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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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改制的法律问题,当然讲的企业改制显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这个题目就感觉到这几乎是20年前的老问题。如果说从国有企业从改制的问题探讨一直到今天,今天我们再来谈企业改制的有关问题,显然就不是20年前轮回的这些问题。有些问题仍然是轮回的问题,但是今天谈起来,应该有更新的内容。

  首先看一看国有企业目前改制的状态。最近有一个国有企业改制的调查报告,是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中心课题组完成的。是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对于我们过去600多家企业发了问卷,最后得出来的结论。我想他得出的四个重要的结论,或者说四个重要的现象,或者四个重要的数据。

  第一个数据在全部国有企业中,46%的企业进行的改制,而54%的企业尚未进行改制。其中中央有四分之一的企业进行的改革,从全国来说,只有一半进行了改制,而从中央而说只有25%,现在看起来远不是这个情况。

  第二个数据在改制的企业中,只有30%左右的企业的控股属于从国有改为非国有,其中80%的企业仍保持国有控股。也就是国有企业改制完了之后,在中央的企业仍然有90%仍然是属于绝对的国接控股。国家控股实际上和国有企业某些方面来说,特别是人事制度来说,国家控股和国有企业是一回事,在这方面变动不了。

  第三个数据是在非国有的控股模式中,最普遍的模式是职工持股会和原精英者控股的产权模式,这个占60%到70%,也就是国有企业更多的改制就是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制度,而没有到广泛的社会上来持股。当然职工持股和管理层的持股仍然是改制的一个模式,但是如果更多的是原有企业的职工和有人员来持股,还不能保证这个企业是很全面的,多层次的,多方位的改制。

  第四个是改革过程中的产权转让,将近90%的企业采取了协议转让的方式,在很多程度上往往是内部操作缺乏较大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改制缺少规范化和程度化。国有企业改制90%是协议式的转让,这种转让也就是当事人双方,或者国有资产出卖的一方和买方的协议,缺乏透明度和竞争性,没有一种竞争的机制,或者说像证券市场的竞价的机制,或者其他的这样一个机制。所以我们可以说从这个角度来说,国有企业改制仍然面临着很大的任务。中央要求国有企业在2010年完成改制,现在看起来,不仅从数量来说,从质量来说,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应该说迄今为止的国有企业改制,基本上是:第一、小的企业改制比较多,大型的国有企业比较少;第二、下面的企业的改制比较多,而上面的集团的这一部分比较少,首钢呀,鞍钢呀这样的大的上层都没有改,也许把下面的企业上市了,所以还没有走向全部的企业,像中石油那样的整个企业的改制;第三、现在看起来对一般性的企业改制的比较多,对于国计民生里边重要的,甚至垄断性的企业,更不用说军工和烟草了,像银行这样的改制能是难上加难。

  如果说现在企业改制的法律问题,我记得20年前左右我在讲国有企业改制的时候,面临着三个问题改制。或者说国有企业改制我们变成公司法的公司和原来企业法的公司无非是三大区别:
  第一个产权模式的区别,国有企业是属国家所有,国家授权给企业经营,变成公司就不一样了。国家享受的是股权,变成的三股;
  第二个显然是治理的结构模式不一样,原来的国有企业是厂长负责制,或者是党委的作用,是这么一个机制。而公司法的是三会集,管理的模式,治理的机构和模式很不一样;
  第三个原来的国有企业有主管部门,包括改制以后应该没有主管部门了。
  
  现在看起来这三个应该说20年来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问题仍然不少。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20年轮回到今天,我们仍然面临新的解决这三个问题的必要。仍然是要解决产权的问题,仍然要解决治理结构的问题,仍然需要来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这三个问题已经变换了新的模式。

  我想谈第一个问题,产权的结构模式现在变换的怎么样。大家现在都知道,我们现在正在制定国有资产法,或者是国有财产法,或者叫国有资本法,这部法律定了10年到现在还没有出来,这里边究竟调整的范围是什么,国产资产范围最大,国有资产,当然也有人主张叫国有资本法,就是把国有财产变成国有资本,是不是国有财产变成国有资本一改就灵了呢,显然不是这样。我们现在民法所讲的财产权,我们企业的财产权包括了股权,知识权,物权,债权。我跟老总们讲,你们每天都在经营企业,企业的财产权究竟分哪几项,他们很难说清,连物权都不知道。这种财产权有什么很大重要的特征呢?我们从研究法律的特征来看,财产权应该有两个特征,一个是可转换,一个是可流通。可转换就是说这四种财产权的形态应该是可以相互转换的,物权也可以变成债权,债权可能变成股权,那就看哪个财产权的模式更能够获得他的效益,和最大的利益。就是把国家的财产权或者变成股权,把国有的财产变成国有资本的核心问题。这些年大概解决了,人们懂得了这个道理,财产是可以转化的,我们不必要拘泥于光有一个机械设备这种有形的财产权,我们变成股权,可以效果更好。但是我们仍然没有解决好第二个问题。

  任何一个财产权重在流通性。我想我们从经济学角度,任何一个财产如果不流通,就没有任何价值可言。如果我们没有改革开放,土地是不能流通的,土地有什么价值呀,你也可以说土地一分不值,因为你不能流通,但是一旦流通了就有可能流失,但是你不流动就不能增值的,这就是我们当前在国有资本这一部分解决了形态了可转换性,但是没有解决好可流动性。我们怎么来解读刚刚在报纸上发表的物权法,解读这个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的。有的人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来说,有的人从国有财产不要流失,一部物权法可以从许多角度来解读。但是我来说,最难的难点,我觉得物权法最大的难点,或者是最大的核心问题,就是物权的可流转程度到多大。我们讲的物权法的物权更多的是不动产,动产可以随便转让,不动产讲的是房屋和土地,尤其是土地,正因为土地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但是使用权是在自然人,法人和个人,这时候有多大的流转的程度。我一个农户拥有了5亩地,我可以自己来种,我能不能转让,如果我到城里了,我这5亩地能不能有偿地转让给别人,有偿转让就相对于卖掉了。如果不让转让的话,一家永远种那么一点地。如果物权法一开始就跟我们国家的农民土地承包法同步进行,核心的问题就是解决一个问题,农村的土地承包权流转程度有多大,原来起草过程中,不仅可以出租,不仅可以转包,不仅可以调换,而且还可以转让,而且还可以入股,而且还可以抵押,如果土地承包权能够开放到这么大的范围流通,把它几乎和所有权差不多了。有的人担心了,如果我有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有这样的大的权利的话,那农村稳定不稳定呀,所以后来把范围仅限于转让在一定范围内,要转让给本村的,或者经过谁的同意,不能说你允许转让,是范围缩小了。

  我们再说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我们国家要建设,要用地,城市发展要用地,国家发展要用地,工业要用地,这部分土地怎么办?这部分土地大家可以看的很清楚,我们国家20多年的土地的出让转让办法,土地就可以随意转让嘛。国有的土地我可以按出让,转让的办法流转,那么农村集体的所有土地可以不可以呀?然后在起草过程中,物权法写的建设土地使用权不仅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呀。那如果这样一放开,就变成了国家土地可以采取出让转让的办法去流转,那么农村的集体的土地也可以采取这样办法。这样一来大家担心不是乱了嘛,有人主张必须国家先征收过来,才能够出让转让,不能让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自己去出让转让,必须国家把它征收过来,农民也有意见,为什么我的土地不能出让转让。

  当时规定了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必须经过国家征收以后采用出让转让。因为你必须按照国家规划发展的,换句话不是城市规划的那一部分土地完全可以自己转让的。刚发布的稿子里边全部划掉了,写的很清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仅限于国有土地,也就是农村集体的土地不能采取出让,转让的办法,只能让国家来征收,也是担心农村把这些土地都卖了怎么办呀。

  第三块土地非常重要的,农村的宅基地。房子能不能卖,卖房子就等于卖宅基地,农村的宅基地不能够单独卖,但是房屋可以卖。卖房屋的时候,就意味着连宅基地一起卖,宅基地不能够单独抵押,但是房屋抵押的时候可以当做宅基地抵押。农村的房屋就应该可以自己来卖的,但是防止这个东西加了一条,农村只有一块宅基地。到现在我们可以看,我们现在写的很清楚,城镇的人不能够到农村买房子,农村的房子卖只能够同村的人,而且只能够卖给那些没有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我已经有了房子,或者宅基地也不行,所以大家这次提问题,很多提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城市的不能到农村里边买房子。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我们这部物权法实际上不动产的物权法,而不动产里边最重要的是土地的问题,而土地的问题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所有,而实际使用权是私人所有,或者公司。

  流转的范围内容是很敏感的问题,一部物权法这么多人争论,很核心的就是土地上的到底使用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流转。如果我们拿这个意义来看的话,我们可以说国有资产面临着很大的问题,也是国有资产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自由流转,或者在多大范围内自由流转,无非是解决这个问题。现在人民仍然担心了,现在一流通,国有资产就流失了,居然把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写进了物权法。如果是国有资产要流失,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都有了。有人说好,我们就要把国有资产流失写的很清楚,但是什么叫流失,流失这个字是法律定义吗?什么叫流失呀,所以这个问题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跟刚才我讲的物权法里边土地的问题一样,大家说的流转是一定程度的流转,农民把自己承包的耕地都转让,把自己的房子都卖掉了,不是变成了地也没了,房子也没了,不是变成了新的农村里边的无产阶级的,什么也没有了,到最后又要闹革命了。这个问题牵扯到很复杂的问题,国有的财产也是这样的,这个财产允许流转吗?老是不准流转,也不可能增值。我们现在允许国有股的流通,那也是为了实现增值的效益呀,可是一流通就出现了流失,你要讲市场经济就是要流通,可是流通弄不好,就要流失,最后怎么办?自己的财产流通就很谨慎,国有的财产流动他就不谨慎。这个我们需要从法律上不要笼统讲流失,国有财产的侵吞,侵犯有一个具体的东西。这个就产生了第二个问题,不仅是流通和流失的问题,而是流通和评估的问题。

  去年颁布了一个资产评估的准则,这个核心的是这样的问题,就是任何的交易都不能够拿财产,资本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来作为你交易的价格。评估的价格只不过是交易时一个参考的因素,而不能够根据评估的价格来作为交易的价格。这个我是很赞成的。有一次在今日说法说了一个问题,浙江的什么地方把国有的房子低价卖出去了,这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今天这句话我就是收回来了,这个评估是帐面的评估,50万没有人买怎么办,50万可能卖了30万,这是市场的价格。也可能现在卖60万,70万,评估价格只不过是交易的参考。我看有的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拟定的价格不合适,专门找评估机构来合适,评估的价格就是你的交易价格。当时很多人争议,这个加以价格是由自己约定的,还是法院评估出来的,但是当事人自己讨论的价格,商定的,为什么跟评估的价格一定一样呢,所以我请大家注意我们现在要考虑两种东西,拿国有资产也好,拿任何其他财产也好,如果我们是进行交易,和进行投资入股,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我现在特别要说明这个问题,为什么出资必须要评估,如果拿货币以外的东西出资,我们三资企业规定了必须评估,当然公司法也必须评估,为什么呀,外商拿了一个机械设备,100万美元,拿着一个发票什么东西,我出资100万就是100万,中方说你那个设备根本不值100万,才70万,最后找专业评估机构来评估,说值70万,那你就投资70万。把一些东西评估很高,实际价格很低,损害的是我们两个出资的另一方的当事人,债权人,我拿70万抵100万的,我们两个人注册200万美元的公司,注册资本实际上只有170万,不是200万,损害谁呀,就是债权人。但是买卖不一样,你卖给你了,你买了,除非我们是串通起来侵吞国家的利益,我卖的价格太高了话,你不干,如果我卖的太低的话,我不干。如果是由我们两个来确定价格的,为什么由评估机构来确定呢?所以投资的时候要有专门的评估机构来评估,而在买卖的时候,评估不是重要的,而且发现的串通起来,就像合同法52条恶意串通国家利益,这是另外的问题。所以对于评估的问题也不仅仅能够以评估的价格来构成。第三个问题显然涉及到流通的透明度,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内部操作,缺乏较大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本来要竞价的话,一个国有的资产流通,也许通过竞价的办法,拍卖的办法,招标的方法,也可能卖到100万,但是我私下协议,可能就卖70万,那国有资产有流失了。原因在哪里,出卖的方式。

  为什么我们现在讲土地必须要是招标的方法,挂牌的方法,什么拍卖呀,挂牌呀,还有招标这样的方式,而协议的方式是尽量少用,也就是协议本身只有两家,并没有竞争性。所以我们从法律的完善来说,应该说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国有的资本,如果它要是流动的话,一旦是可以自由来流通,但是流通的方式必须要解决,就跟土地流通的方法,通过公开,透明能够使得有更好的价格,这个问题不解决也不行。不要老埋怨国有资产怎么流失,我们要更多采取法律上的办法,包括国有转让的方法透明度,公开的机制,这个完善就好办了。那么第四个国有资本流通,国有资产流动又面临着一个问题,卖给谁?我卖给职工,我能不能卖给管理人员,卖给管理人员为什么不行呢?管理层收购在世界各国都是好的现象,买的人谁不希望价钱便宜一点买进来呀,所以在那次一个什么会上讨论的时候,吴敬涟教授就讲,现在是卖方缺位,我们现在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自己定价格,自己卖给自己,到底谁是卖方呀,不是企业里边的厂长,经理,或者高层管理人员,卖方应该是国有资产的有关部门,代表国有资产的单位,他来行使卖方的权利。如果这一点不体现出来,那怎么行,因此我认为我们今天要来完善我们国有企业的改制,因为国有企业改制就是把国有资产变成国有资本,国有资本就是可流通性,这个流通过程中就要体现一些原则,我们就要解决这个。

  第二个问题治理结构。我们现在都知道,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改制很重要的问题。从原来的这种治理模式要改成三会制,董事会,股东会,监视会,但是我们国有企业的改制仍然有问题没有解决。我这里边也给大家举一个材料,当前国有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他里边举了这么一个例子,很有意思。今天3月,郭树清上任以后,关于建设银行的谈话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他谈到处理党委会,股东大会,监视会的关系,强化党委会发挥政治领导的作用,但是不能替代董事会的作用。原来的建设银行的第一把手下台期间,建行一共召开了11次党委会,对所有的事情经过了决定,只开过三次董事会。但是究竟是党委会重要,还是董事会重要呀,现在实际上是绝大部分是由党委会来决定的。我们到现在还有这样的通知,这个通知里边是这么说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家控股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以前必须先听取党委会的意见。不听取怎么办,你必须要听取的,就是党委会决定的,你董事会必须贯彻。我现在就听说有的地方根本就不开董事会,就开党委会,党委会的决议就是你董事会的决议。按照这样的规定,在半年多的时间,开了几十次的党委会,所有的人事任免都是党委会来决定,这样的话改制以后我们公司里边的决策权究竟在谁?究竟是股东会还是什么,如果是国有独资公司,根本没有股东会了。那么如果是两个以上的公司,或者是股份公司,那国有企业占绝对控股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会实际上也是别人不来,你代表国家的,你说了就算了,所以我们现在面临着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在公司里边党委的作用和我们公司所规定的决策机构,是由董事会做,还是股东会做,混乱不清,这样还能搞好呀。所以郭树清上岗的很重要的任务,就是把这个董事会和党委会的作用分清,能够在我们企业改制以后说了这样的话,说明脑子是清楚的,知道党政的作用要分开,不能党委来掌控企业经营中的权利。所以企业决策权的机构应该是这样的。

  第二个问题就是涉及到高级管理人员。我们这次公司法修改里边,把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提出来了,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所列的人。高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我们这次公司法要加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的责任。原来我们公司法就有一条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了这种诚信的义务,忠实的义务,勤勉的义务,或者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越权给公司做成的损失,要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个问题我要特别强调,我们完善公司改制以后,一定要特别强调加强民事责任的追究。我们的情况是相反,我们更多是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如果你超越了你的权利,你一个人就拍板决定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你几十个亿赔偿不了的话,最起码应该拿出点家产来的。这仍然是传统概念的问题,觉得追究刑事责任就够了,我们这一点上也是一个问题。物权法讲了国有财产,应该强调承担民事责任呀。物权法就是讲了财产嘛,财产权,管理是私有财产,集体财产,还有国家财产,受到侵犯以后你要赔偿损失的责任,为什么现在加强刑事责任,反而冲淡了民事的责任,刑法有刑法的规定,所以这部分应该加上。

  第三个就是监督机制怎么办?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一个是公司法要加大加强监督的作用,监事会的作用,而公司法加强监事会的职责恰恰提供不适用于,或者几乎不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改制。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我们国有企业改制了以后,成为国有独资公司,成为国家控股公司也好,实质上有两个监事会,除了内部有一个监事会以外,还有一个外派的监事会。我们现在有一个国有企业总监事会,我们现在有外监和内监,而实践对于国有企业有最效力的是外在的监事会。这样的专家认为为什么不把外监事和内在的监事会结合起来,为什么不能结合起来,既然都是国家的,你内部的监事会不是一样的吗?如果弄不好会出现问题呀,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如何加强国有独资公司和国家控股公司这个监事会的作用,监督的机制不能捋顺,也有问题。当时讨论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那不是跟任命一样了吗?所以要掺沙子,现在看起来独资公司的董事也没有真正的发挥作用。这个问题如何解决也需要很好的划分。

  第四个在治理结构需要很好解决的问题的难点,就是职工如何参与。职工如何参与管理,职工如何参与监督,这又是一个很难的题目。这次职工法修改里边,把原来的作用又扩大了。原来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企业,这样的公司应当实行职工民主监督。像职工代表大会这样的作用,这次的目前的稿子就是到了2月份提交的稿子现在改的怎么样还不知道,规定所有的公司都要有职工的作用,职代会的作用,当时在三资企业里边,找职工来参与怎么办呢,我们现在确实在公司里边职工的利益受到很大的障碍。前不久去了一下广东,省长找了十几位的专家开了一天的会,其中他们自己谈到这个问题,广东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国家干部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上涨了一倍,两倍多,而民工的工资这么多年来只涨了60块钱。职工利益谁去保护呀,那么多的打工人员在这儿他们的利益谁去保护,确实非常大的问题涉及到工人的利益怎么来保障。但是靠什么办法,用一个什么更好的办法来解决。第一个办法职工入股,让职工成为股东会的成员,那当然好了,职工自己决策。第二个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要有职工参加,职工参加董事会。第三个我们的公司法职工要参加监事会,监事会要有一定的比例的职工参加,第四个办法硬性规定涉及到职工利益的必须有职工代表大会,这四种办法哪种更好,这涉及到很大的问题,职工入股参加股东会并不是所有且都愿意干的,我民营企业老板我干嘛让你职工入股呢,一般的民营企业谁让你参加董事会呀,你来参加管理,门也没有,只有我们独资公司才能规定职工里边有一定的职工代表,但这些人很难发挥这些作用。监事会民工代表有多大的作用,你监督了就炒鱿鱼了。职工不受威胁谁能够保证呀,检举了还可以报复呢,于是想到最后的办法是恢复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吗?这边又是三会,那边有一个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行使一些权利,我们现在的机制仍然是各种的东西不协调。如何能够在治理机构上,在现代国有企业改制情况下解决好治理机构仍然是很大的问题。

  最后第三个问题讲一讲政企关系。如果我们过去讲的无非是国有企业都有一个婆婆,都有一个上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你是搞商业的,上面有一个商业局管你,总之我们过去每一个企业都有相应的政府的主管部门来管你。那么今天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政府主管部门都没有了,都独立了,企业独立,但是我们又有一个国资委,他们是行使股权的代表,就是你是行使了国家作为老板的职能。

  当然现在有人争议,国家作为老板的职能,国资委属于国务院管还是国务院属于国资委来管,就不知道了。其次,我们现在国资委管的企业,各级国资委管的企业,那么这里面起的是什么样的作用呢?从名称来看,它叫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有管理有监督。那么监督的话,显然这不是所有者的职能所有者我行使我所有的职能,那用什么监督啊,我的财产,股东没有所谓监督啊,有了股东会股东权利都归股东了,我还用什么监督啊,恰恰股东权利给了董事会了,所以有了监事会。所以有一个会议上说,企业里面监督机构多了也有问题呀,他是监督机构,那么谁来监督这个监督机构呢,监督机构也有问题呀。只有所有人行使权利才不需要有人监督。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又具有一部分老板的职能,但是也有一个国家管理的职能,这就变成婆婆的职能了。所以有人说,如果说过去我们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婆婆的话,那么现在我们国资委可能既是老板,又有一些婆婆。既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产权的代表人,同时又行使了国家政府机关的监督这种的职能。这就是我们现在十多年来,国有资产现在难产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这个国有资产的产权的一个机制究竟怎么了,中央和地方到底怎么分权,过去讲的是管理权的分割,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后来有人主张两级所有,为什么不能够两级所有,税都是国税和地方税了,为什么不能两级所有。那么又是两级投资,那么中央和地方的利益这种问题也没有完全解决。

  第三个更难的问题,更深层的问题,我了解现在大型的国有企业,180家大型的国有企业,恐怕国有企业从不上缴利润,只是交税,不像国家财产的国有资本的股东,来上交利润,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我们现在看到报上登了中石化现在石油上涨了,怎么办呢,现在国企的利润已经达到5千多亿了,其中中央的企业已经达到了4785亿了,也就是说,国企的利润几乎都在中央是大的,盈利性的,中石油、中石化这样一些,但是所有利润将近5千亿的利润都留在国有企业自己了,大型国有企业自身了。没有上交给国家作为利润。理由当然很简单,第一个已经拿了很多的税了,再交税怎么办,自身再生产的能力就差了,但是既然你要办理公司,那股东就要有收益,你有利润就应该给股东,为什么小股东分派股力,上司公司小股东给分配,但是国有股倒不分,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也是很大的流失啊,为什么利润你不来分配呀。我碰上很多这样的情况,国有企业自己不要利润,我作为一个投资者我不要利润,也许企业好办一点,我这讲的是国家股,而不是国有企业的利益。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要建立这种良性的循环,国有资本拿起来我就可能再进行预算了。我们只有把国有资本的利润拿去投资也了不得了,但是这部分怎么收啊,谁来收啊,收不上来呀,如果国资委不仅是代表投资人的利益,那国资委就是投资最厉害的部门了,那么那么大的财产由国资委的人,甚至一个处,甚至一个局、司来解决行不行啊,他们能不能用这个大权来决定啊,所以这些都是我们将来体制设计的问题。

  包括我们现在的发改委,我们有这么大的权利,可以解决哪个项目上,哪个项目不上,而真正解决的往往是一个司、一个处来解决。所以国家国有的资产,在改制以后运行了以后,马上又面临着这个问题。国家既然是股东,国家既然是投资者,国家当然也要获取利润。任何人能够获取的利润,国家也应该按同样的比例来获取利润,但是国家按同样比例获取利润,那绝对数额就非常的大,弄不好会影响着国有企业改制的运行,这才是真正国有资产的流失,该收上来的没有,结果其他的股民倒有,这怎么解释呢,所以这个问题是需要考虑的。

  改制的企业的这个法律问题,我就大胆地提了三个问题,产权的问题提出来,不仅解决产权的不同形态的财产权的转换,还要解决各种不同财产权的流通,这是很重要的。股权的流通,我们现在股权流通,物权也在考虑,债权也在考虑怎么证券化,所以今天我们要解决的问题不是20年前,20年前解决的是可转换性,今天我们要解决的是可流通性,而这个比可转换性复杂得多,因为流通不好的话就会使国有资产流失。治理结构和以前也不一样了,党的作用和我们的公司董事会的作用如何协调,真正做到,不是多层地来决策,监督的机制,甚至于职工参与的机制,都需要解决新的问题,第三个问题,就是政企关系虽然解决了,主管部门的撤销,单一由国资委来实现国有资本的代表者,但这里面仍然有婆婆加老板的作用,这些问题我们法律不解决,笼统地讲了国有资产应该怎么样怎么样,所以我们不从制度上解决,因此,制度上解决是非常重要的。

(作者: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这是江平教授在法制经济论坛上的演讲记录,编者做了简单整理,未经本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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