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呼唤律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5: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企改制呼唤律师
----关于株洲市律师服务国企改制的调查报告





  法律问题:一道绕不过的坎儿

  株洲是全省乃至全国的一个重要工业城市,中央、省、市属的各级国有企业比较多,相应地改制任务也比较重。2003年列入改制计划的市属国企达113家,省属10家,并启动了11家非计划内的国企改制。目前,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改制任务的企业近70家,占应改制企业的57%。改制共涉及职工6.9万人,已置换身份或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2万人。应该说,我市的国企改制开局是良好的,进程是平稳的。

  但是随着改制进入“深水区”,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法律问题。一方面,国企改制作为一个十分繁杂的系统化社会工程,既关系到发展稳定的大局,也关乎个人的切身利益,涉及到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无论是改制方案的制定,还是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出台,无论是债权债务的处理,还是国有资产的评估、转让,无论是旧企业的破产,还是新公司的成立,每个环节,每个程序都牵涉到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另方面,我们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国际接轨,包括许多企业接受外资的参股或合作,其中更涉及到许多新的更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就像横在改制进程中的一道坎,严峻地考验着我们的改制工作。一些企业改制就是因为无视或想绕过这道坎而栽了跟头,或中途夭折,或推倒重来,或举步维艰半死不活。

  如某医药公司,曾是全省国企改制的一个成功“典型”,受到上级的表扬和兄弟单位的推崇。但这个成功是用“土政策”、“蛮法子”和在强大的行政权力推动下取得的,涉及的许多法律问题,或草率处理,或刻意回避,许多程序都是“暗箱操作”下完成的,结果留下了巨大的隐患。一年后,各种问题不断暴露,牵涉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其中最大的问题是职工的安置和补偿办法与现行的政策和法律严重相悖,极大地损害了职工的利益,遭到全体职工的集体抵制,在不断的上访声中,一个“成功”的典范不得不重起炉灶,再次改革,而且面临比原来更多的纠葛和麻烦。而另一家供销企业,一开始改制进展非常顺利,但在处理与另一家企业的一个9000万元的担保合同时遇到了问题。因为一个如此巨额的担保,该企业竞没留下半点书面材料,使企业的改制方案无法获得通过和批准,“野蛮推进”或“蒙混过关”显然不行,整个改制也就此“卡壳”。“不得已”,他们想到了请律师,律师介入后,经过近2个月的调查取证,采取诉讼和司法调解等法律手段,把问题妥善解决,并帮企业重新制订了合法可行的改制方案,保证了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

  这两个事例深刻地告诉我们:改制中,法律问题这道坎不容回避,无法绕过,但也不是不能过。法律的难坎,只有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才能跨越。这道坎既是对改制工作的考验,也是对法律、对律师的呼唤,呼唤律师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呼唤律师像熟知航道的领航员一样,正确引领企业避开一个个法律暗礁、跨过一道道法律难坎,平安顺利地完成改制的航程。

  律师护航:一支日显重要的队伍

  国企改制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决定了它必须依法有序地进行,也决定了作为法律专业者的律师必须积极介入其中。全市17家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借此契机,大胆拓展业务范围,积极参与了全市首批33家改制试点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和10多家中央、省属国企的改制工作,在改制决策、法律文书起草和法律论证,债权债务清理、纠纷调解、资产处置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业已成为我市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国企改制力量。

  一、献良策,充当决策“参谋员”。广大顾问律师把当好改制企业的参谋作为首任。一是大胆献计献策。积极用专业的眼光,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哪里一种方式更符合企业的利益,更能得到职工的拥护,同时又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去论证改制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从而保证整个改制的正确方向和切实可行。如东盛所的王律师参与某厂改制时,发现原方案难以实施的关键在于改制经费难以落实,于是在广泛搜集有关信息并认真分析论证后,建议厂方抓住某台商来市里买地投资的有利时机,请求市粮食局出面整体转让厂里的土地,结果一次性筹得资金2000多万元,职工安置、债务清偿等难题迎刃而解,改制工作很快圆满完成。二是坚持“参谋”与“秘书”相结合,全方位提供参谋服务。如中兴所为了某上市公司的顺利设立,全程参与决策、实施,为公司起草了60多份文件和全部的法律文书,有效地保证了所有改制文件的合法性和严谨性。据调查,全市参与改制的律师绝大部分参与了改制决策,10多家企业的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资产转让方案和公司重组方案都是由律师起草完成的,其中无不饱含着顾问律师的辛勤劳动和宝贵意见。三是不断改进参谋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如中航所在参与改制决策中采取分工负责、集体讨论、全程跟踪的方式,由原来个体参谋发展为集体参谋,充分发挥“参谋部”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了建议和意见的建设性和可行性。利用这种“整分结合、集体参谋”的模式,他们灵活地运用工会持股的方式,帮助某国企成功解决了改制后职工全员持股与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超过50人相冲突的矛盾。这一集体智慧的成果后来被广泛借鉴和运用到我市国企改制的实践之中。

  二、造舆论,充当法制“讲解员”。国企改制是一项法律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改制决策层和职工哪一方法律把不准、政策吃不透都可能影响到改制的顺利进行。广大律师把加强法制宣传、纠正思想偏差作为推动企业改制的一个重要手段,着力为企业顺利改制造好声势。一是开设课堂讲法律。如中兴所的刘律师在参与某水泥机械厂的改制时发现职工对改制不理解,尤其对其中资产评估转让和分流安置等问题存在不满情绪。针对这一情况,刘律师免费在企业内部开设法制课堂,为职工们宣讲有关政策、法律,协助企业消除职工的疑虑。二是职代会上解疑虑。中航所、湘江所、天舒所的律师们在常年为顾问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的基础上,特别注重在改制职工代表大会上当场为职工代表解难释疑,并充分利用厂内墙报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职工理解改制、支持改制。三是深入实际做工作。更多的顾问律师是在与决策层和职工的交流交往中、纠纷调解中积极宣传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决策层和广大职工的法律观念和依法改制的意识,为企业改制营造出良好的法制氛围。

  三、严把关,充当法律“监督员”。广大顾问律师坚持严把改制的法律审查关,并将这项工作视为律师责无旁贷的义务,视作确保企业依法顺利改制的重要保证。一方面,严把改制方案等文书文件的合法关。确保这些文件,特别是改制方案不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不出现法律漏洞和偏差而给改制埋下隐患。如中航、东盛、天隆等事务所的律师们与服务企业约定,企业改制中的所有文件须经法律顾问审核后才能盖章生效,并进一步明确法律审查的内容和范围,强化了律师作为法律“监督员”的地位和作用,树立了法律把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严把改制程序的合法关。确保改制方案的提出、通过、批准和资产的评估、转让以及职工的安置、新公司的成立等各个环节都依法有序地进行。如湘江所的蒋律师在审查某改制企业的文件时,发现某些需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有的没有“过堂”,大多由改制领导小组自定,于是马上向厂方指出这些程序不合法。在厂方怕麻烦的情况下,明之以法,晓之以理,说服厂方进行“补救”。在他担任顾问的几家改制企业中,从改制方案的制订和企业资产的审计、评估、分配,到企业职工身份置换和合同的起草以及改制后资产的重组等等,每个步骤,每份文件,他都全程参与讨论,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保证了这些企业的改制工作没有一家因文件不合法而返工,也没有一家因重大决策没有经过职代会等程序而无效,得到了改制决策层和职工等各方面的充分信任和高度评价。

  四、保稳定,充当危机“化解员”。广大律师在改制企业发生纠纷或出现其它各种棘手难题时,能积极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申诉等法律手段为企业保驾护航,成为改制中各种危机的“化解员”。用一星所律师们的话说就是:哪里“不平”哪有我。即企业改制中哪里出现不稳定、不平静的情况,哪里就有顾问律师的身影。第一,维护权益保稳定。特别是在债权债务清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中航所与服务企业财务、销售人员合作,根据债务人资信状况、应收金额及风险评估等情况,把债务分为ABC三类,针对不同类型,灵活采取上门催款、发催款函、律师函、提起诉讼、“三角债抵销”、“以物抵债”等多种方式为企业处置债权债务。近年来,为各服务企业追回欠款近1亿元(现金6500万元)。同时,积极办理各企业应诉、仲裁等其他事务合计345件,避免各类经济损失3亿多元。据不完全统计,2004市顾问律师近年为各改制企业清理债权债务达10亿元,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近5亿元,有力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化解了企业大量的债权债务风险。第二,调解纠纷保稳定。企业改制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不可避免会发生大量矛盾纠纷,特别是与职工发生的矛盾,将直接影响到改制的成败。广大顾问律师都能凭借自身的职业优势,积极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如有一家改制企业,部分职工在改制后要求新公司退股,而依《公司法》规定,出资人投资后,只能依法转让股权而不能退股。因此,律师深入职工中反复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并带队到个别职工家做思想工作,防止职工集体上访,最终保证了改制的顺利进行。据调查统计,2004年以来,全市顾问律师为各改制企业化解各类矛盾纠纷300多起,其中平息群体性重大纠纷20多起,及时防范群体性上访事件5起,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制的平稳推进作出了重要贡献。第三,应对变故保稳定。这是律师作为危机化解员、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为企业改制保驾护航的突出体现。A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的大型企业,2003年该公司在进行资产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时欲把中方43%的国有股份作价2.5亿元转让给外省的B公司。在协议达成并获得商务部批准且B公司已支付10%的转让款后,A方猛然发现B方由于涉嫌走私,用于收购股权的2.5亿元募股资金被银行划走,自己面临着“股权变债权”的严峻形势。在此危急时刻,中航所的顾问律师们一面严格按协议办事,及时发出催告函和解除函,一面和厂领导到商务部积极协商撤销转让批准,并随即通过法定程序,提出解除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最终由于反应快捷,措施得当,圆满地化解了这场关系一个大型国有企业生死存亡的重大危机。其他许多所的顾问律师也经常帮企业应对各种变故,并充分利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使企业逢凶化吉。特别是天隆、中航等事务所积极转变观念,改进方法,着力将对企业的法律服务由事后补救为主转变为事前防范为主,使服务的层次更高,效果更好。

  缺位虚位:一个颇感无奈的话题

  ----律师的缺位:我市2003年到2004年启动改制的国企有逾百家,而统计数据显示,有律师参与的只有45家,所占比例不足50%,同时,在调查中,一些律师反映,在某些企业无法全程参与改制,主要在清理债权债务、化解矛盾纠纷和起草部分法律文书方面做点事,而在资产评估等重要环节他们往往被拒之门外,换言之,就是还存在环节上的缺位。

  ----律师的虚位:在其位,尽其职。这是每一位顾问律师的心声和服务准则。但在改制的实践中却往往是“有其位,无其权”。有的律师在改制过程中往往处于被漠视的位置,仅被当作改制领导小组的法律秘书,成为领导意图的附庸,发表的意见没人听,发现了问题提出来也无人管;有的律师仅仅作为撑门面的工具,用作职工闹事时的挡箭牌和安抚剂;还有的律师由于自身水平有限,提不出好方案,讲不出好意见,只是虚列其位。一句话,就是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这其中既有体制的原因,也搀杂有利益的因素,既有决策层的原因,也有企业层的原因,既有环境的原因,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具体言之,主要凸现出如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国企改制行政化、领导意图化,甚至有些领导就是怕律师介入而使改制“复杂化”。所以在一些企业研究改制的会议上有法官、有审计师、会计师而没有律师,在“有限”的改制费用中有审计费、评估费而没有法律服务费也就不足为怪了。二是司法行政系统和律协为律师介入国企改制的引导和协调力度还不够,使律师作为中介职业者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时直不起腰杆,讲不起话,总处于势弱地位。三是利益的纷争,甚至腐败的存在,导致许多程序“暗箱”操作,不让律师介入。四是改制的行政化和操作上的“变通性”,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制约了律师的参与程度;五是部分律师自身素质不高,无法适应改制提出的越来越高的法律要求。原因很多,问题不少,但不管怎么样,改制中律师的缺位虚位现象是不正常、不应该的。这是律师的悲哀,也是法治的尴尬,需要引起律师界的反省、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个阶层的共同关注。

  全面参与:一种势在必行的选择

  制度经济学里有一个著名的“路径理论”,那就是:你在一条错误的道路上走得越远,那么你退出这条路要付出的代价就越大。也许,现在我们让律师全面介入国企改制还不太“方便”、不太“成熟”,还不符合“社情、企情”,有可能使改制更“复杂”、更“麻烦”。但依法改制是国企改制的必由之路,这是由改制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所决定的,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也是为许多改制成败的经验、教训所验证的。与其在不久的将来为今天“无法无天”的改制付出惨重代价,何不从现在起在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下一步步扎实地走下去呢?所以,笔者认为国企改制让律师全面参与势在必行。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一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要进一步加大引导和协调力度,多为律师鼓与呼,让政府和企业重视律师,尊重律师,选择律师,为律师介入国企改制搭建一个广阔的平台。同时,要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和整顿,大力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逐步建立律师诚信服务的长效机制。

  二要从制度上、法律上和政策上明确律师在国企改制中的地位和权责,提供改制的法律服务费用,畅通律师参与改制的渠道,营造律师服务国企改制的良好法制环境,使律师的执业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在改制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阳光行动”,从源头上着手,让广大律师参与政府部门关于国企改制各项政策的制订和实施,首先保证改制政策的合法性,进而确保整个改制方向正确、合法有序。

  四是各律师事务所要把服务国企改制作为服务经济,促进自身发展的一个重大契机,努力创新服务方式方法,不断拓宽服务领域、规范服务行为。

  五是广大律师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主动地投身国企改制的热潮;要着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适应国企改制中越来越高的法律要求;要加强道德修养,严守执业纪律,为国企改制诚信而文明的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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