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判决书上网难在何处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6: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两年多前,我曾发表过一篇题为“建设透明法院”的短文,对于何以司法必须公开化的法律依据、意义以及如何推动司法的透明作出一些简要的讨论。文章的末尾我提出了将全国法院所有的判决书及时而不加修饰地在网上发布的建议:“在今天这样的网络时代,一个过去很难完成的任务变得唾手可得,那就是将全国各级法院的所有判决书文本----当然,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者除外----全文及时和不加修饰地在网络上发布。这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司法公开要求,同时也是一项惠而不费的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司法改革举措。”(《南方周末》2003年5月8日)






  实际上,这些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全国各地不少法院都在进行判决书上网的尝试。例如,据报道,北京市三级法院所作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均可以在北京法院网上查询了。上海市高级法院院长滕一龙曾在2003年3月明确表示,上海市法院系统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当年晚些时候,人们就能够在网上“查阅全市各法院的裁判文书”(见《人民法院报》2003年3月11日)。远在西部的兰州市中级法院似乎还不能把判决书放到网上,不过也决定“任何公民可凭自己的身份证直接在法院档案室查阅裁判文书。”(《科技鑫报》2003年8月13日)今年4月,




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关于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的一个记者招待会上宣称:我国“司法的透明度大大地提高了。大家对我国司法审判改革体会最多的就是透明度的增加。特别是很多审判在很多国家都不一定能够做到庭审直播,还有很多案件的裁判文书在宣判的当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在网上查到。”(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50414/100324.shtml。访问于2005年12月13日)

  尽管有这样的进展,不过,我们距离真正的透明和公开似乎还是很遥远。为了写这篇文字,我专门登陆上海市高级法院主办的上海法院官方网站,发现当年承诺的“查阅全市各法院的裁判文书”还仅仅是可以查阅经过筛选的判决书,而不是全部判决书。而且这样公布出来的案例数量也是寥寥无几,在“案例精选”栏目里,民事案例只有百个左右,“精选”之称,良非空话。当然,也许是我对于滕一龙院长的那句话理解有误,它可能只是意味着你可以查阅各法院的部分制作得好的判决书。(至于北京法院的网站,很奇怪它跟中国法院网一样网址属于org类但没有表示属于中国的cn字样,我由于受困于校园网关,不能上国际网,就无法访问了。)接着查了一些代表性的法院网,得到的初步结论是,全国法院,凡是有网站的,都选择了一些判例放进去了;与此同时,却没有一家法院把所有案件的判决书悉数不加修改地上网。

  这是让我有些困惑的。只选一部分判决书上网,连半透明都谈不上,因为它们不能反映司法的真实,仿佛我们不能看到中华小姐就以为全中国的女性都如此羞花闭月。为什么倡导了这么长时间,到现在成绩还是如此微薄?用我记不真切的一句古话,可谓“上有磅礴之施,下有毫厘之给”。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我们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如此步履艰难?经费问题么?但是现在每份裁判文书都是电脑打字,上传网络也就是举手之劳,三两个工作人员完全可以胜任愉快的。既然能够办一个官方网站,这点开支实在不算什么。是网络空间不够?我请教了一位专家,他告诉我,以现在的技术,这样的文件量根本不构成任何困难。看来还是其他的一些因素在阻碍着建设透明法院的事业。它们又是什么呢?

  猜测得到的一个原因可能是,受制于法官的水平,现在的司法判决制作水平还参差不齐。把那些制作粗劣的判决书放到网上,让“地球人都知道”了,会给法院的脸上抹黑。这样的想法未免因小失大。其实,只要是司法判决,不管判得好的,还是判得差的,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法律文件。也就是说,上网与否,对于当事人而言已经没有多大影响,它的意义恰好在于如果所有判决都毫无例外地上网,法官就必须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判决,不可有侥幸掩饰之想。一些水平低的法官也只能或者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减少错误,或者在巨大的压力之下选择离开。长久地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最终使法院有个光彩的脸面,使得司法真正具有权威和公信力。

  其他的因素大概就更上不了台面了,但是那却是更强有力的障碍。日前在成都举办的“司法透明国际研讨会”上,来自最高法院的胡云腾博士列举制约司法透明的几个因素,其中之一是“一些体制性的障碍还未彻底消除”(《人民日报》12月7日)。这句话有些微言大义,颇费猜想。假如某些案件明摆着违反了程序或实体法,而之所以如此判决却是由于法官甚至法院之外权力的干预,那破绽百出的判决书又如何公布得出?一旦上网,板子打到法官或者法院身上,恐怕也是黑天冤枉。

  最后顺便说一句,前面引万鄂湘副院长谈司法透明,他讲一些国家审判不一定直播,似乎是在暗示直播是透明的标志,而不直播就不那么透明。这个观点值得商榷,因为透明与否跟直播是没有多大关系的。相关制度健全,不直播也完全可以透明;反之,有些情况下尽管直播,观众看到的却不过是提前导演好的戏剧而已。







相关文章


贺卫方:关于中国法学家的国际影响
张志铭:律师的命运
陈有西:影响性诉讼的宣示含义
陈有西:警察查房与点聊合法
贺卫方:判决书上网难在何处
贺卫方: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
优秀论文:浅论律师职业的独立性
陈卫东:司法如何精密----写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
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