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工:喜读王丽博士专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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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书市,喜读《律师刑事责任比较研究》。著者王丽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1982年获山东师大学士学位,1988年获华中师大教育经济学硕士学位,2000年获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吉林大学德恒律师学院院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履历简介还写着:“女,汉族,祖籍山东诸城。曾为下乡知青,工人……近年来一直关注律师的社会地位、职业命运与发展问题”。

  2002年5月,她的《律师刑事责任论》——“一篇学术价值优秀的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评价:“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弥补了刑法学研究中的一项空白”,经过修改、补充,更名《律师刑事责任比较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这“本书探讨了当今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敏感区域并直面律师职业刑事责任这个尖锐问题”,希冀“通过一种合理有序、轻重适度、规则严明的治理体系推动、发展、完善和规范正在成长中的中国律师事业和律师制度”。博士论文答辩委员陈兴良教授在推荐书序中提出本书“三契合”:作者身份与本书内容的契合、实证资料与理论分析的契合、中国立场与世界视野的契合。他认为王丽是我国具有高学历、高学位、高素质律师中的一位佼佼者。她的专著出版,“可以看做是我国律师素质正在逐步提高的某种象征”。吉林大学博导何鹏教授指出该论著“在对中国律师惩戒体系的构建和对中国律师刑事责任立法与司法的完善上……几乎可以成为一部法律草案的蓝本。”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何、陈两教授关于王丽其人其书的评介,作为一名耄耄同行,在通读全书后,可以概括为三个短语:第一,完全赞同;第二,不胜雀跃;第三,心绪沉重。我与王丽,无缘面晤,不仅同行同姓,还是同学同道呢。我也忝列华中师大校友名录,不过那是半个世纪前,在师大前身 (师院)的前身。志同道合,不约而同,这些年我也在关注律师事业、律师执业、律师刑辩、律师刑案和律师制度。这有“中国律师丛书”已出版《中国律师涉案实录》(群众出版社,2001年)和可以证实。因此,不问王丽认同与否,我引王丽这样的忘年知音为荣。中国法治和律师建设进程,筚路蓝缕,斜履钢绳,人刀我肉,不平则鸣。当然,王丽的书堪称理论专著,阳春白雪,“不仅对于刑法理论研究有填补空白之功,而且对于律师学理论的发展也可以说是功不可没”(陈兴良);拙编不过下里巴人,作为《律师刑事责任比较研究》的脚注和续貂,在为避免中国律师冤假错案泛滥成灾呐喊,不怕讥称杜鹃啼血而已。

  王丽博士专著读后心绪沉重,特指我国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近年来对律师刑事责任追究所存在的两个误区”即罪名误区和程序误区。“罪名误区是从犯罪构成考虑,律师不能成为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包庇罪、伪证罪”的特殊主体,不能以这些罪名,错误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程序误区主要是检察机关出于职业报复”,公然赤裸而畅通无阻地在“依法”“合法”的幌子下,“违背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律师法,“独自包揽拘留、逮捕、侦查、审查起诉、起诉等全部工作”,而有的审判机关照判不误,以致造成大量律师冤假错案。

  令我为之感动而颇惊讶的,一是王丽博士理论紧密联系实际,“列举了一大串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锒铛入狱的案例”(陈兴良);二是法律出版社领导、责编正视“科学无禁区”的大无畏精神。这本书搜集举例律师涉案有:①河南郑永军、熊庭富;②山东孙丽芳、张兆伟;③福建宋金标;④湖南刘正清;⑤黑龙江王一冰;⑥湖南罗光佑;⑦山西付爱勤;⑧辽宁宋葆辉;⑨浙江张耀喜;⑩河南李奎生;(11)浙江徐向军;(12)北京丁德东;(13)上海曾云;(14)湖南刘景湘;(15)江苏陆建中;(16)黑龙江孙少波; (16)四川涂建国;(17)湖南彭杰(2002年3月27日逝世,顺此痛悼);(18)山东李学启;(19)上海陈惠中;(20)吉林康道远;(21)浙江王婺初;(22)吉林李韧夫;(23)山东刘建栋;(24)河南冯志德;(25)辽宁任庆良;(26)山西赵大涌;(27)黑龙江徐剑峰;(28)湖北张用江;(29)山西马海旺;(30)山西贺水健;(31)吉林张松民;(32)黑龙江周长喜;(33)广东徐东剑;(34)北京穆静;(35)广东肖光贤;(36)江西马忠良;(37)四川严玉久、谢元斌;(38)新疆裴姗;(39)辽宁王兵;(40)河南贾天金;(41)重庆汪飞来;(42)广西刘炽先;(43)山东于海峰;(44)黑龙江杨建新、滕匡;(45)河北任上飞;(46)福建陈光强;(47)深圳许青风;(48)江苏谈臻、茅冠华;(49)湖南陈飚。这49宗案例,很多涉及刑罪或人身安全权。博士专著均注“参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资料”。早两年媒体报道我国百名律师蒙难,今年据全国律协刑辩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说这个数目飚升已达500。国内素缺精确统计数据,如果确实,则已超出博士专著真名真姓近百倍。总之,不论50,或者100,甚至500,正如王丽指出:“这是对律师职业的司法摧残,本质仍然源于对法治的轻蔑,它与消灭律师职业的‘文革’产生于相同的土壤”。

  博士特别指出中国法治、中国刑辩制度、律师制度的光明未来。“作出牺牲而蒙受冤屈的同行”“为了中国法治事业而付出了这么沉重的代价。遗憾的是,对于他们个人和法制伦理而言,这种代价也许太沉重了”。他们“理应受到尊重和感到欣慰”。

  为与拙编映照,我对博士专著最感兴趣的自然当数她“勾画了中国律师的惩戒体系”(何鹏)。“为避免对律师刑事责任追究的轻率与错误”,作者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建立立案通报制度。相关机关在对律师立案前应向律师协会通报;在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按: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二,建立案件评估制度;第三,实施办案人员和机构回避原则;第四,法院审理时应吸收资深律师和法律专家陪审。请允许实说:我对这四项建议举双手拥护,特别是关于改善律师刑事责任追诉制度,提高管辖级别,与愚见可谓不谋而合不过,王丽博士“建议由上一级检察,公安机关直接办理”律师执业刑责案件,而愚见则是“传承孙中山立法”,应须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指定侦查;由省、市、自治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由省、市、自治区法院公开审理。博士建议和愚见如蒙中央决策层采纳,那末,恕可保证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奠基人彭真 1979年在刑事诉讼法草案说明中规范“辩护人的责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帮助法院避免审判工作中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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