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御用现象”的出路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4: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律师“御用现象”

  喜闻各级各地政府(有时包括党委)纷纷聘请律师(这里专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各地媒体报道:湖北省首个律师顾问团成立;淮南市组建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团走进合肥市政府;莱芜市政府举行聘请法律顾问签字仪式;江苏省太仓市长法律顾问聘请仪式在太仓司法局举行;成都市成华区政府聘请律师为区政府法律顾问;大冶市正式成立政府律师顾问团;浙江大部分地、市、县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都配有律师顾问,绍兴给每个领导专配了1名律师,宁波市政府已在浙江率先建立了律师顾问团;等等。

  据报道,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成效显著。政府作出重大决策、起草或者发布规范性文件前,由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或者进行法律论证;律师参加政府参与的重大经贸谈判、招投标、招商引资等活动;律师为政府代理诉讼、非诉讼活动,等等。总之,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进一步促进了政府行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保障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浙江省委、省政府则在全国率先聘请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在制度化的下访工作中,浙江省委领导发现,信访工作涉及的法律纷繁复杂,群众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对党政部门依法办事的要求越来越高,领导干部处理信访问题必须依法进行,随时咨询专业法律工作者的意见。这样,聘请律师担任下访随行法律顾问,成为现实选择,浙江省委、省政府决定,凡省级领导下访去基层,必须聘请律师为随行顾问,商量解决涉法信访问题。据称,这是我国第一次把律师纳入信访工作。不久前,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带着两位律师来到临安市天目高级中学临时下访接待室,面对面接待上访群众。

  二、喜与忧

  从律师职业的产生原由来看,律师是民主的象征、民众天然的代言人。我国律师本是作为民主与法治的一种象征而设立和恢复的,但在我国,律师是泊来品,律师生存在这样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里,步履维艰。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律师渐受政府重视,足见律师地位的提高。平心而论,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不仅是政府工作自身的需要,法制观念的加强,也是对律师的重视。而且,现有的法治环境下,党委对公、检、法拥有绝对的领导权,而各级政府的首脑是同级党委的主要领导,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的法律事务,对改变律师自身的处境,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大有益处。这不光是律师也是民众应该喜的地方。

  但是,让人担忧的是,政府具有民众无可比拟的权力优势,他们能够轻而易举的找到优秀律师。据报导,浙江省司法厅确定与省领导下访随行的22名律师来自杭州10多家律师事务所,这些律师执业都在5年以上,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一级律师6人,二级律师9人。他们政治素质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业务水平高、处理问题稳妥得当,能够为省领导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咨询和决策当好参谋顾问,同时也能为上访的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一句话,这些被选中的律师均系优秀的律师。律师是一种法律服务资源,在我国,律师本来就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律师队伍中佼佼者更是稀缺。政府利用权力优势聘请了优秀的律师,那些处于弱势的更需要得到律师帮助的民众去找什么样的律师呢。特别是当拥有强大国家机器的政府与相对属于弱势群体的民众发生利益冲突都需要得到法律服务时,如何使二者得到平衡呢。

  此外,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一般都把律师有机会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作为荣誉,从不考虑向政府收取法律服务费用的问题。从各地的现状来看,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参与信访一般也是不收费的,也就是说政府可以不花一分钱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这样,具有强大的公共权力的政府,不花分文就能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将使本来己失衡的权力更加倾斜。

  从另一方面看,有时可能出现领导身边的律师利用优势揽取案源与同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是借权代法干扰政府职能部门正常行政,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的情况。

  因而,律师以现在这样的形式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从长远的眼光看有违律师的本质特性,损害了律师职业的基本出发点,弊大于利。

  三、出路。

  笔者认为,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应是权宜之机,而政府法律服务的需求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是设立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供职于政府、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由政府支付工资,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经司法行政机关授予公职律师执业证,办理政府法律事务或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律师。

  公职律师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在有条件的政府、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内,设立公职律师岗位,这类公职律师本身是公务员,具有公务员、律师双重身份,一般只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在公职律师事务所内任职的律师,他们依照公务员管理,除了向同级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还需要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面临越来越多的复杂的法律事务,需要建立公职律师这种专门的律师队伍来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国家利益。从一些律师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的情况看,这些国家大多设有公职律师,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同时也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公职律师与律师最明显的区别有两点:一是身份的双重性。公职律师供职于政府、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由政府支付工资。公职律师既是公务员又是律师。二是服务对象的固定性。公职律师只能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社会律师事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事务。

  公职律师凭借公务员身份,可以深入、广泛地参与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之中;公职律师公务员的身份可以确保其对政府的忠实;而且由于公务员的身份,当政府与民众发生冲突都需要得到法律服务时,也不用考虑利益的平衡问题;从身份和服务对象看,公职律师与律师不属于同一群体,因此也不存在优劣之分,也就不用担心政府与民争夺优秀律师的问题了。

  二是聘请律师担任政府专职法律顾问。

  如深圳市开全国先河,聘请律师为政府专职法律顾问(也称法律助理)。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聘请了6名律师作为专职法律顾问。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为市政府立法项目、市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和区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提供法律意见。此外,还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供市区两级政府的法律事务信息,提供法律意见。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可以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并授予他们办理法律事务时调阅相关资料的权利。其它部门则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为他们提供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担任专职法律顾问的律师虽然还是律师,但是,聘请律师为专职法律顾问与政府以往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有本质的不同。政府专职法律顾问不同于临时外聘的律师法律顾问,是政府雇员的性质。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聘请专职法律顾问,保证这些法律顾问对政府的忠实。

  政府雇员的性质对大多数优秀的律师没有多大的吸引力,因此政府不可能网罗社会上的所有优秀律师,不用担心政府垄断优秀的法律服务资源;律师担任政府专职法律顾问期间不再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执业中与民众的利益不会产生职业上的冲突;而且律师担任政府专职法律顾问期间是政府雇员,类似于公务员,能保证其对政府的忠实。

  聘请律师担任专职法律顾问的做法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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