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极端难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8: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打开电子邮件信箱,来自《中国青年报》编辑的一封信翩然而至。细看内容,却是大出意外?D?D 

  现在社会上有一些年轻的妻子,因为种种原因不想生育孩子。如果怀孕了,她们会瞒住丈夫,偷偷地去堕胎。这样一来,原来和美的夫妻感情因此破裂,甚至两人大打出手。丈夫觉得受到了伤害,他想将妻子送上被告席。 

  1、请问,在中国男人有生育权吗? 

  2、作为一个身体健康的妻子,她有理由不生孩子吗? 

  3、他们该如何处理这个家庭问题呢?在这个问题上谁的话分量更重? 

  4、他们各自的处理方式是否正确? 

  上述问题,请贺教授从法学的角度加以分析,能否尽快给予答复。  

  尽快答复?天哪,这哪儿是我能答复的问题?!丈夫执意要孩子,而怀了孕的妻子却坚决要把那幼小的生命消灭掉。这可如何是好?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么? 

  请允许我急用先学,查一下法律?D?D《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然而,翻遍全文,却怎么也找不到跟男人生育权有关的规定。有的,只是下面这样一些条款: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太太擅自堕胎,违反平等原则么?恰恰符合平等原则也未可知?D?D凭什么大老爷们始于满足性欲,继则逍遥自在,而偏偏女人要承受十月怀胎之苦外加一朝分娩之险?!这明显的是不平等。纵然这种不平等来自造物弄人,我们不信邪的当代巾帼也绝不答应!)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听到了么,这里不包括男人噢。当然,老人可以包括老男人,可是,你现在还差得很远哪。况且你太太肚子里胎儿的生死是否算是你的"合法权益"还难说呢。)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谁告诉你出生之前的"东东"叫"婴儿"?)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将胎儿堕掉,不仅是晚育,简直是不育,是最积极地响应国家号召的行为,不受表彰已经是很委屈的事情了,还要把俺送上被告席,实在是岂有此理!) 

  如此看来,婚姻法对于丈夫的生育权是没有规定的,或者说,对于妻子将腹中胎儿整死并没有限制。按?quot.法不禁止皆可行"的原则,她可以不经过丈夫的同意而堕胎,也有权利选择不生孩子。可是……可是,引"法"据典了这么半天,得出的结论却是这般无奈,未免让那位希望我从"法学"的角度加以分析的编辑失望。也许,他会希望,纵然现行法律如此,但作为一个法律人尤其是一个男法律人的我,可以通过对这类事例的分析,指出现行立法的缺陷,然后疾呼、呐喊,促成婚姻法的修改,增加这样的条文: 

  "夫妻双方均享有不可剥夺的神圣的生育权,未经一方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堕胎。" 

  有必要么?或许有人主张有,但是,我却不赞成。理由么,其实很简单:这样的事例实在是少而又少。法谚云?quot.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环顾四周,我从来没有发现在是否要孩子问题上发生严重冲突的夫妻。 

  可是,既然报道出来了,说明这样的情况毕竟存在。那位偏偏赶上了的可怜丈夫的利益谁来保护呢?答案十分简单:是丈夫自己。如果你的太太在是否生儿育女这一重大问题上与你势不两立,如果她珍惜其他东西胜过对你的爱以及对和美家庭的依恋,解决之道直截了当:跟她离婚,另找一个愿意跟你生孩子的人结婚,生去。 

  至于"大打出手",真是下下策,既侵犯人权,又贻误战机,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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