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知识维度下的司法改革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4: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想谈一下如何在司法决策的过程之中运用法律的知识。我们说司法决策应当是一种知识运用的过程,也就是说,司法运用一套专业的法律知识去裁判案件、解决纠纷,来使得纠纷和案件不仅仅能够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得到解决,同时裁判案件,解决纠纷的过程也能够形成不断的细化规则、明确规划的一个过程。




也就是说,司法的过程中间必须严格地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我们的司法方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那就是同样的事情同等的对待。法律职业之所以能够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是因为它有一套固定的规则、普遍的规划,来适用到各种各样的案件中间,我们应该保证空间内的规则的统一性和时间意思上的规则的统一性。所谓空间意义上的规则统一性就是芜湖的一个案件和合肥的一个案件,或者说合肥的一个案件和北京的一个案件,同样的案件人民有权利获得同样的对待,法院要作出同样的裁判。时间的统一性,要求的是我们今天判决一个案件的时候,必须考虑昨天同类一个案件是如何判决。 

  法律既要适用社会的需求,又不能修改过多,变得没有尊严,这是一个很大的困难、很大的挑战。我们要说法官这个职业,不是立法者,不需要考虑法律是先进还是落后的问题,他的职业就是把现行的法律适用在案件之中,如果这个法律不合理的话,法官需要做的不是可以按照自己的良心去裁判案件,法官决策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本身的知识来裁判案件。 

  物权法草案颁布出来后,许多报纸都登了文章,说物权法公布出来应该征求我们的意见,但是我们看不懂。的确,这个东西没有受到法律知识的人是看不懂的,物权法非常复杂,我们提到了拿破仑先生制定法国民法典,尽管他的目标是那么高远,要求每个人都看得懂,但是实际上我们今天读一读拿破仑法典,又是何等的专业。 

  法律需要严格,需要精确,法官、检察官这种职业本身应该考虑到决策本身的精确,决策给人们创造一种可预期性,我们可以预期一个案件可能做出怎样的裁判。精确的可预期性和可预测性来自于法律人所使用的语言本身,而这个精确的东西应该避免含糊、避免模糊、避免模棱两可。法律语言要求的精确性排除了外行人过分文学化的表达,文学家可以做诗,用优美的词句表达意思,而法官裁决案件财产最后如何解决,如果用过分文化的词语,无法进行精确的判断。 

  这是法律决策统一性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对照要求我们可以说,我们面临的最大的司法改革的困难是我们的法律职业界没有很好地去分析一项这样的知识。应在司法决策的本身、内涵方面去追求,让法律知识渗透到我们的思维之中,法律决策中无时无刻地不体现了法律人所追求的精确的、严谨的、能够给后来的案件提供准确借鉴的决策模式。这是第一方面。 

  第二方面我们说的是程序法方面。程序法方面有一种必要的知识基础,程序性的要求背后有怎样的知识内涵,重要的是司法的中立性,司法本身要保持他们的中立性。中立性一个最基本的层面上要求法官必须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面前,不论是何种案件都必须保持必要的中立,法律人在整个的社会中间要显示他在知识立场上的中立性。法律知识本身是一种最大限度的道德,不是追求高调的道德,我们如果追求高调的道德,会造成法律和道德混淆不清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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