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书平:“法制帮教”与“人权保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9:4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文•.罗书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报载,南昌大学团委副书记黄平槐代表校团委与省女子监狱签订社会化帮教协约。为此,共青团江西省委副书记梅亦给予了高度评价“大学生与青少年犯零距离结对帮教和平等沟通交流,既能让青少年犯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温暖,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变被动改造为主动改造,又能使参加帮教的大学生们在帮助他人的实践中接受生动而深刻的法制教育,意义重大。”

  “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士”到女子监狱进行帮教活动——这已经不是我所看到的第一条“新闻”了,自然也许不会是最后的一条新闻。

  于是我在想,对正在服刑的青少年犯进行帮教的场所为什么大多“选择”在“女子监狱”而不是“男性监狱”?帮教的对象为什么总是针对女性犯罪或者少年犯罪而不包括成年的男性犯?

  窃以为原因无非是女性犯罪通常不会是暴力性的——她们实施的犯罪无非是为情所困,为财所求——因此,在“女子监狱”这种特殊的场合对这群特定的对象进行“帮教”,对于“帮教者”而言不仅会受到“生动”的反面典型的“教育”且一般没有“安全隐患”,而对于“被帮教者”而言很容易被接受和产生“认罪服法”的效果,同时,这一举措,还很容易获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一举三得”的大好事,何乐而不为呢。

  可如此一来,对于都是服刑犯人来说,则是不公平的。

  如果说对正在服刑的犯人进行帮教是一种社会给予的“待遇”的话,那对于在男性监狱服刑的犯人而言就是“显失公平”,对于其他女子监狱、少年监狱服刑的女性犯人和青少年犯也是不公平的——“为什么她们可以享受的我们却不能享受”?

  此外,我不知道团委与监狱签订了“社会化帮教协约”后如何能做到“大学生与青少年犯”的“零距离结对”,也不知道这样的结果是否真的可以使服刑的犯人“变被动改造为主动改造”——因为对这种并无制度保障完全属于自发的偶然一次的“帮教活动”的社会效果总是让人心存疑虑。

  其实,采取这一举措的真正“重大意义”在于“大学生们在帮助他人的实践中接受生动而深刻的法制教育”——这在前述报道中所说的“既能……又能……”表述中其实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

  让“教育他人”的人受到“法制教育”,实际上是近年来许多地方和许多领导对组织“有关人员”到监狱去让正在服刑的人员进行“现身说法”的真实目的。

  不久前,某报刊登了题为《银行员工未上岗先参观监狱》的报道,称由于银行员工每天都在与“钱”打交道,思想稍微松懈一下就有可能利用工作的便利犯罪,因此,组织他们到监狱去听犯人的现身说法,对很多员工都有很大的触动,从而使许多员工都意识到一些金融犯罪可能就是一念之差所引起。

  据悉,类似带有“目的性”的“参观活动”在一些党政机关、大专院校中也时有发生。

  对于作出“参观监狱”决策者的良苦用心是无可非议的,然而,这一“决策”在不知不觉中就存在一个是否侵犯了被参观者的“人格权”的问题。

  在通常情况下,“参观者”都是“好人”,“被参观者”都是“犯人”,这是没有疑问的。让“犯人”去为“好人”现身说法,对于“好人”来讲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是,对于“现身说法”的“犯人”而言,也能说是一件“好事”吗?他们也会感到“收获很大”吗?

  从众多的“参观报道”中,我们仅仅得知“好人”在参观监狱后受到“触动”的感受,而没有看到“犯人”被参观后的心情,但估计不会有“心情舒畅”的感觉。因为,参观活动的组织者和参观者都是抱着“如果不”廉洁自律就“有可能”像他们一样在这里坐牢,落得个“可耻下场”的心态的,被参观者客观上扮演的是“反面教员”的角色,绝大多数的被参观者恐怕是高兴不起来的,甚至说不一定还是“敢怒不敢言”的。

  应当指出,组织有关人员到女子监狱与服刑犯人“零距离接触”进行帮教活动也好,让“正在服刑”的犯人为“参观监狱”的好人进行现身说法也罢,它无异于让犯了罪的人在服刑期间人格的丧失!

  一个人尽管犯了罪,被判了刑,受到了惩罚,正在接受劳动改造,但国家法律只是剥夺了他们的人身自由,而并没有剥夺他们起码的人格权,他们因为犯罪而受到惩罚、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并不能成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了某种即使是基于“良好的动机”而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理由,这就如同哪怕是罪大恶极的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不能将其游街示众、押解犯罪嫌疑人时给其戴上面罩、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审判时让其坐着回答问题是一个道理。

  学者普遍认为,犯罪嫌疑人和正在服刑的犯人的人权问题,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

  由此看来,“有关部门”以到监狱对服刑犯人进行帮教为名、行利用犯罪人作为“反面教员”进行“现身说法”之实的“习惯做法”是应当“刹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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