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执法防冤纠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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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执法 防冤纠错
——谈我党凛遵彭真教导

国社会主义法制主要奠基人、中共中央政法小组原组长、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长彭真百岁诞辰,逝世五周年。我们由衷地缅怀他,深情地纪念他。??

1902年10月12日出生于山西曲沃的傅懋恭,1937年以地下斗争需要换姓更名为彭真。从1923年在山西创建、加入党,直到1997年去世,毕生为党的事业鞠躬尽瘁。作为晚辈,平生我只见过彭真两次:一次近距离,建国初首届全军战迹展览会(北京故宫),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彭真都去参观,当时我为海军部分讲解员;一次远距离,“文革”中“四人帮”残酷迫害彭真。在京某大学广场批斗他。1979年却是他的一句话,引导我走上律师路,决定了终身定位。记忆最难忘,特别是彭真关于党的政法工作一系列教导,使他永远活在我国人民、全体党员、包括我的心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宣布“文革”中强加给彭真同志的种种罪名和一切诬蔑不实之词,均应予以推倒。“不能无法无天”。早在“文革”前就这么认识的彭真复出,夜以继日奋战3个多月,领导制定我国破天荒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197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务会副委员长彭真,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以兼任法制委员会主任身份做《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其中指出: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辩护人的责任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法院避免审判中的错误。??

请允许强调:“帮助法院避免审判中的错误”,这是中国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赋予中国律师的“责任”;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它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全党必须凛遵中央指示:保证切实实施。全国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必须贯彻施行。全国律师(除开脱离这支队伍)更必须身体力行、模范地无悔地完成自己肩上的历史“责任”。正是这句话,正是“两法”和党的指派,使我走上职业律师不归路。??

彭真代表党和全国人大所作报告,特别是关于这项“辩护人的责任”为什么至今实践不力?外国普遍盛行辩护制和律师制,中国像“反右”、“文革”时期取消辩护制和律师制行不行?在我党老一代领导人中,彭真同志长时期主管政法战线的工作,因此,他的有关思想和教导,特别需要我们反复学习、领会,提高认识并且贯彻到行动中去。??

我国54年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又专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那么,为什么“所有案件都要允许辩护”?甚至林彪,“四人帮”案都不能没有辩护?这是因为“具体案子,究竟是犯罪行为,还是非犯罪行为;是严重犯罪,还是轻微犯罪,这里边就常常出现不同的看法。”因此,“法庭上的辩论是正常的……辩论罪证能不能成立,是不是构成犯罪。”“要查清被告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两个方面的证据。这样,冤案、假案、错案就不容易发生,发生了也比较容易发觉和纠正。”“有的法院同志认为,实行辩护制度太麻烦。这种思想是错误的。从全国发生的错判数字可以看出,我们过去的审判工作并不是很高明,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避免错误。”“如果判决都对,为什么还要规定可以上诉呢?就是由于估计到事实上可能有判错的。经过上级法院是不是就一定不错呢?也可能发生错误,所以要有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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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这些语重心长,并非高论的话,主要是针对法院和法官讲的。关于审判工作中不可能没有错判,这从最高法院一年一度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每年都有一组骇世的不完全错案统计,得到确切的证实。然而,彭真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帮助法院避免审判中的错误”是律师的“责任”,如果刑事法官都凛遵无违、身体力行,那么不禁令我惊疑,为什么中国律师履行法定“责任”,竟然“触犯”刑法中不下十多种罪名,甚至离奇到新、老《刑法》中均无明文规定的罪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检、公安进行刑事诉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旋后,实践中光配合不制约或配合多制约少,以致不能“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除法院外,我们的检察和公安工作,彭真生前有过哪些教导呢?早在1954年,彭真指出:公检法互相监督,“目的是建立一个制度,以便在处理案子时少犯错误。”后来又说:“公安工作把一个人抓错了……就说抓错了,给人家赔个不是。”“公安机关搞第一道工序是不是可以捕一个对一个,一个不错?事实上不可能做到。检察机关搞第二道工序,起诉了是不是就一定没有错误呢?也不可能。”关于侦查、检察工作中不可能没有错抓、错拘、错捕、错诉,这从最高检察院一年一度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每年离不了一组惊人的不完全错案统计,得到肯定的证实。那么,如何避免侦查、检察工作中的错误,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自查自纠问题,我们是不是可以引申推论,同样是律师义不容辞,无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愚见可以成立,那么,为什么彭真逝世以后,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刑法修改,刑法增加了一个以律师为特殊主体的306条伪证罪、妨害作证罪以来,一股抓、拘、捕、诉的时尚竟然成风?为什么法庭上的辩护对手,一去法庭甚至刚刚休庭,检察官的警车就可以“请律师入瓮”甚至“莫须有”欲加之罪???

彭真生前对离开国家机关志愿当律师的爱子傅洋“意味深长地说,律师不像执法机关,没有什么可以直接凭借的权力”(参见本刊九期傅文)。千真万确,律师非“官”,手中不掌握公权力,只能靠法治、靠法律、靠真理、靠正义,维护弱势者,抗衡滥用公权力的强势者。我国无论哪一件冤案、假案、错案,都不是律师所能制造出来的。辩护律师与冤假错案无缘,却“帮纠”有责。无数事实证明:律师是公权力的监督者,是绝对权力的反对者,是冤案、假案、错案的天敌。??

如果概括彭真关于政法工作的思想,我以为:“严肃执法,防冤纠错”8个方块汉字足以蔽之。前者,彭真有一桢遒劲的题词,后者更是他思想的精髓。1991年1月《彭真文选》出版。还有他的《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站在革命和建设的最前线》、《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三部专论先后面世。这是他为后人留下的弥足珍贵的精神遗产。??

“不要认为有百分之五的错案不要紧,就是百分之一错了也了不得,在你看是百分之一,对被冤枉的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

“冤枉的一定要纠正。”“错捕、错判要坚决纠正、平反,因为我们的国家是代表人民的,是实事求是、光明正大的,不冤枉好人。”??

“避免错误,纠正冤错。”彭真生前叮嘱:“法律是我们自己搞的,怎么能随便破坏?”这首要是执政党全党的事,是宪法规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事,自然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历史使命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