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扬:论宪法的权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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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权威
——纪念宪法颁行20周年


  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是诸法之首,在百法之上,是所有社会成员的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宪法序言宣告:“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2002年11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要求:“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新修改的党章重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两大政治文件都把宪法和法律作为党领导和执政的基本依据,说明我们党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特别是宪法的至上权威,标志着我国将沿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继续阔步前进。

(一)

  宪法的至上权威,意味着党的权威,国家的权威,人民的权威。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

  宪法的至上权威,意味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治国需要规则,宪法是根本的法律规则,是最高层次的法律规则,是其他一切法律规则的本源。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

  宪法的至上权威,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即“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的至上权威,还意味着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违反宪法是最大的违法,更要严格追究。

  总之,在我国,就主体而言,人民是至高无上的;就权力而言,主权是至高无上的;就规则而言,宪法是至高无上的。宪法是人民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集中反映,宪法的权威就是人民的权威。

(二)

  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法治国。没有宪法的权威,就失去了治国的根本,就难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法治的本质是通过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国家权力的结构和运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宪法是民主与法制的最完美的结合。没有宪法,固然不可能建设法治国家,而如果有了宪法而没有权威,宪法的规定不能得到实现,同样不可能建设法治国家。

  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前提。宪法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不把人民革命的成果通过宪法固定下来,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现,人民革命的果实就可能毁于一旦。可见,宪法的意义就在于它是民主政治的确认和保障,保证民主政治的长期性、稳定性。因此,重视人民民主,就必须重视宪法;承认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承认宪法的权威。

  宪法作为民主制度化的产物,是政治文明的一个重大成果。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意味着社会主义民主将进一步扩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将进一步改善,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法治国将进一步加强。如果宪法没有树立应有的权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没有应有的地位,不仅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会遭受挫折,也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难以实现。

  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国以民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人民奋斗的成果,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因此宪法就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如果宪法没有权威,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被遵守,形同虚设,公民基本权利就可能遭到肆意侵犯。“十年内乱”中虽然宪法犹存,但是权威尽失,结果是国家机器被砸烂,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严重侵害。这个惨痛教训至今犹须深刻记取。

(三)

  党带领人民制定宪法,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更重要的是党带头遵守宪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在全社会树立了遵守宪法的光辉榜样。

  宪法既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同时也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党遵守宪法和法律,不仅是遵从人民的意志,同时也是遵从党自己的意志。维护宪法的权威,就是维护人民主权,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先进思想的领导,为实现人民的最大利益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因此,既要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又要始终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以为发扬民主、强调法制就不需要党的领导,这是错误的。”同样,以为强调党的领导就不需要法制,也是错误的,必须坚持二者的有机统一。

  江泽民同志十分强调党要遵守宪法和法律。1992年,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江泽民同志指出:“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防止和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的现象。”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指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002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再次指出:“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当然,党既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又负有发展宪法和法律,使宪法和法律符合时代需要的重大责任。实践证明,把党的政策和主张依照法定的程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外化为人民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融进宪法和法律之中,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式。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而依法执政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提出立法建议”。通过立法建议的形式,把党的意志主张提交人民讨论,转化为人民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制定为国家的宪法和法律。1982年宪法公布后,中共中央根据实践的发展和时代的要求,三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这三次修改宪法,使宪法更加符合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时代特征,保证宪法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实现了宪法的“与时俱进”。

  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就需要加强和完善宪法实施的监督机构和运行机制,对一切违宪行为进行严格彻底的追究。宪法并非一经制定便万事大吉。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证明,即使是根本大法,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和机制来维护它,也难免成为一纸空文。宪法本身虽然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宪法本身不可能自动维护自己的尊严,它的尊严需要靠制度来维护,它的条文需要靠党领导人民来执行,它的权威需要靠全社会来树立。由于我国的宪法审查机制还不完善,宪法施行20年来,违宪事件还没有受到有力的追究。因此,完善宪法监督机构、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刻不容缓。只有这样,才能使宪法成为全体人民一体遵行并可以运作的宪法,成为公民保护自己权利和自由的有力武器。通过对违宪事件的审查和纠正,进一步强化全体公务人员、公民、组织的宪法观念,预防和减少违宪事件的发生。可以相信,人们将从活生生的违宪审查中真正感受到宪法的力量、宪法的权威、宪法的尊严。

  我们相信,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将进一步树立起来,崇尚宪法、信仰宪法、遵守宪法将成为全社会的追求,宪法的精神也必定会深深扎根于全国人民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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