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无条件回避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5: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诉讼中的无条件回避制度
----关于实行一项可以有效保障司法公正的诉讼制度的建议




  作为社会主义的法律职业者,我们一心追求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把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正是这样的信念和追求,促使我们不停地思考如何从制度创新上杜绝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我认为,导致目前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扩大和强化诉讼民主,通过当事人行使诉讼民主权利实现对法官的外部监督。

  无条件回避可以强化对法官的监督

  回避制度是我国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共同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司法不公。但是,现行回避制度也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将法官是否值得信任这样一个判断性问题变成了当事人的一种举证义务,要求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存在某些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才能提出回避申请。由于当事人几乎不可能提供有关系就一定不公正的证据,所以,多年来当事人申请法官回避的极少,而申请被法院接受决定法官回避的则更是少之又少,但司法不公的问题却越来越被关注

  经过长时间的思考和多方面的论证,我认为,如果能够通过立法赋予诉讼当事人申请法官无条件回避的权利,将可以有效地遏制目前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保障司法公正,并可以为法官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注入不竭动力,使法官队伍的整体面貌和形象得以彻底改善,重新赢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所谓无条件回避,就是在诉讼程序的每一个审级内,民事和行政诉讼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及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被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法官的一定期限内,都有一次申请任何一位法官回避且无需说明任何理由的权利,只要当事人提出这种申请,被申请的法官就应当回避。一方当事人或者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的,按照多数人提出的申请回避,申请不同法官回避的人数相等的,由法院在被申请回避的法官中随机确定一名法官回避。

  诉讼活动是一种极其特别的社会活动,由于其结果直接决定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直接涉及自身的荣辱情感,因此,当事人对诉讼活动的关注远远超过其他社会活动。在诉讼中,当事人的最大愿望就是由公正和有能力的法官来审理自己的案子,最大的担心就是怕案件落在不公正或者能力差的法官手里。当事人的这种心理期望和正当要求为实行无条件回避制度,实现对法官的有效监督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独特条件。

  实行无条件回避制度,实质上就是使法官在每个具体案件中的表现不再局限于单个案件之中,而是使其具有了实实在在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意义,从而使法官时刻面对无形的社会评价,处于无形的社会监督之中。因为,在实行无条件回避制度的情形下,一方面,自诉讼当事人被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法官时起,势必认真了解和观察每一位法官的人品和水平,如果了解、观察的结果使他们确信某位法官在人品或者能力方面有问题,他们就会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这位法官回避。另一方面,当法官面对的是当事人拥有申请自己无条件回避的权利,并且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取决于当事人对自己以往表现的了解和现实表现的观察时,就会意识到自己在每个案件中所表现出的品格和能力都将因当事人的口口相传具有了真正的社会影响。这将从根本上使他们不能不时刻注意自己的社会形象,不能不公平地对待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不尽最大努力把每个案件都处理有根有据,经得起任何检验。

  诉讼活动需要无条件回避制度

  一、遏制司法腐败

  现在,有些法官之所以敢于腐败,是因为他们知道给好处的一方当事人不会举报,而对方当事人即便有一百个理由怀疑,但由于没有证据也无法举报。如果实行无条件回避制度,一方面,法官将不敢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贿赂和任何人的说情,因为接受贿赂和说情就意味着无法公正处理案件,而任何不公正都会导致自己在本案和以后的案件中被无情地申请回避。另一方面,一旦当事人拥有了申请法官无条件回避的权利,那么,当事人也好,代理律师也好,就不会再去千方百计的贿赂法官,如果不相信哪位法官,或者哪位法官口碑很差,直接申请他回避就是了,不必再低三下四的求人。况且,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也知道,在实行无条件回避制度的情况下,法官也不敢再接受贿赂和说情,因此,找也没用。

  二、激发合议庭每位法官的责任心

  长期以来,法律规定的审判合议制并未真正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绝大多数案件实际上都是主审法官一个人在办,合议庭其他法官并不十分用心。如果实行无条件回避制度,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任何一位法官回避的权利,那么,其他法官将意识到当事人的注意力决不会仅仅放在主审法官一个人身上,合议庭所有法官都将成为当事人了解的对象,并且,自己参与审理的任何个案的处理结果,都会对自己的社会形象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只要是自己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案件,都会像自己主办的案件一样认真负责。而当合议庭每一位法官都能够认真负责地参与审理时,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必将得到更大的保证。

  三、减少对案件的不正当干预

  现在,由于法院实际上实行的是行政管理体制,因此,相当一部分法官在案件的处理上往往以庭长、院长的意见为准,而不管这种意见正确与否,这种情况是不符合审判活动客观规律的。如果实行无条件回避制度,一方面,由于只有合议庭的法官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合议庭法官基于案件处理的社会影响只能由自己承担的考虑,当庭长、院长就案件处理提出意见时,他们只会接受那些他们认为正确的意见,而对于不符合案件事实、不正确的意见,他们必然会予以抵制。另一方面,在合议庭所有法官都能认真负责地审理案件的情况下,庭长、院长也就没有必要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上管得那么多、那么细了。

  四、促使法官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即使有些法官在主观上是公正的,但是,判决结果出来后却仍然引起了当事人的怀疑和不满,有时甚至是双方当事人的怀疑和不满。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之间之所以会发生这么大的差距,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判决书过于简单、笼统,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支持或者不支持的理由、依据都说不清,缺乏细致的论述和充分的说理。

  如果实行无条件回避制度,法官为了尽量不使任何一方当事人产生误解,一定会在判决书上下足功夫,把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及其证据,把合议庭支持或者不支持的理由、依据等等,尽力论述清楚,力争使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心服口服。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坚持不懈地学习法律知识和各类相关知识,努力掌握审判活动规律,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水平之外,别无他途。

  五、彻底改变衙门作风

  在一部分法官身上,有意无意地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封建特权思想,衙门作风很重,这种作风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如果实行无条件回避制度,绝大多数法官特别是以往在这方面做得不好的法官,一定会在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上发生根本的转变,他们将努力在当事人心目中树立起自己的良好形象,相信没有哪一位法官会置自己的社会形象于不顾,再在当事人面前摆架子,耍态度。

  实行无条件回避制度,将促使法官调动起自身的一切积极因素,从而公正和尽可能有说服力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把这一制度与法院内部对法官的考核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必然使那些正在或者期望利用审判权力谋取私利的法官,使那些无所用心、不思进取的法官,甚至使那些品质虽好,但能力很差的法官,要么知难而退,自动离开法官队伍,要么从头做起,努力从各方面适应这种全新的制度。相信不需要经过太长时间,法官队伍就会成为全社会最公正、最廉洁、最有权威,从而使党和人民充分信赖的一支队伍。

相关文章


国企改制呼唤律师
都是“兔子”惹的“惑”----彼得兔商标侵权案的思考和启示
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监督
让法律文化与律师同行
诉讼中的无条件回避制度
证人作证:是权利还是义务?
铁路客票与铁路客运合同的关系
设立首席公司律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建立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聘请律师的费用制度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