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大庆“创业杯”检察官与律师论辩大赛总决赛辩论词整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1: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主持人:由我来介绍各自的选手,我希望由双方选手各自介绍,每位选手用一句话介绍一下自已,站起来挥一下手,因为这是首界大庆创业杯检察官律师论辩大赛总决赛,最后的胜者我们用热烈的掌声祝贺他们,现在有请控方一辨自我介绍。

  控方一辨:法律需要正义和公平,所以今天我们检察官与律师在这里正是追求社会的最终价值,社会最终的公平,大家好,我是唐守伟。

  控方二辩:郭玉峰,我站在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这个巨人的肩膀上,雄辩是真经,诡辩是一时权宜之计。理论的深厚和能否进行理论的思考决定了后继勃发是雄辩能否成为可能,我愿意与对方辩友同共探讨。

  控方三辩:我方前两辩的发言,全部代表我的观点,我是大庆检察院公诉科,聂淑平。

  辩方一辩:大家好,我来自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房婷婷我将竭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辩方二辩:公平和正义是我们共同的追求的目标,大庆市司洋律师事务所的阎小峰。

  辩方三辩:我是黑龙江庆城律师事务所的袁畅,是你们的支持让我坚持到现在,在此谢谢你们。

  主持人:各位观众,各位朋友,刚才的安排不是一个普通的安排,这个紧急的情况下,每个人说的话都非常精彩的,这就是他们的素质,也是他们的本质。我们在一次恭喜他们。第三场比赛即将开始。

  最后总决赛的辩题:秦女士与丈夫陈某于93年10月20日结婚,共同生活到2002年5月,某一天陈某失踪,经多方寻找仍无下落,2004年春节秦女士在街头偶遇陈某,让他大吃一惊的是陈某穿的是女人的衣服还化了妆,秦女士质问他跟谁跑了,陈某却抱歉的一笑说让秦女士不要等他了,说他已经做了变性手术,现已结婚嫁人,秦女士这才知道陈某自幼患异性病,进行变性手术后,向原籍公安机关重新办理了女性身份的证明,辩题非常简单,当时辩题之后双方的分歧交点确是非常复杂的,大家都知道这个题目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到社会问题、心理问题。双方的分歧也就是双方争议的交点是控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辩方的观点是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是否构成重婚罪我们且听双方选手精彩的辩论,有请控方一辩。

  控方一辩: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每个人都有权选择社会存在的方式,每个人都有权追求更高生活的权力,只要他的选择不妨碍别人的自由,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力的义务,当一个人行驶自己权力的时候,不要忘记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本案中的陈某行驶自己权力的时候违反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因而构成了重婚罪。根据我国行法258条规定:重婚罪是只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婚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婚姻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进行对彼此的了解和情感的相互认同而缔结的婚姻契约,其设定其解除必须依照法定的方法方式和程序。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三种方式一是一方自然死亡,即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二是双方协议离婚,三是由人法院判决离婚,因此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除配偶一方自然死亡即宣告死亡的情形下非依法定方式的程序不能自然解除,本案中陈某有法定配偶,这个配偶是与他依法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近十年的秦女士,陈某变为女性的行为并不等同于自然死亡,即宣告死亡,陈某的变性并没有改变他作为婚姻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婚姻缔结时法律所赋予他的作为配偶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本案中的秦某严重不负责任一走了之,擅自做变性手术的行为是对秦女士配偶权的严重侵害,秦女士以为自己的丈夫失踪,多方寻找在生活上和精神上都遭受了极大的痛苦,陈某的变性行为不仅破坏本应幸福美满的家庭,而且毁掉了一个女人本渴望与丈夫私守一生的愿望,同时也更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严重破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另外我们对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们结婚的规定不能做狭隘的理解,对于陈某原为人夫变为他人之妻的行为同样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同样是两个婚姻的结合,陈某在原来的法律婚姻的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应当依法构成重婚罪,孟德斯鸠曾说:“自由是什么?自由是人们做法律允许做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人们在行驶自由权利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自由的边界呀!

  主持人:控方一辩用最后一个问题自由是有边界的作为一个提问结束他的第一轮发言。我想我们辩方同样对婚姻问题有他的观点。下面有请辩方一辩发言。

  辩方一辩: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控方的观点貌似有礼,实则与理不通,与法无据,这对行法规定的重婚罪作为行而上学的理解,辩方认为,陈某的行为不能构成重婚罪,理由有三:第一,陈某不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件,我国行法规定重婚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有配偶的人。本案中陈某做完变性手术后取得女性身份之后,他就已经不再有配偶,而是单身女性,在这种情况下与他人结为夫妻,对陈小姐是初婚啊,所以陈某不具备重婚罪的主体条件,第二,陈某没有侵犯重婚罪的客体,重婚罪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谓一夫一妻就是指一男一女的结合,这就意味着同性之间不能形成婚姻关系,陈某做完变性之后与秦某之间已经不再是一夫一妻的关系而是一姐一妹的关系,同一个人前后两种不同的性别属性导致了陈某在前后两婚姻关系中主体角色的变化,但无论怎样变化陈某都没有侵犯我国行法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烟制度。

  第三,陈某在主观上也没有重婚的故意,陈某的变性完全出于一个患者寻求解脱的合法需求。手术后陈某的性别发生了变化,他已经不能为人夫,但他有权利也有能力为人妻,在这种情况下,陈某的性别发生了变化,导致他的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而并非是陈某刻意追求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非法目的,综上所述辩方认为,我国行法规定的重婚罪显然不是针对陈某为特殊主体而制定的,对于陈某这种变性手术后,又在结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尚无明文规定,上属法律空白,因此根据罪行法定原则,陈某的行为也不能构成犯罪,200年前,近代刑法之父费而巴哈以格言的形式所表达的脍炙人口的法律术语发展到如今,从未背离过无法无罪无刑的基本内容,也从未放弃过防止私法擅段,保证基本人权的本质精神,自从大清新刑律引入最新法定原则以来,公证执法,保障人权的关系正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因此只在坚持罪行法定原则,恪守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的精神才能必免无罪的人;罹患不幸,还陈某以清白,还世人以公正。

  主持人:辩方一辩也有一个精彩的结尾,那精彩的还是自由辩论阶段。接下来我们还是用期待的目光来见证一下双方在自由辩论阶段精彩表现,首先有请控方开始发言。

  控方二辩:我们需要提醒辩方,陈某他走的时候是怎么走的,他对于他的妻子是什么表情,是I am sorry抱歉一笑而不是像范伟一样微微一笑,对方辩友在这里偷的概念将变性手术等同于配偶身份的死亡,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的解除必须有三种形式。一是自然死亡即宣告死亡,二是协议离婚,请问对方辩友这是符合哪一点呢?
 
  辩方二辩:陈某在做完变性手术后他已经由一个男性变为一个女性,他与原来的妻子已经不具备婚姻的实体要件,他的婚姻关系应当视为自动终止,自动消亡。

  控方二辩:陈某死亡了吗?他还在那吗?

  辩方三辩:我们并没有说陈某死亡,他只是自动消亡,他比照死亡的情况处理。

  控方一辩:自然死亡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事件,而宣告死亡或者说这种婚姻关系的死亡,确是受陈某支配的行为,这本来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行为怎么能混为一坛呢?

  辩方二辩:意志的选择陈某就有错吗?中华儿女多旗帜,不爱武装爱红装,他有这个选择权吗?

  控方一辩:他严重破坏了秦女士的知情权、其配偶权,这难道不是一种侵害吗?

  辩方二辩:请问控方变性前他们是配偶,变性后他们还是配偶吗?难道我们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吗?

  控方二辩:我们国家确实不承认同性婚姻,但是不能轻轻的我走了,不带走一片云彩,他的孩子谁来养,他的父母谁来孝顺,,怎么能说没有法律规定的配偶关系就了死亡了呢?

  辩方二辩:这只是一种民事关系,他的财产怎么分,孩子谁来养,只是一种民事关系,控方现在指控的是陈某犯有重婚罪。

  控方一辩:当然这是一种民事关系,但是民事关系是行事关系的前提,请问对方辩友他们不通过法律关系解除婚姻,那么他们的财产怎么分割,他们的子女谁来抚养呢?

  辩方一辩:控方一方面不同意同性婚,一方面又要求同性人按照合法的方式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难道这不是逻辑上的失误吗?

  控方二辩:那我们还要法院干什么?两人结婚不用法,自己写个结婚证结婚吧。两个人离婚,撕了。
辩方三辩:请问控方陈某的婚姻应当怎样解除呢?你们都是检察官,你们可能对婚姻法不太了解,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必须是一男一女,陈某已经是女人了,怎么提出离婚。

  控方二辩:双方可以去街道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起诉离婚。

  辩方三辩:如果协议不成呢?

  控方二辨:到法院去吧?

  辩方二辩:只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人才有义务去遵守,而我国婚姻法规定法男女如何离婚的问题,两个女的如何离婚,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吗?有相应的部门管理吗?

  控方一辩:当然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度的原则,难道说陈某变性的行为不是对一夫一妻的破坏吗?陈某与他人擅自结婚的行为不是秦女士配偶权知情权的破坏吗?

  辩方一辩:我国行法规定的重婚罪必须是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合,请控方告诉大家陈某是哪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呢?

  控方二辩:他能把一夫一妻变成一妻一妻了,怎么还不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呀?

  辩方二辩:重婚罪强调的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性,恰恰利用这个东西来混肴两个关系的时间差,他以前是夫,但那是以前的时间,他现在是妻,那是现在,并不是两个婚姻同时重合。

  控方二辩:他是别人的妻,但是相对于他的妻子来说他还是夫呀。

  辩方一辩:控方辩友一个男人可以同时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女人结婚,一个女人也可以同时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男人结婚,但是一个人不可以和一男一女结婚,这是本案的关键,失去了重婚罪的构成基础,那么又如何构成重婚罪呢?

  控方二辩:我不得不遗憾的指出对方辩友,你这种可能是不存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多妻要是一夫一妻制,你谈到是一个男人可以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女人结婚,你是给我们权力吗?

  辩方二辩:陈某在做完变性手术之后已经取得女性的身份,那么他怎么为人夫呢?

  控方二辩:他取得身份证了吗?公安机关给他发身份证了吗?

  辩方三辩:你仔细看一下辩题,陈某已经取得了女性身份证。

  控方一辩:对方辩友请你们明确告诉我陈某与秦某婚姻关系的解除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的哪种条件呢?

  辩方三辩:这在我国立法上尚属空白,我们今天的辩论可能会对立法提出见意。

  控方二辩:那么我们执行的是法律还是执行的空白呀?你都说我们能根据中国空白法的规定判处他重婚吗?

  辩方一辩:控方辩友,易者变也,前后陈某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当他获得性别聂盘的诞生,当然有权力缔结新的婚姻关系。

  控方二辩:我们不否认他变了,他变得是什么,他变的是他的自然属性,他的社会属性,他在与妻子家庭婚姻中并没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出现而解除。

  辩方二辩:请问控方判断一个的性别是不是应该以身份证为准呢?

  控方二辩:不是以我们看到的为准

  辩方二辩:按照客观的观点,如果警察需要对人进行搜身的话,那么出示身份证不算,先要看看他是男是女,才应该派男女去搜身。那么控方观点是身份证不要看,脱掉衣服看一看。
控方二辩:我们的警察都慧眼识英雄,而不像我们的对方辩友被一叶障木,不见泰山,管中推抱只见一般。

  辩方三辩:控方是否认陈某是女人了。陈某变性之后是不是应该上女厕所呢,我们能否认陈某是女人这个现实呢?

  控方二辩:当男厕所没有人的时候,他也可以照样去嘛?

  辩方二辩:控方一直不承认变性之后陈某属于女性这一属性。请问控方我们国家广州和兰州已经规定变性人可以以新的身份来进行结婚,我们国家农运会,奥运会组委会变性人可以以新的身份参加奥运会,国际和国内都承认了为什么控方死死咬住陈某不放呢?

  控方二辩:我不得不指出对方辩友夸大事实,广东和兰州等同于黑龙江省大庆市嘛。

  辩方二辩:我们国际奥委会的认可,农运会的认可,我们能否定吗?

  控方一辩:我也告诉对方辩友这样一个信息,在2002年8月6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的答复,民办函200227号,这个答复充分说明作为变性婚姻解除问题,当事人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消婚姻关系的请求应当不能与以支持。但是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对照协议离婚处理。离婚的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关于变性人的婚姻应当从人民法院或者是婚姻登记机关协议解除或者判定离婚之日起计算吗?

  辩方二辩:民政部门做的这个批复辩方已经注意到了,这只能是一个内部指导意见,连一个规章都靠不上,别忘了只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才是公民应当的行驶的义务。另外这个批复违背了我们国家的文化教育传统和论理道德和现行立法。如果同性人可以离婚那不就等同于同性人可以结婚了吗?

  控方二辩:对方辩友犯一个这样的错误,基本的法律概念不清楚,义务能够来行使吗?行使的应该是权力。

  辩方二辩:我们陈某行使恰恰行使的是权力,我们国家哪一个法律规定限制他的这种权力了呢?

  辩方一辩:请控方回到今天的主题上来,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本案中陈某在变性以后以作为无配偶状态,自然就不符合有配偶有与他人结婚的罪状。

  主持人:谢谢双方选手,尽管双方选手依旧是一说还休、意犹未尽,但是大家注意到了这个辩题真真假假,有真有假,他们的招数是有虚有实,虚实结合,真真假假是因为这个陈某是男的是女的,虚虚实实是我们到底是在辩拟一个虚拟的案例,还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这是他们之间双方自由辩论的风格,接下来我们要请双方做一个总结发言。

  控方三辩:主持人,各位评委,总结刚才辩论的观点总共以下三点错误。第一对重婚罪的本质认识的错误,我国行法第258条对重婚罪的罪状表述中不能看出重婚罪的本质就是两个婚 关系在时间上的重合,而我国新婚姻法第31条、32条明确规定婚烟关系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判决才能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在依法定程序判决婚姻无效之前陈某与秦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仍然处于有效阶段。此时陈某与他人结婚,仍然构成重婚罪。第二对婚姻关系如何解除认识错误,诚然婚姻的实质要件丧失并不能以婚姻关系如同丧偶一样自然解除,陈某的变性不能改变他作为婚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婚姻缔结时法律所赋予他的权力和义务仍然存在。第三片面夸大了变性的权力和特征,陈某对于进行变性手术这样影响家庭存亡的重大事项,没有争得自己妻子的同意,也没有告之自己的妻子,严重违反了妻子之间忠诚义务。这是对配偶权的极大侵犯。同时变性之后又结婚别嫁,是对原有婚姻关系的不负责任,使自己同时在两个婚姻中具有了配偶的身份,这破坏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制度,诚然一个人有选择自己性别的权力,这是他的自由我们无权干涉,作男人好还是做女人好,几千年来难以做出评判,甘苦自知,相信每一个做变性手术的人都会有自己充分的理由,但是对性别的角色的放弃绝不因为社会责任的放弃,并不意味着法律义务的免除,法制的道路荆棘丛生,法制的道路与我同行。我们无意嘲笑,我们有意轻听,我们对陈某的重婚行为情不能恕,法不能容。

  辩方三辩:主持评委大家好,一场激烈的辩论让我们能对变性人的家庭有了深入的了解,这个新兴的人群也因其新颖独特的社会问题引发了我们深刻的思考,控方坚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理由无非是陈某虽然办理了变性手术但是他的原来的婚姻关系并没有消亡,在此基础上结婚违反邢法规定,构成了重婚罪,这种观点貌似有礼,实际经不住推敲,夫妻二人中,一人做了变性手术,那么两个人已经变成了同性婚姻,婚姻关系如何处理,这在我国法律上还实属空白,也成为我们今天论辩的交点,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结婚二人必须是不同性别的夫妻二人,禁止同性结婚,那么本案的当事人陈某自此做了变性手术后性别己经发生了变更,和对方己经成为了同性,这时的婚姻己经失去了实质要件,必须解除但是怎样解除,由于婚姻法己经规定离婚诉讼必须是一男一女,因此成为同性的两人无法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且由于当事人一方因故不主动提出离婚的 话,会使这种婚姻处于非法和不确定状态,因此辩方坚持认为陈某自从变成女性,并且领取了女性身份证后,两人的婚姻关系自然消亡,况且在本案中是个异性体患者,他为了治病并且再婚,哪里有重婚的故意,陈某的原婚姻己经自然消亡,他在客观上哪有重婚的行为,陈某变性之前有妻子,变性之后有丈夫,又如何破坏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呢,因此得出结论,控方机械套用法条后不构成重婚罪,当然陈某为了治病,但是他不能妥善处理家庭关系的做法欠妥,他的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也给秦女士造成了身心巨大的伤害,对于婚姻关系的消亡存在过错,应当给予适当的民事赔偿,但是绝对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在传统观念和传统道德观念冲撞中,我们的社会己经越来越走向宽容和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国人开始对变性人理解包容,我们这些社会各界的法律工作者更应当有责任和有义务对变性人的现象进行研究和探讨,并且进一步用法律来完善和规范他,这样不但对患者来说是一件幸事,更会对我们的人类作出贡献,相信我们今天激烈的辩论一定会为推进这个进程尽到棉薄之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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