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法制的伦理基础新探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4: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权力的巩固和延续,建立了庞大的官僚机构,来执行其意志,由此形成了一个特殊的阶层----官僚阶层。官僚阶层既是君主奴仆的一部分,又是这个社会的剥削阶级,亦主亦奴是其双重身份。这便形成了君与臣之间、官与民之间的主仆伦理关系。主仆伦理是与封建专制和人身依附关系结合在一起的,以权利和义务的分裂式为特征的社会伦理精神。这种伦理关系是以封建社会的整体主义伦理关系为根本支撑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整体主义强调整体本位,整体不仅高于一切而且就是一切。个体作为整体的部分依附于整体且无条件地服从整体。

  封建法律是伦理道德化的法律,它不仅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而且是整体主义道德观的法律化。大批封建官吏在遵法的名义下,又享受着各种法外特权,如在司法上为官吏设置了八议、官当、上请、减刑、免刑等各种法外特权。以增强官僚机器运行的向心力。大大小小的官吏在法律特权的多级台阶上,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有权滥用,有法滥施。结果不仅使统治阶级承认的法律显得残酷不仁,而且使儒家伦理道德的内在仁性或人性大大削弱。既要惩治贪官又要保障官吏阶级的既得利益,矛盾的不可调和性弱化了法律的威严,致使惩治腐败从来也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就连用重典治吏的朱元璋也慨叹:“奈何朝杀而暮犯”。封建社会的廉政法制建设无法发挥它的真正功效。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翻身做了主人,将封建社会君臣、官民之间的主仆型伦理关系改变为官主民仆的公仆型伦理关系。公仆型伦理的核心是人民为本、人民至上、人民做主,公仆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的,都必须以人民的意志、利益和要求为转移。公仆型伦理在领袖人物率先垂范作用下,在全社会得到倡扬。

  公仆型伦理关系在社会中的倡扬弱化了法制对廉政建设的效力。这是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直到改革开放前,我们一直沿袭苏联模式,对未来经济政治秩序极其文化伦理精神建构缺乏明确的认识,以一大二公和集中统一为特征的苏联模式与我国传统人治模式相适应的文化伦理体系的参与和影响非但没有受到应有的清算,反而还改头换面得以存续和强化;而新的法治文化伦理的萌芽却因为缺乏适宜的雨露阳光的滋润而日渐枯萎。这种状况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特别是十年动乱期间,我们都未能从这种传统的类型中走出来。法律既然是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它就不承认正义、平等、博爱的价值。法律的价值就是秩序,其作用就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正是这些思想,指导建国初期法制建设。所以在对付腐败这个社会顽疾时主要采取的措施是法外用刑,一种人治与群治的奇特结合。

  当前,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我们积极提倡公职人员应当做人民公仆的公仆型伦理,这种伦理与生活中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并不断创造“新高”的现实形成强烈的反差。在世俗社会巨大的利益差距客观存在的情形之下要求干部做人民仆人的伦理要求不仅不能调动官员的工作积极性,甚至产生了逆反心理。公仆伦理面临着时代的挑战,它关系着廉政建设的成败。要求官员清正、廉洁已成为全体公民的普遍诉求。

  在当代中国,廉政法制建设要求社会主体应该具备与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但事实情况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组建了系统化的法律组织机构,建了完备的法律设施,但是法治的实践却非常艰难和不理想。这一方面表明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与其他类型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中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与显型层面的法律文化的严重分离现状,对于执法者而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屡发生,我们所倡扬的公仆伦理与廉政法制的内在要求之间的巨大差距,促使我们深刻地思考公务人员与公民之间应建立一种何样的关系。

  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务员与百姓的关系体现在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关系上,政府的运转,政府官员的收入要靠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来维持,相应地有为纳税人服务的义务,纳税人接受政府的服务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双方的关系是平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集体和个体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彼此间是一种平等和竞争关系,它们之间是横向交叉关系,人们对集体的依附性减弱了,集体主义观念自然就逐渐被淡化。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仍要提倡集体主义,这种集体主义是一种真实的集体主义。一方面这个集体主义不是少数人的代名词,而是代表着广大的民众,另一方面,这种集体主义克服了长期以来集体与个人的二元化对峙以及压抑个人正当利益的偏向,实现了集体与个人、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初步结合。

  政府官员与民众之间也应提倡这种真正的集体主义精神,并形成与法治理论相适应的社会伦理基础即市场伦理和民主政治伦理相适应的新型伦理关系,这就是互主体型的伦理关系。扬弃主仆伦理的不合理性、公仆伦理的不现实性,在政府官员与群众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互动,充分调动政府官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的政治参与性,使政府官员和人民群众在交往时形成平等的主体参与,才会使已经制定的各种廉政制度规范在互主体型伦理的内在支撑下,得到日益完善和有效落实。

  廉政建设在高度重视法律的同时,也应深刻地关注社会伦理关系对惩贪倡廉的国情作用。政府官员只有摆正其自身的位置,才能“在其位,而谋其政”,努力将平等的互主体型伦理关系内化为行为准则。惩贪倡廉必须德法兼济,道德建设不能忽视。只有建立一种与现有的经济状况相适应的官民之间的伦理关系才能使有效的廉政建设的制度性规范真正发挥作用。

  (作者任职于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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