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论文]: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探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3: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内容摘要]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处理要求的一条重要渠道。其中,涉法信访的数量在信访总量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近年来,涉法信访的数量逐年上升并呈现出主体广泛、方式偏激的总体特征。本文从分析涉法信访的特点、成因入手,就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的积极意义及律师如何更好的参与处理涉法信访谈点粗浅认识。

   [关键词]信访 涉法信访 律师 参与

  目前,全国各级党委、地方政府,在处理涉法信访工作中,已经开始引入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这一工作模式,并制定了相关法规加以规范,利用律师这一行业的特殊职能妥善的做好涉法信访工作,经过探索实践已取得了初步的成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何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是当前涉法信访工作中值得重视和研究的课题。 近年来,涉法信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不仅增加了信访群众的精神和物质负担,而且给各级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增加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和工作秩序,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引入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这种工作机制成为必然趋势,也是涉法信访工作的需要。笔者长期参与党委、政府的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经过实践颇有体会。借助本文与信访部门的同仁交流、沟通,旨在推动涉法信访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一、涉法信访的基本现状及产生原因

  涉法信访主要指公民以来信和来访的方式向法院和检察院(有的时候还包括公安机关)就与司法有关的事项提出申诉或要求解决问题的行为①。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涉法信访数量不仅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由原单纯的公、检、法扩大到司法机关以外的其它部门,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江西省信访总量呈上升趋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违法违规的异常上访明显增多。仅2001年,全省县以上党政信访部门共受理群众信访28万多件次,比上年增加24.5%。2002年共受理群众信访31万余件次,比上年增加8.8%②。

  从涉法信访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及法律问题。个案所涉的法律问题包括实体法、程序法的适用、证据的采信、执行纠纷等问题;二是涉及司法机关。个案涉及到的部门及人员一般都是办案的司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三是涉及案件结果不公正。信访人一般都反映涉法个案有失公正,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处理案件;四是司法机关已经办结的案件。涉访的个案一般都是由司法机关裁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五是主体广泛。上访主体不仅有工人、农民等传统习惯上的信访群体,而且有城市拆迁户、机关分流人员、私营企业主等带有时代特色的信访群体;既有残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者等社会弱势群体,也有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等特殊群体;六是内容广泛。反映的内容不仅涉及城镇规划、社会保障、劳资纠纷、林地权属、合同纠纷,刑事判决,而且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既有家庭矛盾、邻里争端,也有社会管理、公共职责、经济利益、体制改革等方面内容;七是方式偏激。信访人通过集资、串联、聚会等形式组织集体上访、跨地区、跨部门串联聚集上访的现象不断增多。信访人违反国家信访法律法规、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行为非常过激,或喊冤叫屈,或静坐、请愿、下跪,或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接待场所,或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或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扬言自残、自杀,给党委、政府施压③。

  上述涉法信访的特点,可以简单概括为:法律问题复杂、量多面广、对抗激烈、情况复杂。分析其产生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封建传统意识是涉法信访的内在动力。在古代,法律是一种极富等差性的制度,法律适用往往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即使在今天,拉关系、找路子干预司法,违法办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信官不信法”,而寻求法律之外的解决手段。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了侵犯,由于受到封建传统的“青天意识”、“清官为民做主”的观念支配,不少群众遇到矛盾和问题时习惯于选择上访或其它极端方式要求上级调查解决反映的问题。

  2、实用主义是涉法信访的外在支持。民众之所以倾向于在法律之外通过信访寻求公道,是因为一些涉法案件,弱势民众难以支付高昂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只有通过频频上访,使党委、政府介入涉法案件来解决问题。而行政机关有时为了维护自身形象,害怕群众上访,为平息事态,有时会无条件、无原则满足信访人的种种要求,使信访人形成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实用观念。

  3、统一伦理价值观缺失是涉法信访的文化根源。在社会转型期,统一的伦理价值观被打破,而社会尚未形成统一的法治观念。在目前国家司法改革渐近与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由于人们缺乏统一的价值观对法律适用进行解读,导致司法权威缺乏社会理解基础,使司法不能满足解决社会纠纷的要求,从而导致涉法信访的必然产生④。

  二、律师积极参与处理涉法信访,是涉法信访工作的需要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积极参与处理涉法信访,解决矛盾纠纷、进行法律引导,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对促进社会稳定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毋庸置疑,涉法信访中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大都是与法律有关联,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律师的介入可以充分利用专业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解答信访人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有利于将盲目涉法信访的问题引入法律途径来解决,帮助信访人员迅速找到法律问题的症结。信访人有疑惑的,可以面对面的进行沟通、解答,从而迅速化解矛盾,避免群体性、重复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对于需要仲裁、诉讼或行政复议解决的事项,告知信访人采用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和程序,通过律师引导和耐心的工作,收到了减少信访人上访的盲目性、减少信访人重复访,避免矛盾激化的效果。

  2、有利于发挥律师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律师来自于民间,其身份客观中立,又有着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大多数百姓对律师群体是非常认同的,这是律师与其他接访主体的根本区别所在,也是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社会基础。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一方面为信访人答疑解惑,另一方面对信访人进行正确的引导,信访人容易接受律师合法的建议和意见,对消除信访人对法律和政策理解方面的误区,能收到事半功倍的奇效。实践证明,相当一部分涉法信访问题在律师的参与下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大大减轻接访单位的工作压力,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3、有利于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信访人的主体广泛,既有弱势群体,也有特殊群体,他们代表着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中确有一些涉嫌司法不公,违法乱纪,置群众利益于不顾的个案。律师参与处理这类案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告知涉法信访人哪些权利受到了侵犯,该如何解决,向谁主张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信访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同时,涉法信访中有一部分带有时代特色的案件,例如:城市拆迁涉及到规划、建设、土地、房管等诸多领域,引发的法律问题,信访部门并没有能力为信访人解决涉法的问题,而通过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不仅可以预防纠纷,消除不合法、不规范的隐患,而且还能帮助规范政府行为。

  三、扮好四个角色,积极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由于涉法信访的大量存在和盲目无序,给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带来很大冲击,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而律师作为信访工作一支不可或缺的队伍,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应扮演好如下四个角色。

  1、积极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做好协调员。涉法信访人控告的对象、事由往往涉及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当事人反映司法机关裁判有错误的案件也必须由司法机关进行纠正。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法信访问题时往往充当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对问题的认识也往往失之偏颇。因此,在涉法信访工作中,应当引入司法机关外的第三方。而政府部门的介入又会涉嫌以政代法⑤,不少信访人对政府官员往往有着官官相护的成见,无论接访干部如何苦口婆心,信访人对其仍有排斥心理,不容易收到良好的效果,而律师作为重要的社会管理资源,以其相对中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身份和排解矛盾纠纷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中沟通协调,为信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调解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可以帮助信访人理性对待诉求,平抑和缓释社会矛盾⑥。

  2、积极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做好引航员。当事人对实体判决或处理不服是涉法信访的主要问题,根本原因是当事人实际利益未得到保护。在信访人群中有一部分信访人只知道找政府而不习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把信访机构当作一种维权的捷径;还有的信访人因为法律知识欠缺,对一些司法部门已经办结案的案件,错误的认为司法机关裁决不公,把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正当利益当成正当权益去捍卫,即使在通过法律程序审理而败诉的案件,还要通过信访途径再作争取。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可为他们指路导航,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当渠道反映问题和维护权利,消除信访人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引导信访人依法维权,合理合法地表达诉求,减少不和谐因素。引导信访人按法律程序去解决案件的法律问题,而不是无奈地奔波信访于之中。因此,通过律师进行引航疏导,可防止某些局部问题扩大为全局性问题,个案问题衍生为群体性问题,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积极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做好宣传员。涉法上访案件中,信访人反映的许多情况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信访人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所导致的,要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律师在接待信访人时就必须做好普法宣传,提高上访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民主法制环境。在给信访人解答问题的同时,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讲解工作,使信访人明白涉访问题的缘由,什么符合法律规定什么违反法律规定,律师用这种工作方式面对面地让信访人真正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知道依法解决问题的途径,可以最大限度的预防信访个案矛盾恶化。律师在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的同时,积极解答信访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取得了以案说法的宣传效果,使信访人能够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以后发生纠纷时知道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将涉法信访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4、积极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做好参谋。政府部门接待信访人,处理涉法信访案件,必须依法办事。律师参与其中应当好参谋,为党委、政府依法处理涉法信访问题提供法律建议;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积极参与案件协调会、听证会,就有关部门如何做好上访人员的息诉息访工作提出合法建议;通过参加处理涉法信访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党委、政府处理涉法信访工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对上述部门处理信访案件的正确性、合法性提供保障。促进各级党委、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处理涉法信访案件⑦。

  四、加强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管理,共同推进涉法信访工作良性发展

  1、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应对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对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的支持,为接访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相应的物质待遇,为律师提供良好的接待环境。对于律师在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要及时解决,为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案件提供有力的支持。律师在接访中遇到的需依法给予解决的案件,接访律师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把律师合法的建议落实到实处,真正的为信访人解决问题,以维护接访律师的良好工作形象。

  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继续加强与本级党委 、信访部门的协调联系。共同研究、部署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组织、督促有关律师积极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建立并逐步完善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的接待制度和联系制度。成立相关的协调指导工作小组,加强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监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提供有利保障。

  3、信访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一批水平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善于群众工作的有经验的律师充实到涉法信访工作队伍中来,积极搭建律师行业内处理涉法信访工作交流的平台。针对涉法信访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组织对律师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指导律师接访工作,进一步提高律师接访的能力和接访质量。共同推动涉法信访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王亚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民事审判的交织??以涉法信访的处理为中心》,《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第9页。

  2、江西省信访局:关于《江西省信访条例(草案)》的说明,2003-11-24。

  3、丁颖文:《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几点思考》 来源:北国网,2006-4-10。

  4、王亚明:《涉法信访的价值、成因及改革设想》,《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41页。

  5、继学:《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值得提倡》来源:红网 2005-11-21。

  6、重庆市司法局:《信访平台展专长 积极作为促和谐》 来源:重庆司法行政网 2007-4-26。

  7、淄博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淄博市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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