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故意、过失的状态如果没有支配应受非难的行为,那么,这种故意、过失状态就不是过错。这里就存在一个逻辑问题,过错概念的外延就只有故意或过失,根本就没有虽然是故意或过失但又不是过错的故意或过失,并且,按我们的语言习惯,如果一个人没有应受非难、应受谴责的行为,我们就不会考虑他有或没有过错。比如,绝大部分人都是守法公民,都自觉不做违法犯罪之事,但谁也不会说我们故意守法;同样,谁也不会说我们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我们没有过错。又比如,假设一个人想盗窃财物,但一直没找到机会,我们也不会说他因疏忽大意而未实施犯罪行为。由此可见,故意、过失、过错等概念,总是与应受非难、应受谴责的坏事、错事联系在一起的,离开了后者,前者就没有意义,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到非难,就谈不上是故意或过失与否的问题,这正如一个人习惯于用左手,我们既不能说他有道德,也不能说他不道德,因为他的这个习惯与道德问题不沾边。
B. 如果一个应受非难的行为不是在过错的支配之下,这个行为就没有过错。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有谁去谴责一个没有过错的行为呢? 我们不可能去责怪一个精神病患者,即使他犯了“弥天大罪”,由此可见,应受非难的行为总是与故意、过失、过错等概念联系在一起的,离开了后者,前者也没有任何意义。
C. 故意、过失状态导致应受非难的行为时,这个行为才有过错。但是,一事导致另一事的发生,在时间上总有先后,然而,过错与行为之间似乎难以区分先后,我们不能说,某人先疏忽大意,过了一段时间或紧接着就实施了侵权行为,即使是故意的侵权行为,也难以划分故意与行为的时间界限,我们同样不能说,某人先故意,过了一段时间或紧接着就实施了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