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法官文化建设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6: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摘要:法院文化作为一种特有的文化形式,是人民法院精神文明的基础,是法院法官在较长时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的精神、行为准则、作风及其特有的行为方式和物质表现的高度概括。法官是法院之构成主体,法官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官文化体系不但会直接对法院文化的建设起到一个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认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由此研究法官文化的建设就成了当务之急。本文分析法官文化的内涵、构成,探讨法官文化建设的意义与功能,针对法官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法官文化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官文化 法院文化 意义 问题及对策

  法院文化作为一种特有的文化形式,是人民法院精神文明的基础,是法院法官在较长时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的精神、行为准则、作风及其特有的行为方式和物质表现的高度概括。法官是法院之构成主体,法官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官文化体系不但会直接对法院文化的建设起到一个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认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由此研究法官文化的建设就成了当务之急。

  一、法官文化概述

  要弄清法官文化的真正含义,则要了解法官与文化的内涵。法官,在著名的《牛津法律大辞典》有这样的定义:法官(judge),对其职责是裁判纠纷和其它提交给法院决定的事情的人的总称。[①]在我国,法官一词,据考究,在战国时就出现了,如《商君书定兮》:“天子置三法官,殿中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②]然而,在我国古代,并没有具体的法官这一职务,实际上它是与行政职务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情况下,行政长官兼任法官的职务,即审理判案的职责。至于文化一词,其含义很广,既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又可指人类实践中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或者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无论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文化一词,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显现出来的,因而形成了文化的诸多渊源:政治文化、经济文化等。

  如今,法官成为了一种职业,已经向群体化方向发展,由此,法官文化便开始形成了。那么什么是法官文化,为什么要构建法官文化又成了学者争论的一个话题,比如对法官文化的定义中,学者看法不尽相同,如樊崇义先生认为:“法官文化是指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影响甚至决定法官行为的一系列法治思想、司法意识、司法思想、司法道德、司法理念、司法规则等文化要素,简言之,就是司法者的综合素质。”[③]西南政法大学的教授黎国智认为:“所谓法官文化,是指有关法官现象的文化,即社会文化在法官载体上的浓缩与显现。”对此,笔者认为法官文化是关于法官现象的文化的概念是比较恰当的,文化与素质不是同一个范畴的概念,不能把法官文化混同于司法者的综合素质,而从制度层面和意识层面来概括此定义能够最大程度的揭示法官文化的本质,说到底,法官文化就是有关法官现象的文化,一个完美的法官文化体系要包括法官精神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学识文化、心理文化及科技文化等。

  二、法官文化建设的意义

  法官文化建设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法官文化体系的构建与否及构建完善程度如何不仅影响法院文化建设的进程,还影响着我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

  法官文化建设具有和谐司法功能。法官文化建设对法官个体具有塑型、提升素质功能,无疑是构建和谐司法的良好基础。只有法官的素质全面得以提高,形成具有“同质”的知识结构和相近的思维模式,才能产生与法院文化建设的互动力。法官这种素质产生的“反作用力”互动于法院文化建设,可以推动和谐司法良好局面的稳步发展。

  法官文化建设具有促进社会法治建设的功能。法院是一个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单位,而影响法院给大众的印象的就是构成法院主体的法官的素质问题,抽象点说就是法官的文化构成问题。“经常,人们由法官的一个点头中所将得到或失去的,是大于众议院或参议院所制定的法律。”[④]“如我们可以经常看到由于一个法官判决结果会让一个应该得到公正赔偿的人得不到赔偿,或是由于赔偿而有可能导致倾家荡产。”[⑤]如果说在一个地区法官的文化素养构成较高,那么相对来说这个地区的法治建设也相对较高,那么从大的方面来说就是有利于国家的社会法治建设了,从而能达到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这一法制根本目标。

  法官文化建设是“内强素质、外树形像”的有效途径。人民法官的形象,是通过内在形象和外在形象共同树立的,其中素质形象、公正形象、廉洁形象和文明高效的执法形象构成了法官的形象整体。法院队伍建设的重点,就是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而先进的文化氛围,能使人敬业、创新,并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以避免被时代所淘汰。因此,要强化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突出学习效果,加大培训力度,开展文化活动,使法院法官的思想觉悟、文化素质、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均得以提高。

  法官文化建设是全面实现一个健康的法院文化功能的需要。 一个健康的法院文化,它会具有一系列的积极向上的功能,包括法院文化的导向功能和法院文化的羁束功能。法官文化建设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子元素,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导向会引导其子元素也以积极的方式向前发展,法院文化建设的羁束机制具有约束其子元素即法官这一主体的行为的功能。建设高品位的法院文化,就是要最终培养和造就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党和人民信赖、满意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因此, 构建法官文化已成为全面实现一个健康的法院文化功能必要。

  三、法官文化建设的问题及对策

  (一)法院法官的现实状况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法院法官的整体状况有了较大程度的改观,现代司法理念初步树立,群体素质和整体形象也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总体上说,法院法官的现实状况并不令人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的职业素质大众化。

  目前大多数法院尤其基层法院的法官主体,是《法官法》实施前的人员,来源复杂,高校分配的毕业生,所占比例十分弱小。大多数法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门的法律教育,知识老化,专业水平不高,法律综合素质偏低。虽然近年来法官的文化层次已达到法官法的要求,但是仍然难脱“大众化”职业的社会认识层面。

  2、法官的社会地位淡漠化。

  《法官法》早已实施,但法官的职业保障和待遇仍可望不可及,在法院内部,法官的待遇比法警待遇低早已是“见怪不怪”的现象。法院提高“门槛”严把入口关,其主观愿望是为了选拔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但现实情况是,真正符合条件的法律人才更愿意选择收入较高、工作轻松、自由自在的律师职业或其他行政部门,鲜有人愿意进入比一般公务员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大,要求高,待遇也不好的法院,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法院。这种现状一方面使得法院尊荣感、吸引力丧失,另一方面,极大地挫伤了现有法官的积极性,以至年轻的、优秀的法官辞职改行干律师的现象屡有发生。

  3、法官的思维模式落俗化

  法官的思维模式的难以“脱俗”是法官文化建设的难点,这些思维模式具体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由方言表现出的“地方型”思维模式,地方方言有其独特的思维运行和发展轨迹,这一思维模式让部分法官的司法行为难免带有地方特色。二是地域和人缘关系形成的传统“人情型”思维模式的干扰,这一点主要反映在判断案件是非的思维顺序上,如有些法官在合议或汇报案件时总是拿当事人的为人作为认定某一责任的论据。他们把个案有限的思维和语言分解到了案外事实上。这就从不经意间显现了亲疏远近的人情观念。诚然,法官的语言不能没有人情词,但主要还应是理性的,且是法理性的语言居多为妙。三是“类群型”思维模式的困扰。多数中国人把“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作为生存的神圣法则,加之“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自然科学法则也加重了这种意识的能动性。法官也难脱人缘的舆论“考核”。以上这些不完全类型的思维模式,无时不在影响着法官的判断力。

  由此可见,法官文化建设的阻障从外部来讲,本土化的民俗民风、传统的人际关系准则、社会财富支配阶层的分化,物质财富与各种文化的紧密结合形成的意识流对法官执法心态的冲击无时不在。来自于法院内部缺乏民主的管理模式以及法官本身的素质问题,也从不同角度影响着法官的执业心态和思维模式。

  (二)逾越法官文化建设阻障的对策

  法官群体素质、整体形象之于法院文化以及对社会的意义已经显而易见,但在目前的体制、法治水平和法院所处的现实状况下,如何加强和完善法官文化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加强知识学习,提高法官素质。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关键在于学。一个组织也好,一个个人也罢,要想前进、发展,关键在于学。法官的文化建设应当以学习为手段、以学习为动力,要通过深入持久的学习,促进法院文化建设。法官必须树立全面学习的观念,既要学习法律知识、人文科学,又要学习自然科学,通过全面学习做到博而专、精而深。通过有效的学习改善法官群体的知识结构,提高法官各方面的素质和能力。要以切实提高法官队伍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核心,着力解决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公正要求的问题。

  2、强化程序意识,规范群体行为。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它不仅可以限制、遏制法官的恣意与擅断,而且使公众产生对法官、法院乃至国家司法制度的普遍信任和尊重。建设程序公正不仅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更是建设法治国家之必需。程序对于法院更有其特殊的意义。因此,应强化法院群体的程序意识,培养严格遵守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的行为习惯,并以此为主线,构建工作和生活的行为规范,完善相应的制度,建立监督、约束机制,以达到规范群体行为的目的。只有如此,方能使社会公众从法院群体的行为中感受公正,进而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和尊崇,以实现示范崇法、宣扬程序之功能。

  3、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从法院内部上,取消行政级别式管理方式,改为业务水准“递次式”和法官自我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从外部环境上,法官的办公和生活待遇应该实行国家、省级和当地财政共同负担的模式。将用人和物质保障脱离地方绝对支配的局面,为法官执业扫清外部阻障和后顾之忧。

  法官文化建设,其关键是增强法官依法办事的职业理念。依法办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法官应当以法律的价值标准、用法律的思维和逻辑观察、分析和解决矛盾纠纷,法官不信仰法律,不信仰正义,良法也会成为死法;其根本是提高法官执法为民的职业意识。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法官必须体现执法为民的职业理念,必须把我们的工作扎根于民众的支持和信赖之中,在执法中体现出对当事人应有的人文关怀和人格尊重,体现出法院必要的亲和力和法官应有的人文情感,体现出一心为民的服务意识和公仆作风,体现出爱民、为民的耐心和诚心,具有亲民、护民的爱心和细心;其重点是要提升法官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法官,既是时代的明镜,又是人伦的雅苑,手握大权,肩负重任,处在社会矛盾和重大纷争难题的“风口浪尖”上,仅仅知法、懂法是不够的,必须正身守道。如果没有良知和忠诚的优秀品质,即使是再丰富的专业知识,都有可能成为玩弄法律者的帮凶。

  “一个缺少文化积淀的国家是苍白的,一个缺乏了文化根基和浓浓文化氛围熏陶的法院和法官群体也是难以令社会公信的。”[⑥]法官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执行主体,其素质的高低是决定法院文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软件”。法官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构建一个完美的法院文化,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官文化子系统,培养当代法官“同质”的知识结构、较为接近的司法运作思维模式、独立的执业保障和强抗干扰能力的待遇保障,是法院文化发展的最终归宿。法官文化建设,小而言之,是法官提高自身素质的需要;大而言之,对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及民众对法治的接受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注释:

  [①]《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82页。

  [②]郭建:《古代法官面面观》,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版。

  [③] 樊崇义:《法律知识结构应该是法官文化要素的核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第123页。

  [④]Ebd.S.1.

  [⑤]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⑥]赵年:《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西部法制报,2006年6月29日第003版。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相关文章


中国律师参与国际贸易的必要性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协调
司法独立不容个案监督--日本浦和充子事件之启示
公安机关侵害律师会见权行为的可诉性探析
略论法官文化建设
设置公摊面积违背物权法精神?
马克东究竟应该在哪里受审?
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
浅议《物权法》实施对动产执行之影响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