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化解破产企业职工上访问题初探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4: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破产企业职工上访情况

  前几年,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一些国有、集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宣告破产。许多企业员工把国有、集体企业视为自己的“铁饭碗”,企业破产就相当于砸了饭碗,断了生计,极易出现群体性上访现象。集体访、群体访、告急访、越级访不断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给城市交通和环境以及机关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济南市国资委授权管理企业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2005年7月至2007年5月共接访10729人次职工上访,计505起,平均每个工作日接访不少于1起,计22人次。(1)职工群众上访增多,不仅妨碍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且影响社会稳定。

  破产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面对的是成百上千的职工,他们当中有的是等米下锅。破产企业职工生活来源无保障是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上访群体中,有的文化程度低,又无一技之长;有的年老体弱,疾病缠身,生活不能自理,自谋职业困难,离岗后,经济无固定来源,又无其它社会保障,被迫走上上访之路。破产企业职工上访往往人多势众,上访多为大规模的集体访,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他们大多认为,各级机关和领导对待上访问题普遍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看法。因此,他们把解决问题寄希望于人多势众、影响力大的集体访上。破产企业职工上访组织严谨。参与上访的职工通常有代表牵头,然后召集秘密会议,筹集经费并制定集体行动方案等。虽然参与者有不少的是“随大流”凑数的,但为了共同的利益,在较短的时间内就集结到一起了。破产企业上访职工言行过激。他们普遍认为,自己曾经为企业流过汗,出过力,“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也曾为企业的发展作过贡献,但如今企业破产,生活无来源、利益得不到保障,心理上不平衡,出现过激言行。上访人除采取静坐请愿等常见的方式外,还会发生围堵、冲击,贴标语,扯横幅,堵塞交通要道,占据办公室,纠缠、拉扯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等情况。 破产企业职工上访目的明确。他们除要求维护企业利益,解决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集资、养老保险金、解决就业岗位等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外,还通过反映、揭发个别领导的违法违纪问题,达到撤换、选择新领导的目的 。破产企业职工重访率高。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虽然相对集中,但内容复杂,涉及面广,短时间内难以查结。一是时间跨度大。有些问题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时过境迁,难以查证。二是企业破产后,职工提出的要求难以兑现。因此,职工在初访过程中提出的要求一旦得不到满足,就极易走上重复上访的老路。

  二、新破产法的立法强化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要正确认识破产企业职工的上访问题。不能简单的把职工上访看做是想要几个钱、得点好处,更不能认为他们是无理取闹。上访问题是一个社会综合问题,应该说,绝大多数的上访职工曾为经济建设做出过贡献,他们也希望企业有大的发展,他们对腐败恨之入骨,对官僚嗤之以鼻。他们组织集体上访,说明也有很强烈的责任感。如果对上访人员提出的问题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影响执法部门在执法中的地位。

  破产企业职工上访问题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企业一旦破产,最直接的受害者是企业的职工。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强化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新《破产法》制定时非常注意对职工利益的保护,不但注意维护法律制度的统一和确定,还从实际出发,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出发来考虑。把维护和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破产法立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把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图解决由于企业破产引发的职工上访问题。

  三、依据新《破产法》可充分保障破产企业职工权益化解职工上访问题

  依据新《破产法》可解决各种矛盾,有效化解纠纷,遏止破产企业职工上访势头,维护社会稳定。

  新《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已经改革了计划经济时期的职工退休制度,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发生破产,有些职工的生活保障可能产生问题。职工是企业破产的直接受害者,应当充分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破产实践中,也存在着严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该条内容是新破产法新增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要充分保障破产企业职工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新《破产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当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所提交的材料中必须要有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否则,法院不能受理其破产申请。当债权人提出申请时,债务人(破产企业)应当自法院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是保护企业职工权益的又一个方面。这样可使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全面了解企业职工,的有关情况,更好地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新《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应当申报,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等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这主要是为了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维护职工利益的角度出发,新《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破产企业的职工参加和工会代表参加,不仅仅是参加债权人会议,还可以对事关职工利益等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对其发表的意见要予以重视。

  设立的债权人委员会内必须一名破产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程序的进行实施审判上的日常监督,而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整体利益维护和意思表示机构,在闭会期间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监督,因此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新《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中应有一名破产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
 
  职工工资、医疗等费用优先受偿。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首先考虑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偿付,关系着劳动者的切实利益。维护劳动者的生计及其应当享有的社会福利是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将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支付过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但是,对于破产企业多数财产都已被抵押的情况,根据《担保法》和新《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担保债权人可以对这些抵押财产优先得到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等前述费用实际上职工仍将难以得到受偿。新《破产法》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解决,当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医疗等费用时,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即所欠的是2006年8月27日之前欠的,可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不足部分用抵押财产清偿,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

  按新《破产法》办理破产案件可充分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可从根本上消除引起职工上访的原因,从源头解决了各种矛盾,有效化解纠纷,从而化解职工上访问题,遏止破产企业职工上访势头,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朱现领,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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