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嘉民:《律师法》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21:4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编者按】此篇文章是方嘉民委员在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的大会发言材料。据介绍,江泽民总书记与方委员在同一组参加讨论。方委员非常关心中国的律师事业,不仅为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而奔走呼吁、还在百忙之中搜集有关律师业发展的稿件,并亲自送到杂志社以做宣传。有这样的老教授支持我们的事业,中国律师业一定会兴旺发达。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四年多来对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的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如何全面贯彻落实《律师法》的各项规定,确保律师职能的有效发挥,仍然存在不少实际问题,较突出的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经常受阻


  根据《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

1 关于律师“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问题。在实践中有相当多的单位,对律师调查取证不予配合,有的并做了种种限制性的规定,如房管部门经常拒绝查阅产权档案,即使允许查阅的所谓解密档案也不准抄录、不准复印,只准看,达不到取证的目的。究其原因常常是档案本身有种种缺陷,其缺陷又往往与违规操作有关,为掩盖其违法与腐败行为,而故意为律师阅卷取证设置障碍。律师调查取证权实质是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的延伸,侵犯律师调查取证权实际上侵犯了诉讼当事人的举证权,干扰了国家诉讼制度的正常运作,故应及时补充和修改《律师法》,或制定《实施细则》,作出更为明确、有力度的规定以保证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落实。这是我国加入WTO后,律师顺利履行大量非诉案件代理职责的前提和保证。

2 关于“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问题。1998年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六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也明确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但在实践中,各司法机关对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要求会见被告人,几乎都作了必须经过批准的规定。同时一些司法机关规定律师会见被告人不准谈案情,使律师会见形同虚设。以上随意限制和干扰律师会见权现象亟需纠正和有效制止,以便律师深入调查,以保证《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得以全面完整的实现,以确保准确及时查明犯罪和罪行轻重,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二、律师的辩护权和代理权被非法限制


  根据《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和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律师的辩护权和代理权应予尊重,但由于少数审判员素质低下和司法腐败等原因,当庭无理阻挠甚至取消律师辩护权和代理权的事情时有发生,个别的甚至出现对律师人身权利与安全侵犯的案件,从而严重动摇了诉讼当事人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心,一旦遭遇诉讼,首先考虑的仍是疏通法官,律师作用也要依其与法官的关系如何来衡量。因此,维护律师的辩护权和代理权,对树立国民法制观念的信心,顺利推进和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至关重要。这也涉及我国加入WTO,在民主与法制方面的国际形象。《律师法》在修改或补充时,应与其他诉讼法律相互协调,对律师的辩护权和代理权的实现,作出更具体的规定。这是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刻不容缓的问题。


三、律师执业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当前少数律师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最突出的表现是与法官联手,收“关系案”、“人情案”。由于其与法官的特殊关系,成为诉讼当事人争聘的当红大律师。而其不正当竞争的种种手段往往对法官队伍的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起着推波助澜的恶劣作用。究其原因在于“人治”的残余势力在司法领域对法制建设的顽强抵抗,决定了少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律师职责的正当发挥,而随意扩张自己在审判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使一些素质不高的律师在金钱的诱惑下成为司法腐败的同谋者。如果允许这些律师队伍中的蛀虫合法存在,对广大守法的执业律师是不公正的。为此,有必要通过律师制度和法官制度的完善和监督机制的强化,给予彻底根治。


四、我国律师制度如何与国际接轨及律师队伍建设问题


  面对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步伐在不断加快,适应这种发展趋势,我国法制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领域在迅速扩大,律师业务的范围也随之拓展,这给我国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带来机遇又面临严重的挑战。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律师11万,其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约5000人,精通WTO规则的律师为数很少。律师队伍专业化水平低,多为“万金油”式诉讼律师,这种状况难以适应未来对律师业务细化分工、以非诉讼代理为主的发展趋势,难以适应国内企业开展涉外业务的需要,难以适应为国外跨国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需要,难以适应与国外实力强大的律师事务所竞争的需要,更难以适应打开境外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为此,必须迅速提高我国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大律师制度改革的力度。当前律师行业应适应国际潮流,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已是势在必行。为此要下大力气培养扶植一批名牌律师事务所和有专长的大律师,合理配置律师人才资源和信息资源,带动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尽快树立和塑造我国律师的国际形象,为我国律师更深入地参与国内外政治生活、经济活动和文化生活提供人才保证。为此建议在《律师法》修改时对律师资格的规定也应进一步提高标准,对高级律师中一级律师的授予要规定更严格的条件,一般应是法律、经济、外语等方面的通才,并具备法学研究和拟制法律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应更多吸收多年从事法学研究教学的专家教授从事兼职律师队伍。此外,律师队伍的培养和整个政法队伍培养一样,从根本上,即从改革我国大专院校法学教育体制入手,尽快将我国法律专业改为第二学历招生,以实现法律人才必须是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实现法学教育与国际接轨。唯此,才能达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长远目标,到那时,我国律师自然会轻松地走向世界。大批依法治国的栋梁之材也会从律师中大批涌现,他们可以充实立法、行政执法、法官、检察官队伍,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方嘉民|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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