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良彪:律师“会见难”及其破解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9: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关于律师在京会见在押当事人的调查报告


  

  [2006年5月下旬,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对当前律师在北京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参与调研的律师走访了全市各看守所,了解情况并征求对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工作的改进意见;现场和会见在押当事人的律师进行互动交流,并向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发放了调查问卷,了解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和解决会见难问题的意见建议。笔者作为权保委秘书长布置并参与了相关工作,同时执笔撰写了调查报告。]

  一、律师在北京会见在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看守所一般均能依照法律要求,安排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

  目前全市各看守所都设有专门接待律师会见的窗口、人员,有合格的会见场所,西城、石景山等看守所还置有现代化的通话手段。全市各看守所在审查律师会见手续完备后,一般均能依照法律要求安排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如一名正式律师带一名实习律师即可会见当事人,外地律师与本地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享有同等的权利等等。但也有个别区县看守所自行规定,导致律师无所适从。如对于不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会见,石景山看守所要求要有当事人的委托,而西城、大兴等则不需要。






  2、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普遍存在着种种阻力,主要表现为:

  其一,需要多次申请才能获得批准,而且往往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

  侦查阶段,律师申请会见需两次或者多次才能获得批准的占受调查律师的反映的90%以上;而且,普遍反映不能在48小时以内得到会见。

  在申请会见时,一般都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在第二、第三次申请会见时,侦查机关一般都以种种的理由推托不批。只有朝阳看守所没有这种限制。双凡律师樊志勇反映,2005年在丰台分局,申请了十天,犯罪嫌疑人都已获得了取保候审,律师都未能得到批准会见。

  其二,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以种种理由拖延或拒绝批准会见;

  在调查中,律师们最常遇见也最不可接受的拒绝理由主要包括:

  (1)办案人员不在。这一理由占律师申请会见不能的50%以上,是最为常见也最不能让律师接受的理由。

  (2)当事人不愿意聘请律师。这一理由占律师申请会见不能的15%左右。当事人被羁押后,其近亲属依法为其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侦查机关却往往以所谓当事人拒绝请律师为由拒绝律师会见,使当事人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境地之中。

  (3)需要领导批准,领导不在家。这一理由占律师申请会见不能的15%左右,而法律并无此规定。

  (4)超出法律规定的条件,向律师索要文件。如要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某些大要案还要求经过中纪委等有部门的批准等。

  (5)该人不拘押在我们所,我们查不到这个人。这常发生在所谓的大案,打黑案件。当事人常常被化名关押,并且不告知家属人被关押在什么地方。

  其他侦查机关不说明理由的不批准会见,甚至批捕后检察院刑一科的人说,律师会见也须由他们批准。

  其三,侦查机关在会见过程中对律师会见提出种种限制;

  (1)侦查机关或看守所派员在场,限制谈话内容。侦查机关或看守所派员在场通常不说明理由,且一般都不让谈案情,只要说到案情,在场人员都会制止。常常有变相恐吓嫌疑人的现象发生,有时候竟然非常明确地不许可向嫌疑人解释被指控的罪名的法律规定。

  (2)时间受限制。如东城区看守所会见的通话会在30分钟切断。侦查期间会见的时候,常备陪同警员要求尽快结束。

  (3)以限制会见为批准会见条件。如炜衡所李霄林律师反映,市检一分检曾明确向其提出:不许问案情,否则不批准会见。以此作为会见的交易。李律师还曾遇到检察院批准函上写明:请在批准的会见提纲范围内发问,现场录音录像。

  此外,拒绝律师依法会见的理由还包括:我们要先提审;案件在移送途中或者尚未分案等等。

  3、审判阶段,除西城区看守所外,律师会见权等权利一般可以得到保障

  审判阶段,律师与被告的通讯一般都能够得到保障;会见时间一般也能够得到保障,律师一般在上班时间均可会见,中午在考虑午餐问题的前提下也可以连续会见。但西城区看守所要求必须持法院的批准函才准予会见,有时律师要找三趟才能见到法官,开出批准会见函。

  4、其他特殊时期。如北京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因寻衅滋事被判处劳动教养一年,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市局交通分局却拒不将当事人移送劳养场所,而是违规(非法?)继续羁押当事人,同时以办案人员不在、办案人员拒绝与代理律师联系等方式拖延安排律师会见。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立法错位

  其一,立法上尚缺乏违法不予批准律师会见的法律责任,也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致使侵犯公民和律师权利的违法行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也无相应的救济途径。

  其二,北京高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办案人员在收到律师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申请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公函后,应当在三日内为律师办理会见的公函。对律师申请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的,在不影响按时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安排庭前会见”。这一规定名为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实质上却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限制了律师的会见权。因为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进入审判阶段后,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根本无需经过法院批准。

  2、认识错位

  其一,律师会见权的性质。批准和配合会见应当是嫌疑人的法律权利和侦查机关的法律义务,但却往往成为侦查机关的权力。

  其二,不能正确认识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工作的价值,潜意识中总认为律师是在帮助“坏人”。

  其三,认为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将不利于案件侦破。导致侦查机关不批准律师会见的原因之一,是侦查机关还未攻下口供,又无其他证据,怕律师会见后影响侦查。所以,有法不依,设置种种阻碍,不让律师会见。有的甚至害怕嫌疑人反映他们违法办案(比如刑讯逼供)而拒绝律师会见。

  其四,极个别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

  3、机制错位

  因承办人不在、因领导不在而拒绝律师会见,因案件移送交接而无法安排律师会见,除却认识因素而有意不安排外,无疑都是侦查、检察机关工作机制的错位所致。办案应该是侦查机关而不仅仅是某个侦查人员的工作和责任,上班时间却总也找不到(包括侦查人员的上级和同事也联系不上)办案人员,无论从什么意义上都是极不正常的。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完善立法。

  一方面要加强国家的立法,强化律师会见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非法侵害律师会见权的法律责任,加强律师会见权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另一方面,我们提请有关机关督促北京高院及时废除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规定,解除对律师会见被告的非法限制。

  2、提高认识。

  一要充分认识保障律师会见是在押当事人和律师的权利、侦查检察机关的义务,有关机关有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权利。

  二要充分认识保障律师会见与侦查工作的关系。侦查工作必须在法律地范围内进行,而律师会见正是这一法律机制有机的组成部分。

  三要充分认识保障律师会见对人权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某种意义上,律师帮助在押当事人就是帮助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因为每一个公民(包括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工作人员)都有可能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都需要法律上的帮助;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罪犯,他的基本权利也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四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3、健全机制

  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机关一些好的做法值得推广,很多律师也对健全律师会见的工作机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1)宣武区检察院在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上盖了检察院的公章后,律师就不用每次去获得批准了,建议与检察机关协调在全市推广。

  (2)侦查、检察机关设立专门接待会见的窗口,统一接受律师的申请和安排律师会见,而不应再叫律师去找具体的办案人员,这样既可以避免办案人的推诿,也可以避免腐败问题的发生。

  (3)律协设专门接受律师投诉的窗口,如果公、检机关开设的窗口怠于履行职责,侵犯了律师的正当执业权,由该窗口统一接受投诉,再与公、检机关交涉,避免个案律师孤军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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