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文化与律师同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5: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个团体一旦向社会昭示她的存在,其必已存在一个理念,这理念即是一面旗帜,她指示着自己的目标,指示着自己前进的方向。




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以律师为主体,集合其他相关人员于其中为国家法治建设和为当事人服务的法律职业组织,自当有自己的理念。理念决定成败、理念决定高低、理念决定聚集什么样的律师。重庆欣力律师事务所在筹备之时,就确立了以“高起点、高素质、高目标”为办所原则,以“求真、务实、优质、高效”为服务宗旨,以“聚优秀人才、创一流服务”为奋斗目标。而要贯彻这一原则,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有自己的办所理念,这就是以法律文化铸就律师灵魂,以法律文化塑造律师形象;以法律文化奠定律师事务所基础,以法律文化构建法界关系。欣力所创办以来,一直遵循着这个理念,唱响着自己的主旋律,弘扬着厚重的法律文化,培养着自己的律师,建立了良好的法界关系,在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为促进司法公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雨路上坚定地前进着。

  ■以法律文化铸就律师灵魂

  说到律师,就不能不说到法律文化;而说到法律文化,又不能离开文化。文化是个大概念,历朝历代的志士仁人,精神领袖都有许多精湛的概括和论述。文化是灌注和隐约于人的认识和实践中的集体性精神模式和精神指向,是真、善、美的统一,这是一种概括。文化是维系着整个民族的一种精神,没有民族共同体,就没有文化,没有文化也就没有民族共同体,这又是一种概括。虽然表述略有差异,但都认为文化是一种精神,是一种对现实或历史现象的抽象。那么,法律文化又是什么呢?法律文化是深埋、隐藏于法律的“物态化”形式中的灵魂,它像一只无形的手统摄法律的认识和实践活动。没有主体对法律文化的认同、尊重和践行,法律文化则没有意义。主体对法律文化的领悟不能依赖于直觉,而必须靠其理性。因而,法律文化之于律师,只有依靠律师以高度自觉的理性去把握、去领会、去实践,才能真正让法律文化与律师同行。

  律师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律师作为一种社会特殊职业,其产生远晚于工商、农医等传统职业,其文化起点自然应高于前述诸种职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应然的东西常有许多未能成为实然,律师亦如此。君不见,见利忘义者,在律师中已屡见不鲜;不讲诚信者,在律师中亦不时见诸报端。这就使我们警示:不能不以法律文化铸就律师的灵魂。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在培养律师的高尚道德情操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我们把培养律师的道德情操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来抓。既有紧迫感,又不急功近利。我们将这项工程融入日常的学习、教育和管理之中,坚持不懈,不搞运动式的集中灌输,像细雨微风,让法律文化中所蕴涵的法律职业人应具备的道德素养渐渐融入律师的心灵。给人以可以感受却又难以言表的感觉。使外界在与欣力律师接触时感受到他们与别的律师存在某种不同,使他们感受到欣力律师可以信赖。

  其次,我们创造了一种法律文化氛围。我们自办了以《法之晤》命名的律师会所和以发表律师学习、理解法律文化为宗旨的内刊。这是我所培育律师法律文化精神的两个阵地。在《法之晤》律师会所,律师们能够从展现浓厚的法律文化的装饰中领略其中的精神。在前厅中央塑有刻着《汉穆拉比法典》的巨型立柱。在内厅设有以“法理”、“法意”、 “法缘”、“法友”命名的内室,你可以在其间看到众多法学家、哲学家们揭示法律文化底蕴的语录,从中感受到从事律师职业的一种神圣与庄严感;在大厅的四壁还装饰着著名书画家的佳作,这些佳作都以法律文化为其表现的主题,我们常在重要庆典活动或例行的律师聚会时齐集于斯,共话法律文化,共商法律事务、共研法学理论、探讨法律精神……我所自办的《法之晤》内刊,是律师学习理论、探究法理、表情达意的精神家园。迄今已发表本所律师逾百篇作品,也荣幸地收到过国内知名学者、欣力律师的尊贵朋友们的赐稿。对《法之晤》所刊登的文章,欣力律师都会如品佳酿,似饮香茗般地细细品阅,将其作为一种高雅的精神享受。

  再次,我所经常针对法律职业界所出现的种种怪异现象开展讨论,以使律师明白具有什么样的素质才能从事法律职业。以使律师们从这些讨论中逐渐树立起正确的理念,从中确立起法律文化是律师提升自我的精神基础,是律师铸就高尚灵魂的元素。我所律师就是在这样潜移默化中接受着法律文化的灌输,懂得了一个律师应当具备崇尚法律、乐观向上、坚定自信、忠实正直、尊严独立、不畏艰险、不惧强权、作风严谨、恪守诚信等基本素质,并自觉地将自己与此相对照,从而以高标准、严要求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用法律文化之“和风细雨”净化自己的灵魂。

  现在我所年轻律师中大都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有的正在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他们把在学校教育所接受的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中国古代法的传统精神和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等凝聚着人类智慧的法律文化精神带到律所,与其他律师互相交流、互相切磋,以共同弘扬法律文化。在这些交流与切磋中,大家的境界都得到提高,大家的灵魂都得到升华,律师的心胸在法律文化的熏染下变得更加明亮、更加宽广。

  第四,我所创造条件,将那些作为法律文化载体的法学名著、教科书、案例等引入本所,以供大家研习。凡在我所工作的律师,都自觉地坚持学习,没有什么人能够闲着,有事做事,暂时无事即埋头学习。对国内著名学者的演讲、专论、发言,只要能够获取,我们都组织律师学习、讨论,细细咀嚼、品味其中的真谛。我所也是开放的,鼓励律师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学习心得写成文章,通过网站,通过会议等形式进行交流,以期在交流中学习提高。近几年,我所先后派出律师参加在昆明、上海、青岛、厦门、广州等地举办的全国性律师交流活动,还派律师赴台湾、韩国等地进行访问和交流。通过这样的互动,欣力律师的眼界在扩大,视野在开阔,境界在提高,自信律师是法治社会的守护神,自觉把民族重任挑肩上。以法律文化铸就灵魂的法律人,其一言一行、一招一式才会散发着法律文化的芳香。

  ■以法律文化塑造律师形象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在谈到法律职业人时,有过如下一段著名论断,他说:“某些法律职业人在其学习期间,也许终其一生都不一定知道:法不仅是生活之需,而且也是一种精神;法律学术,不仅是一门手艺,而且也是一种陶冶价值;……只有已受陶冶的人才可能是一个真正有本领的法律职业人。”律师是法律职业人,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不是所有律师都是为社会所认可所接受的合格的法律职业人呢?肯定不是。那么,将立志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培养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是法学教育的任务;而对已在律所从事具体的法律事务的律师来说,其培养的任务应当主要由律师事务所来承担。基于这样的认识,我所在自己的规划和计划中都把培养年轻律师作为一个不可缺少的项目。在实施培养计划中,提高律师的道德素质始终是第一位的,对此我所坚持不动摇。诚如古斯塔夫所言,法是一种精神,具有陶冶价值。我们理解,法律以及法律所蕴藏的精神价值可以锻炼法律职业人,也就是可以锻炼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使他们都被陶冶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人。

  我们知道,律师职业是一门实践的艺术。律师是要将法律及其法律文化的精神转换成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服务的技能,而不能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或者纯学术的研究上,这是律师区别于法学学者的地方。律师所担负的职责是要将精神(法律精神)变成物质(用以解决社会矛盾的工具),要在法律和法律精神与实际生活之间搭起一座桥梁。为此,作为为律师提供其完成使命的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则应责无旁贷地要为律师完成这一转换创造条件。具体而言,就是要把律师塑造成为社会所能接受的合格的法律职业人。用我们的体会来表述,就是以法律文化塑造律师形象。那么,我们向社会展示的律师形象应是什么样的呢?也许各个律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标准。我们对律师的社会形象是这样要求的:端庄大方、谈吐儒雅、富有教养、精明睿智、体魄健壮、超凡脱俗、富有人格魅力。实质上,这样的律师形象乃是律师气质的综合反映,而气质则是以法律文化所富含的精神为基础的,一个没有法律文化作底气的律师,是不可能展现出给人以感染的气质的。为了让我们的律师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我们不是就形象而讲形象,而是以精神来塑形象。但律师的形象毕竟要通过外界的感知来认同,没有可感知性,就无所谓律师的形象可言。

  律师的形象具体可从以下几个侧面来表现:

  其一是视觉形象。律师要在当事人面前,在公众场合,在法官、检察官面前展示自己的形象,这个形象要给人以信任感,那就必须体现出律师的职业特点,让人从其衣着、表情、举止上识别到你是一名律师。我们制定了具体制度,一是要求律师不留长发、不留胡须、勤剪指甲、不着奇装异服等;二是要求律师在与人交流时,表情自然、举止文雅、不得有任何有损律师形象的肢体动作;三是要求律师在出庭时,进出法庭要步履稳健、速度适中、坐姿要端正、表情端庄,以表现出律师对法律神圣的敬畏之感,对法官的尊重。实质上就是律师崇尚法律的外在标志,体现出律师内在的法律文化精神。可以说,律师的任何方面都能反映其内在素质。因此,我们才对律师提出如上要求。

  其二是听觉形象。律师免不了以语言作为交际工具。语言交流对于律师而言一刻也不能离开。律师在与他人交流时,其语言必须符合规范。我们经常对律师如何使用汉语普通话或方言提出要求。因为语言所反映出的听觉形象比视觉形象的影响更大。我们规定,除了特殊情形之外,要尽量使用普通话,在使用方言的场合,也必须按照语言规范进行表达。绝不允许使用歧视性语言,不允许使用对方不能理解的语言,不允许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言。在法庭上,律师的语言要文雅,要用法律术语准确表述自己的意见,要避免使用使人尴尬的语言或语气,要让听者感到律师的语言与其职业道德相符合。律师说话,必须严谨,一定要做到“先有腹中稿,后有谨慎言”。实质上,最能反映律师的法律文化、个人修养、智慧等综合素质的是语言。因此,注重律师的听觉形象的塑造,是至关重要的任务。

  其三是综合形象。所谓综合形象,是指通过律师的视觉形象和听觉形象留给他人的气质形象。这是对人的综合评价。律师应当留给当事人这样的印象:知识渊博、乐观自信、善解人意、坚定执着、人格高尚、富有品位、体现出绅士风度。具有法庭魔术师的无穷魅力??如狮子般勇敢、狐狸样的狡黠、外交官式的纵横捭阖、演说家的雄辩口才、心理学家的暗示和煽情技巧……这样,你的当事人才会对你建立起信任感。

  当然,要培养出律师的气质,的确不容易。我们做了以下尝试。例如,组织模拟法庭,将律师分成对抗双方,让他们在对抗过程中展示自己的形象,包括视觉形象、听觉形象和气质形象,让评委对他们进行点评,总结出优劣,以帮助他们掌握形象表现的技艺,并就形象气质与法律文化精神的内在联系进行讲解。对于律师在法庭上的形象展示,我们还请出庭的的当事人或法官进行评判,借以肯定值得肯定的东西,弥补应当弥补的方面。

  几年来,我们不遗余力地抓住以法律文化塑造律师形象的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也有一些体会。律师形象的塑造过程,就是以法律文化精神不断充实律师内心世界的过程,就是律师应有品质的培养过程,它需要以道德力量和精神力量为基础。律师的形象展示,实际也就是法律文化精神通过律师的行为的外化。《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都体现了对律师形象的要求。这些要求也包含了法律文化的某一侧面的精神,我们每年都至少要组织律师重温一遍这些关系到律师素质提高和形象塑造的法律和规章,目的是使每个律师养成自觉维护律师形象的习惯。从而使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全方位地展示良好的律师形象,一言一行都闪烁出法律文化的火花,有助于树立对律师称号的神圣感,珍惜律师荣誉。

  ■以法律文化奠定律所基础

  我们办所实践证明,法律文化是律所的基础,一个没有法律文化氛围的律所也许一时能够创造可观的经济收入,但很难想象会是一个有品位和后劲的律所。我所创办之时,就确立了以法律文化为办所的精神基础。因为我们知道,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在这个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认识,总结出了许多至今仍闪烁着人类智慧光芒的思想文化,从奴隶社会将人作为权利的客体到现代民主社会以人为本,其间人类自身付出了巨大代价;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发展,人类又作出了多大的牺牲;从崇尚个人权威到今天的崇尚法律及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又有许多志士仁人为之进行不懈的努力,对于这一切,律师作为其精神的继承者、实践者和传播者,不会不肃然起敬,不会不感到作为一个法律人肩负着怎样的重任。

  为了让法律文化作为律所的基础,我们确立了自己的办所理念,在这个理念指导下,我们制定了体现这个理念的各项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本身就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

  首先,在选用律师时坚持以“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为标准。我所自创办至今,不盲目追求规模,而注重树立精品意识。精就精在律师理念、律所文化;精还要精在律师素质。几年来,坚持高标准选用律师不动摇,宁缺勿滥是我们的一贯主张。到我所应聘的每一个律师,无论是朋友介绍而来还是慕名而来,我们始终坚持不降格以求。有的律师离开原律师事务所是因为那里缺少法律文化,从网上看到我所的办所宗旨和理念的情况介绍后而来,经过交谈,他表示认同我所所坚持的体现法律文化的理念和制度。我们表示,只有认同欣力文化的律师才有资格进入欣力。当然,也有留在欣力工作,但因不适应欣力管理的律师离所而去。对此,我们坚持的方针是:志同者留,不同者可去。不过,有的律师在外闯荡几年后,常到所里一诉衷肠。有的表示出深深的内疚。从我所走向其他岗位的律师至今仍与我们保持着密切联系,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欣力所的理念、欣力所的法律文化气息,使他们终身难忘。我所一位调到公安部工作的律师回所时说过一句动情的话:“我真正学会做人做事是在欣力律师事务所。”

  其次,制定和推行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律所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律师事务所不仅仅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而应当是以一定的法律文化为精神基础、以执业律师为业务骨干的并以章程和相关制度为联系,将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律职业人组织起来的法律职业组织。这样,我们就可根据其宗旨设计出相应的管理制度,这个管理制度应当体现出法律文化应有之义的人文精神。我们设计了三种工资制度:第一种是适用于刚入律所的年轻律师的结构工资制。因为他们目前没有独立的案源,但为了培养他们,就要消除其后顾之忧,解决他们的必需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以便他们成长为合格的执业律师;第二种是适用于能够独立开拓案源的律师的提成工资制。这有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充分体现他们知识和技能价值,以发挥其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作用。第三种是适用于有一定案源而又承担所里其他工作的律师的结构工资加提成工资的制度。三种工资制度的设计的理念是体现人文精神。人是权利的主体,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是赋予权利,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我们设计工资制度就要体现这一现代法制理念,让权利本位的思想在本所的制度设计中得以充分体现。

  再次,在处理人际关系上,体现出“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风范。我所自创办以来,始终信守在处理同事间的关系时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原则。从主任到一般工作人员,彼此都开诚布公,想法、意见、建议当面“过招”,绝不“在该说的场合不说,不该说的场合乱说”。主任对律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工作思想等方面的问题、偏差或不足,也都是当面提出,绝不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采取放任的态度。同时提倡同事间,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倡导“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处世风范,不在小事上计较。我所创办至今未曾因小事在同事间闹过别扭,也未曾因原则问题出过差错。实践向我们昭示:只有坚持以法律文化作为律所的精神基础,才能办出具有品位的律师事务所,也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律师。

  ■以法律文化构建法界关系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被公认是当今中国的法律职业者,三者的互动关系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历史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法官、检察官、律师有了共同的文化背景??同为法学院校毕业生;有着共同的舞台??同在法庭以不同身份、从不同角度为司法公正、为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努力。由于三者的这些特点,就不能不要求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在交往中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因此,我们认为,应以法律文化为纽带来构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而不能阻却他们之间建立正常的关系。这里,我们把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称为法界关系。

  实践证明,以什么样的精神为基础构建法界关系,决定着这种关系的雅俗。谁也不能否认,律师会有法官、检察官朋友,尽管成为朋友的原因各不相同,但我所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以文会友、以法会友、以法结缘,欣力律师所交的法界朋友大多是儒雅的朋友,可用“谈笑有鸿儒,来往无曰丁”形容。我们在建立法界关系中,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一曰“雅”,律师、法官、检察官从本质上说,都是以法律文化为其内核的高尚的文化人。文,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极高的社会认同价值。有所谓“文质彬彬、然后君子”之说。由于律师、法官、检察官都接受过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和具有法律实践,因而在交往过程中最具共同语言,最具共同心理感受。彼此通过对法律条文理解的探讨、对法学原理的研究、或对案件情况的辨析,进行沟通、形成共识,其间体现出的是高雅的心灵相撞,互相之间没有压力、没有负担。我们深爱“风趣中见智慧、智慧中出幽默、幽默中有品位”的法官、检察官。然而,在法界关系中,不容否认的事实是:有的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以暂时的利益为基础建立临时关系,那当然不可能指望这样的关系有高雅的分子存在其间,这样的法界关系,我们不但坚决反对,而且从不希求,也从不涉足。至今,我所从未发生过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这是我们坚持以高雅为基础的法界关系原则的结果。

  二曰“纯”。法界关系是否纯洁,不但关系到律师自身的形象,更关系到法官、检察官的社会声誉,关系到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度。因此,处理好法界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政治的和经济的、思想的和实践的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法界关系被污染的情况不可谓不严重。发生在武汉、河南等地的法界丑闻,听来令人汗颜。说白了,这些关系主体在构建时,只是一种利用关系,具有暂时性,没有真正的法律文化基础,具有偶合性,当然无从谈到纯洁性。我们在构建法界关系中,看重的是自身的人格独立和尊严,在法官、检察官面前既不唯唯诺诺,也不趾高气扬,而是以平等的观念看待处于不同岗位的权利主体。我们尊重法官、检察官,尊重他们的人格,就是尊重法律的权威。我们从不向法官、检察官提出任何有违法律、有违道德的要求,在与法官、检察官的交往中也从无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交易”言行,始终保持一种纯洁的关系。

  三曰“正”。“正”就是正派、正气、正当。我们只同那些敢于坚持正义、公道正派的法官、检察官交朋友。在他们心中燃烧着正义的火焰,胸怀着浩然正气,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成为他们行为的准则,这正是我们自身所追求的,需要法界同仁共同加以弘扬的法律文化精神之所在。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可分隔的法界关系,其间产生的某些不规范行为也不会因为禁止性规定而消灭,但我们希望以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去规范,使法界关系在“高雅”、“纯洁”、“正派”、“正当”的原则下构建和发展,以共同构建促进司法公正、保证法律正确实施、保障人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舞台,为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而奋斗。

相关文章


如何建立我国刑讯抗制的综合治理模式
国企改制呼唤律师
都是“兔子”惹的“惑”----彼得兔商标侵权案的思考和启示
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监督
让法律文化与律师同行
诉讼中的无条件回避制度
证人作证:是权利还是义务?
铁路客票与铁路客运合同的关系
设立首席公司律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