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云川: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9: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工、农、中、建、交和深发展六家银行从6月1日开始对本行卡在他行ATM上查询收取手续费,除深发展收取每笔0.2元以外,其余五家都每笔收取0.3元。同时,农行、建行对同城跨行取款收费标准上调为4元。据银联统计,目前我国银行卡发行总量为8.27亿张,如果按一张卡每年跨行查询一次,6家银行1年将有1亿多元的进帐,这还不包括跨行取款每笔收取4元的手续费。银行上述收费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许多专家学者提出诸多质疑,消费者协会也明确表示异议,而广大持卡人更是难解其惑,正如有的消费者所说:“我们到银行办理业务,几乎都是要排队的,很多方面的服务都没有跟上,虽说收费是国际惯例,但是服务却远没有达到国外的水平。 我认为,收费是不合理的,目前存款利率这么低,我们存款到银行本来就是支持银行,现在查询一下自己卡里的钱,反而还要收费,这是很不合适的。”






  笔者作为一名律师,针对银行上述收费行为,从其是否具有合法依据及该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角度进行分析,认为银行上述收费行为涉及如下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银行与银行卡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是储蓄合同关系,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银行单方决定收取费用是一种违约行为。

  储蓄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这意味着银行与持卡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法》第八条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持卡人在申请并取得银行卡后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涉及上述收费的银行卡多为带有银联标记的银联卡,这种特性为银行带来了多项服务义务,即持卡人自取得卡时起享有包括跨行查询、取款、修改密码、支付结算等多项权利,无须为此付费,这是持卡人的权利同样也是发卡行的义务。当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无论是银行还是持卡人,合同及法律并未赋予任何一方特权可以单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增加另一方义务,这是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所以银行单方决定收费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二、银行采取的公告措施系单方的要约行为,不能产生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银行并不因此而取得向持卡人收费的权利。

  在各银行做出此种决定后在其营业场所、网站及其他媒体进行了公告,从法律的角度讲,此种公告行为是对广大持卡人的要约行为,要约必须经过明确了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变更合同同样需在要约和承诺后才能成立。持卡人同意交费,则自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之日起需承担上述服务的费用。对于持卡人未表示异议是否是一种默示,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来看对于“默示”的确认是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默示,而变更合同并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默示的范围,所以说银行仅凭其单方发布公告不能产生变更合同的效力,其亦不能因此获得对该些服务收费的权利,对持卡用户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银行单方决定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是侵犯持卡人的终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众所周知,持卡人将货币存入银行,其并未丧失对该些货币的所有权,银行只享有在此期间的特定的使用权。而对于上述手续费,银行收费行为本身没有法律依据,银行不仅不反省自身,反而直接从持卡人帐户直接将货币划为已有,银行这种行为既不是依据约定的条件也不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四、银行在向持卡用户收取跨行查询费、取款手续费时,不提供收费票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发票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的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表明银行作为提供服务方其收取服务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是其法定的义务,而持卡人作为付款方其享有索要发票的权利,银行的开具发票的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因软件系统及工作量加大等任何主客观因素而予以免除。现实中银行拒绝为上述收费行为开具发票,这是一种违法行为。郝劲松诉讼索要五角如厕费发票胜诉的案例充分证明了上述观点。众所周知,发票是证明经营者营业收入的主要凭证,也是国家计收税款的直接依据,未依法开具发票,为经营者偷漏税创造了空间及条件,无论银行上述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这种客观后果是无法避免的。

  总之,银行的上述收费决定、公告及不开发票等一系列作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不满,而从法律上讲也确实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垄断与霸王条款突显,违约行为与违法行为并存,这对于正在向国际市场迈进的中国银行业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国家日趋完善的法治化环境下,无论是行业管理机构还是经营者在作出影响消费者利益的重大决策之前应当进行认真的合法和合规性审查后再行决策,而作为相对方的消费者大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鉴于银行这一特殊金融机构在中国享有特殊的地位,消费者个人面对大型国有银行是典型的弱者,只有团结起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权益保护组织才能凝结强有力的社会力量从而取得一些与银行交涉的话语权,也才能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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