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影响性诉讼的宣示含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6: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月8日,我赴京参加了“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结果的发布活动和研讨会。这次活动是由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法制日报联合进行的,在京各知名大学的法学院、中央电视台、新浪网给予了积极支持。这个活动最早是由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和法制日报筹划的,最后成了一起学术界、司法界、新闻界良好配合,平面媒体、音像媒体、网络媒体共同参与的一个大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法制日报和中央电视台已经详细报道了评出的十大案件。

  “影响性诉讼”是个新名词。来源于英文的impact litigation,是指通过诉讼司法活动对一个国家的立法、司法、社会观念、司法观念、乃至法制进程都产生积极影响的事件。在国外有很多示例。象妇女权利、种族歧视、重大环保诉讼。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肖太福博士认为中国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戊戌六君子案、民国宋教仁案等都可以称得上是中国历史上的“影响性诉讼”;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革则更明确地概括为“个案促进法治”的诉讼。它不仅仅在法制的语境里自说自话,更重要的是它基于案情,促进法制,影响民情。

  这次评出的案件,是在初选30案的基础上,由网上公众投票和专家学者评定相结合,最后产生了10个典型案件。佘祥林冤判案、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马德韩、桂芝田凤山腐败窝案、顾雏军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女教师黄静死因鉴定案、杜宝良交警巨额罚单案、北京奥拓车撞人不白撞案、福建农民环境污染索赔案、郝劲松状告铁路局无效发票案、通用大宇诉奇瑞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等十个案件成为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这10个案件,都是今年通过媒体报导,引起了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每个案件都促进了法学界、司法界、社会大众、官方人士的普遍关注和深刻反思。有的涉及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有的涉及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界线;有的涉及群众关注的反腐越反越大的问题;有的涉及行政执法权的滥用;有的涉及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有的涉及上市公司掏空股民的大公司诚信问题;有的涉及重大公益诉讼,有的涉及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争端。有的已经影响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进程。光从这10个案件,我们就可以充分地看到我们的国家是处在一个充满活力和思考的历史时期,中国的法制进程是在整体推进之中。中国的法治进程,有赖于专业的司法活动,有赖于全民的法制意识的进步。而这两者之间的桥梁,就是媒体。依靠媒体的报导推进和监督,引起大家共同的思考,我们的专业司法活动才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这样大的影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为配合中国健康的民主与法制的进展,计划每年进行这样的案例的收集和粼选。这个委员会集中了中国当前关注法治进程的一批优秀律师和法律专家,通过和学术界、新闻界的合作,定期向社会推出这类影响中国的重大诉讼和有特殊意义的诉讼。这种评选的宣示性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他证明了我们的国家不单有经济领域的不凡成就,更有政治和法制领域的光明未来。


(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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