乐府函( 1997 ) 9 号《批复》筹建的,罗文超任筹建小组组长。于 1997 年 5 月开工, 1998 年 11 月封顶, 1999 年 2 月主体工程基本完工。

  乐山市政府原副秘书长罗文超被指控企图非法占有“乐山大厦”,并被诉至乐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于 2005 年 1 月 13 日 作出了一审判决。

  长达 42 页的判决书,其中有 22 页被用来罗列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判决认为:被告人罗文超共计贪污财物 1299 万余元,其中贪污既遂 55 万元,贪污未遂 1244 万余元,对贪污未遂部分依法予以从轻处理。因此法院判处罗文超无期徒刑。

  贪污未遂的理由,法院认为:

  “尽管被告人罗文超控制了乐山大厦有限公司 80 %的股份,但其并未实际占有 80 %股份相对应的财产 1244 万余元。被告要获取该部分财产,需要进一步行驶处分权,通过股权转让、拍卖、清偿债务等等方式来完成。

  由于工商、国土部门、纪检、司法机关的介入,乐山市人民政府及时收回了对乐山大厦有限公司的控制权,从而使被告人罗文超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意图未得逞,属于贪污未遂。”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判决后第八天提交了刑事抗诉书,认为法院对于罗的贪污未遂的判决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不符。

  罗实际上已经掌握了该项财产权,行为人实际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案发后,罗又拒不认罪,无法定从轻或是减轻处罚情节。

  罗的辩护律师也在判决后提交了上诉状,他们认为罗的行为有政府的授权,罗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他们将坚持一审时的原则,为罗辩无罪。

  ■控辩焦点

  控辩“质检”政绩大厦

  控方:乐山市人民政府共划拨 760 万元给成都办事处,用于征地和融资修建乐山大厦,成都办事处先后共支付了 400 万元购买土地款。现有证据表明,在乐山大厦有限公司成立之后,成都办事处招待所、成都中建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建公司”)、四川凯托经济发展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凯托公司”)、四川国立实业发展总公司(简称“国立公司”)、西南轻型汽车工业联营公司(简称“西南轻汽公司”)等五家股东,均没有货币出资行为,也没有以实物、工业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行为;四川省工商局相关的处罚决定书确认大厦公司的行为属于虚报注册资本行为。

  可见,“乐山大厦”在建工程的债权由成都办事处享有,债务由“成都办事处”承担,“乐山大厦”在建工程属于国有资产。罗文超采用虚假资金注册企图占有“乐山大厦” 80 %股份的行为侵犯了“成都办事处”的所有权。

  辩护人:根据乐山市政府的授权,罗文超注册成立乐山大厦有限公司是合法的。

  在“乐山大厦”,“中建公司”享有 4700 万元的债权,“凯托公司”享有近 2000 万元的债权,“国立公司”享有 218 万元的债权,“西南轻汽”由于为“中建公司”提供了担保,因此实际上也享有“乐山大厦”的债权,上述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曾提出过以债转股的形式实现债权,了结债务关系。

  因此,可以认定上述债权人享有“乐山大厦”的股份,只是未规范而已。乐山大厦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国有股份 20 %未改变,其他四个股东(或债权人)未放弃自己的股份(或债权),而罗文超不可能非法获得国有股份而贪污国有资产,也不可能侵占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力。

  本案中,罗文超贪污的国有资产的计算方式是,评估价减去成本价再减去市政府 20 %的股价,得出贪污数额。即使罗文超贪污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 1244 万余元,但其非法所得中已不包含国有资产,其侵犯的客体已不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众目睽睽之下 贪污在建工程?

  控方:客观方面,被告人罗文超利用担任成都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利用骗取、隐瞒的手段,非法控制乐山大厦有限公司 80 %的股份,企图占有成都乐山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大厦在建工程计价值 12.99 万余元。

  辩护人:客观上,罗文超没有贪污条件。

  首先,罗文超在乐山大厦股份中没有非法占有股份, 20% 的国有股份早在 2003 年就转让给乐金顶公司;其次,即使其有贪污意图,也不可能在众目睽睽之下,把一项庞大的在建工程占为己有。事实上,公司的注册得到政府的认可,而且整幢大厦从来没有脱离过政府的控制。 2003 年 20 %的股份转让给乐金顶公司; 2004 年大厦公开对外拍卖,这都是政府行为,而不是处理罗文超贪污所得赃款和赃物。

  不能简单推断罗故意贪污

  控方:被告人罗文超利用供货发票复印件,委托会计师进行验资,虚报注册资金,注册乐山大厦有限公司;之后,又谎称经乐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业主由成都办事处变更为成都乐山大厦有限公司; 2003 年 3 月,在未经乐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情况下,罗文超私下将拨地协议的乙方成都办事处改为乐山大厦有限公司,并将协议时间前移至“ 1993 年 1 月 18 日 ”; 2003 年 6 月 30 日 ,乐山大厦有限公司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乐山大厦有限公司的五家股东中,“国立公司”由被告人罗文超控制;“凯托公司”的陈贵全 2000 年后才知道是股东,从未参与过任何经营行为;“中建公司”也没有参与经营,没有投入过资金,只是把“中建公司”的印章交给罗文超使用过;“西南轻汽公司”也没有投资。

因此,国立公司等四家股东的 80 %股份全部由被告人罗文超控制、掌握,其具有将相对应“乐山大厦”在建工程的 80 %占有的主观故意。

  辩护人:罗文超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

  1991 年 1 月,乐山市人民政府以乐府函( 1998 ) 8 号批复,同意将乐山市人民政府所占有的乐山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大厦资产股份授权成都办事处经营,通过融资等渠道盘活资产来解决资金不足。

  因此,罗文超注册成立乐山大厦有限公司,变更大厦业主的动机是为了搭建平台,按市政府的要求淡出国有股份,进而引进美国万豪管理公司,达到盘活国有资产的目的,这有乐山大厦筹建处给省政府王怀臣的报告为证。公诉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排除罗文超是为了盘活国有资产而注册成立公司之前,不能简单地推断其具有贪污的故意。

  林肯车来无影去无踪   

  控方:应乐山市原市长刘运生的要求,金顶集团董事长白德华将一辆黑色林肯唐卡轿车交给成都办事处使用。被告人罗文超擅自将该车以 55 万元的价格卖给乐山经贸公司,并将 55 万元买车款转至罗文超控制的四川祥成电子有限公司、四川金龙经济贸易公司据为己有。

  相关证人证言证实,上述的两家公司都是在罗文超的控制下,公司没有开展任何业务,只是发生过转账。

  辩护人:本指控重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认定罗文超控制祥成公司和金龙公司的证据不足。在工商登记中,罗文超不是这两家公司的股东,更不是法定代表人。

  同时,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乐山经贸公司向祥成公司付款,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金龙公司又收到祥成公司的 55 万元车款。

  林肯车来源不合法,不属于公共财产;转账凭证显示的是材料款,而不是购车款。即使指控事实成立,也没有证据证明罗文超就将这 55 万元据为己有。究竟谁占有这 55 万元,也是本案中一个不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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