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天职与良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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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天职与良知
——重读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论法律》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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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的引伸

 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对法院和法官、检察院和检察官、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所起到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作用也寄予极高的期望,尤其是对于法院、法官。近年来,社会上出现要求法院受理“人权案”、“平等案”、“言论自由案”等等宪政类案件的诉求日益增多,不少学者也就个别宪政案件(如教育权案件等)进行深入的探讨,希望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理念,早日建立我国宪政诉讼制度。民众寄厚望于法院和法官,一方面体现出了法院和法官在社会角度中所扮演的司法公正、权威的裁判者形象已经深入民心;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民众对法官认识的局限性。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不仅有赖于在法律施行过程中扮演不同角色者的共同努力,更有赖于国家改革与发展的全局部署与推进。无可否认的是,现在社会仍存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明等司法腐败现象,造成“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和“再审难”等不正常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法院与法官的社会公正形象。其中原因甚多,本文从其中一方面进行探讨,那就是法官的天职与良知。??

 作为一名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不少,时间精力有限,难以有哲学性的开导机会;另外,每天面对媒体披露的司法腐败问题,法院公正的牌子仿佛被别人砸掉了那样,使法官尊严和形象受损,深以为耻,不少法官对此显得茫然无奈,其中特别令法官感到十分困惑的是,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处理好法官与政治、律师与法官、法官与政府以及法官与人大等等的关系?笔者认为此类关系无不与法官的职责和良知有关。??

 如何处理这些关系呢?其本身就十分复杂。笔者早在十多年前读过英国著名哲学家、律师、大法官、皇室法律顾问弗兰西斯·培根的《人生论》之《论法律》,深受哲学妙言的启发。十多年后,结合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和对理论的研究,重读此文,另有一番感受,认识特别深刻和强烈。??

 现在,笔者将读后的感受、司法改革设想与法律同仁分享,洗洗脑筋,换换思维,让法官们摆脱现时公民对法官那种恐惧情绪的困扰,正确定位自己的天职和良知,升华自我,把案件审得更加公正,所作的判词,更加令人信服,成为德高望重的治国精英群体。??

 培根提出的“知识就是力量”这句著名论断,鼓励人们以科学的方法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影响了整个世界。而在中国,这句至理名言亦早已为人们所熟悉,但对于培根有关法官天职等的观点则比较陌生,其实培根早在近四百年前,就对法官的职责与政治关系和与律师关系等有独到的见解,其内涵不失为是卓越的哲理。时到今日,培根的论断依然对我国司法改革有导向借鉴的价值。??

一、法官与政治的关系

 在一般人们心目中,法院、法官既然是独立的、中立的(即司法独立),不受别人的干涉,那么,还要讲什么政治?有人主张,法官应该是超然的,与政治本应无关!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学习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思想,有人对此不认同,认为法官只要懂法律就可以了,学政治已过时。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因为,法官更应重视政治学习,为什么呢?我们不妨听听培根的忠言。培根认为:“每一名法官首先应当牢记罗马《十二铜表法》结尾的那个警句:‘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应当知道,一切法律如果不以这一目标为准绳,则所谓公正就不过是一句梦呓。而所谓法律则不过是不灵验的谶语。法官与君主和政治家负有共同的使命,他们应当携起手来,以避免司法与政治发生矛盾。在制订政策时,执政者要考虑到法律。在执法时,司法者要考虑到政治利益。司法的重大错误,有时是可以引起政治变乱甚至国家倾覆之危的。所以,法律与政治绝不是对立的,而是密切相关的”。用我们平常话来讲,就是法律是为政治服务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这是古今中外都行得通的道理。??

 从培根的这段忠告中我们可以得到几点感受:其一、法官是一个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是担负着国家统治的使命;其二、法官的司法行为与政治有内在必然的联系;其三、法官与政治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了解和认识政治内涵,是法官能否作出公正和正义判决的关键;最后,法官的判决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有直接的关系,我们不能不重视法官所起着的正负面作用。因此,学习政治是法官的工作范畴,是法官的学识之源。简单地说,在阶级还存在的社会里面,法院和法官都是为政治服务的,是具有明显性的政治倾向。认识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否则,法官就迷失了方向,辜负了其职责。从古到今,没有哪个社会的法官能离开政治而存在的。??

二、法官天职与学识

 最近,人们掀起了“司法的效益与公正”的问题讨论,许多学者提出了诸多有建设性的司法改革建议,特别是如何界定法官的责任和法官应具备的学识水平问题。去年,国家修改有关法律,为已在全国实行法官、检察官、律师三位一体的“司法统一考试”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样,也为提高我国法官的整体学识水平提供了保障。但是,对法官的职责和学识的范畴争议众说纷纭,见仁见智。那么,培根先生在四百年前是怎么来认定法官的职责的呢?法官的学识水平应怎样呢???

 培根认为:“司法者应当认识到,他们的职责是jus dicere而不是jus dare。也就是说,只是解释和实施法律,而绝不是制定或更改法律。否则,法律本身就形同虚设”。正确解释和实施法律是法官的责任,法官不能根据自己的喜恶来解释法律,更不能随意创制或更改法律的含义,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进而,他又指出“法官的最高职责,就是贤明地依据法律作出裁判”。换言之,法官的天职是服从法律。服从法律不是机械地、盲目地适用法律,必须根据不同的政治环境和历史条件,与时俱进,把握法律的精髓,科学地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当然,判断和理解法律是需要法官的经验和学识水平,特别是那些人权宪政案件尤其如此。??

 对于法官的学识和品性的要求,培根认为“对于法官来说,学识比机敏重要,谨慎比自信重要”。学识可以理解为学问、见识、智慧、才智、修养等内在的成分,而对于法官而言,具体可理解为运用法学原理对事物的认识、事物发展规律、事物的科学原理和对人世间的道德伦理真谛的领悟并有恰当好处的处理案件技能,达到国家、集体、个人三位一体利益的平衡,特别是对政治学、法学、哲学、心理学、经济学和伦理学等方面知识精髓的掌握和运用。简单地说,就是审好案件,写好判决词,减少上诉率,妥善处理纷争。外国法官的素质总体是比较高的(与法官来源于优秀律师和法官资质要求有直接关系),给社会的总体印象是学问高深,为人低调,所作出的判词具有哲理性,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他们还是政治的柱梁对政治具有重大的影响。而在我国,由于我国历史等原因,法官的总体素质欠佳且参差不齐,投机心理严重,极为不尽人意。正因为这个客观原因,造成我国法院判决书说理不透,说理不清,没有一份能改变中国政治命运的判决书,这不得不说是我国法院和法官的遗憾!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提高法官对判决书的说理写作能力,并对低学历的法官提出提高学历培训计划,这些也正好说明我国法官学识欠佳的事实。法官克服学识欠佳的唯一出路是,不断开阔和提升自己的知识面,借鉴西方国家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书,或者赴外国法院交流学习,学习外国法官的判词说理的形成过程,提升内在的写作能力和说理逻辑,作出令人信服的判词。一份说理逻辑性强的判决书,必然会大大降低上诉率,提高当事人对法官判决的认同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提升法官的人格智慧,从而让人们向往和尊重法官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减少诉讼,避免矛盾,达到社会稳定。??

 值得指出的是,一个人的学识不可能无限的,基于生理和时间的特点,建议法院实行专业法官制,使法官的知识专业化,在专业领域不断更新提升,走专家型的法官队伍道路。又为了激励法官的判词创新,建议法官应在判决书上签名,并对判词拥有版权。为了让法官有更多时间集中精力写好判词,法院必须进行一些改革,例如,取消写内部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不必要的文件;将法院所有判决书编辑成册,向社会公开;设立法官办公室,按1:10的标准设立法官助理;改变原有的法律文件发放程序;减少法官人数,增加助理人数;法官每年连续休息和学习时间不少于60天等等,总之,让法官成为特有的社会阶层。??

 还有一点值得法院高层注意的是,过去法官评“办案能手”往往是看办案的数量,严重忽视上诉率问题。笔者认为,上诉率低的法官才是办案能手。因此建议将上诉率作为衡量下级法官能力的重要判断依据。一般而言,上诉率低,说明当事人对法官的判词认可,服从法官的理据,因而不行使上诉权。依照笔者的经验,当事人之所以提起上诉,主要原因是一审法官的判词没有正确表达,或说理不透,或自相矛盾等等。另外,上诉率的高低也可作为法官升降的重要依据,上诉率低,降低司法成本,节约资源,就可以减少国家司法资源的损耗,为国家谋取了间接利润,所以应将上诉率制度引进到法官职级评审的制度上来,否则,按以往的评判指标难以衡量法官的学识和判决质量水平。??

 培根还认为,法官的工作仪态应严肃和谨慎,特别对于法官这一公正职业而言尤为重要。以前就存在法官迟到、庭上抽烟、坐姿不雅、衣服不整、随意打手机、腰挂BB机、出言不逊等等失仪态的行为。这些都不能看作是小节,不足挂齿,而应自觉纠正,培养庄稳得体的君子风范,给人一种美的力量。法官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应慎独,不要偏听偏信,先入为主、强行夺理、或站在其中一方立场说话,而应时刻警觉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不受外来因素的影响。因此,要法官意志独立,就必须先建立法官的立场中立性和道德的公信力,否则,难以实现司法独立。由此可见,法官的严肃态度和中立立场是司法独立的根基。我国法官总体无法保持中立态度,原因多种多样,但主要来自地方政府的干涉、老乡观念、校友观念等。许多案件本来是简单的,但人为地复杂化,变“打官司”为“打关系”,使法官难以公正和独立。??

 被法学界广泛引用的培根名句是:“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句名言,可以作为我国法官的座右铭,必须铭记于心。它是法官心灵的印证,是天平的表证,是法官职业赖以生存的元素。现实生活上,有些人对法官的判决不重视和不严格执行,恐怕与某些法官不重视判决给社会带来负面作用,尤其是没有及时有效处理好类似案件的第一次判决有关。培根特别警诫我们说:“司法的重大错误,有时是可以引起政治变乱甚至国家倾覆之危的。所以,法律与政策绝不是对立的,而是密切相关的”。所以,法官还应该明白,自己的司法行为是关乎国家稳定和人民团结的局面,不能不慎重!如今我们的法官国徽在上,法袍在身,法槌在手,更应时刻地牢记哲人的教悔。??

三、法官的使命和良知

 也许人们对法庭和法官的使命和良知有诸多的不同评价和看法,但有一点相信是共同的看法:真正的公正和看得到的公正在于程序的公正,也只有程序的公正,才能体现法官审理案件的正义性所在,法官不能在法庭以外进行审理案件,否则被视为不公正。那么,怎样来界定法官在法庭的使命呢?笔者认为,执行法官天职的场所是在法庭上,而法庭是法官实现天职的唯一地方。培根告诉我们:“《圣经》上曾说:‘诉讼是一枚苦果’,而拖延不决的诉讼更给这枚苦果增添了酸败的味道。设立法庭和法官的主要使命,是针对着人间的暴行与欺诈。明目张胆的暴行固然是凶恶的,而精心谋划的欺诈,其隐患也绝不亚于暴行。至于那种无事生非的诉讼,就应当排除之而不要使法律被它们所干扰。法官应当为作出公平的裁判准备一切必要的条件,犹如上帝为人间所做的那样:削平山岗、填满崎岖,以铺平一条正直的道路”。??

 既然法庭和法官的主要使命是审理人间的暴行与欺诈,那么,法官应具备怎么样的良知去审理呢?如何去实现法律的价值?培根认为:“面对复杂的案件,法官不应向任何压力屈服,也不可被任何诡辩、阴谋所迷惑。法官也不应滥用威权,依靠压力逼供诱供必出冤案。正如‘擤鼻过猛会流血’。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法官尤其不应该把法律作为虐待被告的刑具,而应懂得,制定法律的目的仅仅在于惩戒。要知道,世间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简单地说,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就是法官最起码的良知。??

 培根还认为,法官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不要太过苛刻,应有慈悲的胸怀和眼光。他说:“执法也不可过苛。不能把法律变成使人民动辄得咎的罗网。在审判时,法官不仅应当考虑事实,还应分析与事实相关连的背景和环境。对已过时的严刑酷法,要狠限制。‘注意情节,也应当权衡情理,这同样是法官的职责’。特别在审理人命攸关案件时,在考虑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应当有慈悲救人之心。以无情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笔者认为,我国法官在执行法律过程中,特别对一些值得同情的当事人,可能出于自身的道德修养或学识关系,往往没有表现出应有的慈悲之心或者表现的方式不恰当。笔者曾处理过多宗因当事人的亲人死亡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发现经办法官总是那么冷漠无情,连起码的几句安慰话都不说,令当事人极为伤心惆然。此外,还有的案件,该快结的案件没有及时处理,结果造成因为人为的耽误而错过了处理案件的最好时机。所谓“迟来的公正”等于不公正,反加深当事人对法官的反感。我们追求的是公正为上、效益兼顾的司法理念,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官才可能卓越地完成他的天职。因此,法官们必须具备权衡情理的能力,应对民情多加关切,对民意要多加关注,对受害者应表现出一种道德仁慈力量和修养,体现一种最基本的人性的关怀,这就是法官的良知和人格练达。??

四、法官的四件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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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法庭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唯一地方,这就决定了法官的公正性应体现在法庭上。那么到底法官在审判中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培根认为:“法官在审判中,有四件任务:
(一)调查证据;

(二)主持庭审时的发言,制止与审判无关的话题;

(三)宣示审判所根据的原则,总结案情;

(四)根据法律宣判”。如果超越这四件任务,就有违法官的职责。笔者赞成培根先生的观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官职责方面的改革和工作范围的界定应围绕着这四件任务而进行,切实减轻法官沉重的工作负担。??

 同时,在这里值得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判决的执行该不该由法院(法官)执行?执行是不是法官的第五件任务?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应该取消此项制度,因为我国存在的判决执行难正是超越了法官的职责而引起的。??

 目前之所以存在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凭笔者多年经验,认为主要原因是法官在执行判决过程中,态度不积极(让别人称执行员为法官,似乎使一些执行员心理尴尬),心理较为软弱,比公安警察执法弱,缺少武力装备。我们从来没有听说过刑事案件执行难、交通违章处理难,为什么呢?原因在执行主体的执行装备上,执行死刑案有公安武警配合,交通违章处罚是相当严格,并且直接对肇事者自身利益发生效力,因此,当事人会自觉履行。那么,为什么民事案件执行那么难呢?关键原因是,我国民事执行案件的经济风险低(即成本低),许多当事人都认为不执行比执行所付出的代价小,何乐而不为呢!因此,他们在行动上敢对抗法院的判决书。举个例子,某宗案件判处A应在10天内支付100万元,A如果依照法庭的判决在10天内执行完毕,履行了法定的义务,结果他所得的经济利益为零;但如果A不执行,而法院也没有采取措施,A在一年之后才履行这100万元的还款义务(最多加上一点利息),那么A实际上可以占有100万元的流动资金一年,创造无限大的经济利益,而法院也没有对A给予更重的处罚,因此,A从经济角度来说,不执行比执行带来的经济效益多得多了。这就是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一种奇怪的“经济学理论”。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笔者建议,取消判决执行由法官(法院)负责的制度,改为由公安机关负责。同时,在

民事执行案件中应设立重经济惩罚的制度,按前面所举的案例,如果判决A每日愈期不执行,将会被处罚一倍利息,每过一天增一倍利息,最好在判决书写上:如果不执行,将自动构成犯罪,并将罪名记入个人档案或工商档案。那么,A还敢不执行吗?还有执行难吗?此外,撤销由胜诉人申请执行的制度,改为由被申请人举证证明“为什么不执行的理由”,或请求债权人宽限时间,如果理由成立或获得胜诉方的理解,那么另当别论。否则自动构成犯罪,全部给予列入有犯罪记录。应知道,人都是怕死的,良好的公民是怕有罪名记录在人生档案的。笔者完全相信,只有这样的执行改革,才能让败诉当事人自觉履行法院的庄严判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官判决书的严肃性。??

五、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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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司法腐败严重,使我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显得有点暧昧,令人联想了很多不正当的关系,这是不正常的一种现象。有人武断说司法的腐败是律师造成的;还有一些政府官员对律师有片面的看法。在一个长期讨厌诉讼(打官司)、惧法的国度里,人们往往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是“讼棍”,看不到律师的正面作用。在笔者看来,现时期有这种看法是不奇怪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律师已成为法治的社会文明标志,律师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主力军。因此,改变和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形象和关系是非常必要的。那么,法官应如何处理与律师的关系呢???

 培根先生认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过从太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的嫌疑。对于正直而主持公道的律师,法官应当表示赞许,而对于歪曲事实真相的律师,则应当给予批驳”。由此可见,法官与律师是在不同的工作港位而共同围绕案件而形成了一种互相工作的关系。由于所担负的角色和使命不同,服务的对象不同,为了让法官能公正地处理案件,法官和律师之间不能有亲密的关系和利益的关系,这是理所当然,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官与律师确实存在某些共同利益,出现一些“人情案”和“关系案”,导致司法不公,冤案丛生。这是律师与法官的共同悲哀!我们法律同仁应当清醒认识到这种不正常的关系将会危害我们共同的历史使命,我们应尽快扭转和改变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在国外,为了避免法官有太多朋友(包括校友、律师等,反思我国法官参加同乡会、校友会等都是不正常的),采取的一些措施,如法官高薪制(本质上有补偿法官缺少娱乐机会的意思)、法官定期交流制、法官异地任期制,值得我国借鉴。??

 法官在法庭上应怎么办呢?培根认为:“耐心听取辩护是法官的重要责任之一。法官在审判中,随意打断或否定律师的辩护,或者预先讲出律师可能做的辩护以显示自己的明察,以至在听取调查和辩护之前就抱有如何判决的成见,是不利于保证司法的正义性的”。现在,我们还经常在报刊杂志以至电视上看到某些法官在庭上随意限定律师发言时间、随意打断律师的讲话的报道,更有甚者,有的法官竟然将律师赶出法庭或限制律师到法院开庭。这些现实中屡屡出现的真实场面,令人不安!令人心痛!发生这样的扭曲的法庭,也从另一方面印证了有些法官的修养和学识水平是非常低下的,根本不像法官,更无法胜任我国民主政治的使命。当然,随着法官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笔者相信这种对待律师的态度会越来越少以至永远不会再发生。??

 在这里值得我们讨论的是,在国外,正如前文介绍的那样,法官素质比较高,主要原因是法官来源于优秀执业律师。但是在我国,却出现了一种这样的现象:优秀的律师往往不愿意当法官;而优秀的法官却有不少去做律师的,当然,也有不少在法院不怎么优秀的法官(或被组织即将处分的),却也去当律师。造成这种反常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尽管有个别律师被直接提拔为法院领导、党政干部或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但不是基于律师职业而提拔的,而是基于律师的民主党派身份而考虑的。笔者对优秀律师不愿意当法官的原因进行分析后认为,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法院的工作环境无法独立,内部管理关卡多,思想无法独立,经济条件欠佳,政治地位明显不高,工作压力大,行政级别死板,地方性倾向明显(人事地方化的产物)工作专业岗位不稳,难以显示自己的专长,因此,宁愿长期做相对自由的律师职业。反之,为什么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官们却热衷于从事律师职业?除了前面的原因外,主要还有律师工作相对较为独立、自由度大,收入较高,专业和个性特长容易发挥,不需要行政级别竞争,人际关系相对不复杂,对工作承受的压力没有那么大,不用应付那么多来自地方和上级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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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不断发展,我国的司法体制也将发生重大的改革,笔者相信未来的一段时间,法官的高薪制、退休制、专职制和不可更换制等身份制度,将是法官制度的改革重点。只要改革了这些实际问题,提升高法官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笔者充分相信,将来再不会有优秀法官去做律师了,相反,优秀律师走向法官位置的会越来越多,担任的政治角色越来越重要,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只有这样,我国的民主政治才能实现。??

 因此,法官与律师应保持良好的学术互动和人才流动的良性关系,共同提高执行法律的学识水平,修练自身的职业品德,提升职业的魅力,为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笔者摘录培根在文中引用的《圣经·圣保罗致提摩太前书》第1章第8节的圣保罗的讲话,结束全文。“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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