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能否约定扶养两人为遗赠条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1: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情]

  肖某、魏某系夫妻,无子女。1998年肖某、魏某与肖某的侄子肖Q及其妻林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经公证。协议约定:“一、由乙方(肖Q、林某)负责对甲方(肖某、魏某)终身扶养,负责照料他们的生活起居,负担他们的医疗费用,负责对肖某、魏某去世后进行妥善安葬。二、甲方夫妇二人去世后,其遗产全部归乙方所有(位于某处9号,面积48.36?的住房及屋内动产),其他任何人无权干预和侵犯。三、乙方如不尽扶养义务,上述房产不得转由乙方所有,甲方有权在生前处理该房产;甲方如生前将上述房产处理给别人,甲方将退还乙方所负担的扶养费用。四、本协议由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2003年9月,肖某病故,魏某、肖Q、林某共同安葬了肖某。此后,魏某独居9号房屋内。2004年12月23日,魏某左手臂摔伤,双方因魏某的医治产生矛盾,同月27日,魏某与肖Q、林某协议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魏某靠低保金、特困补助维持生活。2006年10月11日,经区公证处继承权公证书确认,肖某死后在某处9号留有一半房屋的遗产,该遗产依法由魏某一人继承,魏某到房监所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为个人所有。同年10月24日,区公证处以当事人隐瞒事实为由,撤销了该公证书。肖Q、林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系9号屋的所有人,魏某系共有人享有50%的产权。






  [评析]

  肖某、魏某与肖Q、林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但肖Q、林某能否继承肖某遗产,却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肖Q、林某已经完成对肖某生养死葬的义务,有权依照协议取得肖某遗产。理由是:遗赠扶养协议是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民事合同,对遗赠扶养协议有关内容的理解和法律适用,不能脱离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和原理。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中被扶养人一方可以是二人以上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则当被扶养的二人中一人先死亡而另一人仍健在时,扶养人仍然不能针对已死亡的被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与继承法关于“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相悖。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被扶养人一人方原则上应为一人。对本案而言,虽然从形式上体现的协议中的被扶养人一方为肖某夫妇二人,但实质上应理解为肖Q夫妇与肖某夫妇二人分别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也就是说,该协议对肖某、魏某夫妇二人而言,是分别独立有效的。当肖Q、林某将肖某的遗体妥善安葬后,针对肖某而言,《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二扶养人应尽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肖Q、林某有权依照协议取得肖某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肖Q、林某没有完成《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对肖某、魏某夫妇二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不能取得肖某遗产。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扶养人取得遗产是以其履行相应扶养义务为对价的,虽然此对价未必充分,但属于当事人之间意思自制的范围,法律上应给予必要的认可。遗赠扶养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本质差别,除应在《继承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优先适用《继承法》相关规定以外,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均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协议,肖Q、林某对肖某、魏某夫妇均进行生养死葬是其取得遗赠遗产的义务条件;肖某、魏某均去世,是其取得遗赠遗产的时间条件。作为遗赠人的肖某、魏某是夫妻,生前相依为命、相互照顾,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他们遗赠的是其夫妻共有财产,签订协议的目的是让二人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协议约定肖某、魏某夫妇去世后,遗产归肖Q、林某继承;而没有约定一人去世另一人仍健在时,遗产的处理;更没有约定一人死亡时,扶养人有权接受遗赠。夫妇二人先后死亡是常理。夫妇一人先死亡的情况下,受遗赠人只是部分履行了协议,遗赠人夫妇一方有权要求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协议。当一人死亡而另一人仍健在时,不发生依遗赠扶养协议之继承,先亡被扶养人之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这样的约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扶养人的义务,但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将扶养两人约定为遗赠条件。根据民事活动法不禁止即合法的法理,肖某夫妇与肖Q夫妇签订的遗赠扶养没有违反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双方约定合法有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相反,对扶养人设置这样的义务,方能保证肖、魏夫妇二人均能得到妥善照料,实现合同之目的。由于肖Q、林某与魏某已协议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他们在事实上已没有照料魏某。因此,肖Q、林某没有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且其部分履行导致肖某、魏某签订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故不能取得肖某的遗产,肖某的遗产应由尚健在的魏某继承。但肖Q、林某履行了部分扶养义务,应由魏某对二人给予补偿。

  养老育幼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将一个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强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协议,有违当事人的根本意思,也不利于老年夫妇的养老,因此,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相关文章


工伤认定不堪程序之重----兼与司含江先生商榷
法律视野中的高校与大学生的纠纷
国际刑事法院概述
对大陆按揭律师制度步入穷途的深度反思
遗赠扶养协议能否约定扶养两人为遗赠条件
老鸦私坊话:辩护律师心惧职业风险
如何把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
如何认定损害商誉案件中的经济损失
不畏浮云遮望眼--曾宪义教授访谈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