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地对待中国律师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25: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旁听了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等三家单位所主办的“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与律师事务所管理研讨会”,感触颇深。虽然作为研究中心的一名学生,仅仅参加了会场的布置工作,但是作为一名旁听的学习者,却在会议的过程中得到诸多启发。古人云:“石本无火,相击乃发灵光”,在这样一个会场中,诸多高手你来我往,击闪出无数的火花。虽然也曾走了几回神,但是还是记住了一些思维的碎片,这里就权且记下来以作为我参加这次会议所留下的痕迹吧! 

  一、 律师、官员、学者:谁来为中国律师立法? 

  依我个人看来,这一次会议的高潮既不是在济济一堂的早上,也不是在个人表现空间较大的下午,而恰恰是在午餐期间。在这一期间有几位先生先后发言,而且发言中还引发了正面的争论,而争论的焦点则在于:谁该来为中国律师立法?武律师率先发难,认为司法部制定出来的许多规范往往不切实际,号召律师们自己研究自己,自己为自己立法,认为如果不这样的话,“就不要怪别人用不利于自己的规则治理自己”。矛头直指管理律师的司法部。紧随其后,徐律师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并且将矛头转向学者,认为学者的很多问题都是在书斋中“拍着脑袋”想出来的。两位律师似乎很有默契,不仅目的相同,而且进攻有序、搭配得当。在座的司法部官员自然不能“有来无往”:胡先生针对对司法部“不了解实际情况”的批评做出回应,认为其实“我们还是做了很多调研工作的”,另外一名学者型官员韩先生则举出数个例子来说明立法工作的难度,指出很多事情光依靠司法部是无法解决的,还需要从整体上的政治制度架构。关键时刻,学者扮演了和事佬的角色??程教授的发言充分展现了“同情的理解”(伽达摩尔意义上的):程教授认为律师是处于多重博弈当中的,客户、法官、立法官员都是律师的博弈对象。各方对象都希望在博弈中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因此,对律师想为自己立法的愿望和司法部为律师立法都表示了理解。 

  按照法律经济学的解说,立法行为其实是多方利益集团之利益的妥协(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作为一种利益共同体和职业共同体,律师们为自身立法的愿望几乎是与生俱来的。但我想,在律师与司法部之间问题固然在于立法权如何分割,但是对于律师立法来说,更大的问题也许在于律师有没有能力为自己立法,有没有能力制定出约束自己而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对于司法部而言,既然很多时候心有余而力不足,为何不能放权?毕竟,资源应该向珍视它们的人的手中移转。只有了解了问题之所在,也才有了努力的方向。至于学者,我觉得不应该苛责学者的“胡思乱想”。正如我们看到,在这种三方结构中,学者所处的地位也许只是学术资源的提供者而已。而且这个世界上不会无来由的“胡思乱想”,也许很多真知灼见正是包含在这种“胡思乱想”之中。罗素说,参差多变,乃世界的本原。不能因为一些学者的研究(真诚的研究)不能为自己所直接利用或者不合自己的意就斥之为“胡思乱想”。只有律师、官员、学者三者各自完成好自己的社会角色,“文臣不贪财,武官不怕死”,那么天下就无忧了! 

  二、域外、实践、哲学、社会科学:律师学研究的多方资源 

  中国律师学研究才刚刚起步,很多方面的资源都直接从国外引介,但是引介来的资源终究要被用来解决中国问题。在会议中,律师们提出的许多问题让我真正感受到了“临时抱佛脚”的滋味。很多时候,律师们在实践中能从直觉上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有时候也会试着回答问题??且不论回答得好坏。这些问题应该成为我们研究问题,引介国外资源的基础。因为我们最终的目的还是在于要更好地来解释、解决这样一些问题。因而,可以说这样一些问题指引着我们研究的方向。 

  但是也许有些问题并不是真问题,只是一些所在发展中的个别性问题。而相当多的问题其实都是没有答案的,尽管有些律师根据自身实践提供了一些参考性答案,(比如,朱律师论文中对事务所以连锁方式来发展的讨论),但这些答案往往是自身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具有很强的地方性(吉尔茨意义上的),无法将这些答案用来回答普遍性问题。而有一些问题和答案也带有很强的个人感悟,缺乏严密的论证。学者的意义也许就在于此,他们可以将这些问题普遍化、理论化,形成较为严密的学科框架,以避免很多律师所说的律师管理中“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经过长期的观察总结,学者们才能发现真问题,也才能解决真问题。从个体体悟到普遍理论的过程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完成:普遍化或者社会调查。普遍化是指对个别经验给以抽象化,提炼出可普遍化的理论出来。这一种方式也许更多的应该借助于哲学的指导。这种努力在本次会议中尚未发现。其实,在国外,这种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了。(比如,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安东尼?克隆曼的《迷失的律师》就是运用政治哲学来研究律师的一部杰作。)社会调查则是更容易为我们所用的一种方式,官员们常常说的“调研”其实就是通过这样一种方式。通过足够多的数据来预测分析整体的趋势。在这些数据的基础上利用社会科学的方法(经济学、博弈论)等等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在当前世界,社会科学展现出了一种帝国主义的趋势,得到了许多领域的运用。律师学研究自然也不能例外。可喜的是,在本次会议上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些趋势(比如李鹏城律师的论文,王敏重先生的论文)。 

  域外、实践、哲学、社会科学----一个都不能少?! 

  三、 一点祝愿 

  回来的路上,一个同学说:每年的这个会议就好像律师学研究中心的春节一般。的确,春节不仅预示的团圆,还预示着春天的希望。希望这个年会性质的会议不仅成为律师学研究中心的春节而且成为整个中国律师学研究界的春节!----双手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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