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6: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 对部门法学的反思 

  对策法学已经山穷水尽,对策法学是指研究问题以对策作为归宿,以教科书体例为模式,如无罪推定,性质、意义、理论基础、表现、趋势、中国,典型的教科书体例。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对策法学的一个失败,以为引入对抗制能解决很多问题,不料产生更多新问题。 

  (一)什么是你的贡献? 

  只是资料的总结和整合,在理论上没有推进。凡演绎者很难做出大贡献,只是应用而已,且是把主观认为的通例用于中国的个案。提出理论产生学派造就大师,非对策法学所能。 

  (二)真的能发现中国的问题吗? 

  问题在于没有浓烈的问题意识。对抗制真的是一种潮流吗? 

  “法律条文背后的东西不会轻易改变,它与思维方式、思想、文化传统相联系。” 

  1 沉默权 

  有学者称赋予嫌疑人沉默权是基于对言论自由的保障。言论自由是政治权利,而沉默权体现的是公民权利的防御权。我们要学会追问,因为科研始于问题。为什么别的当事人不能沉默?不要用自己的短处而抛弃了自己的长处。 

  问题在于,为什么中国没有沉默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之是背道而驰的,抗拒从严被演绎为辩护从严。沉默权能解决刑讯逼供吗?结论是沉默权在中国没有生存空间。 

  ▲季羡林《牛棚札忆》 

  最愚蠢的学者研究的是不存在的问题,真问题的发现是科学发现的第一步。 

  2 辩诉交易 

  最早引入的是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一起伤害案中。就制度本身而言,与我国国情差距太大。 

  ▲《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与皮囊”》载于《中外法学》 

  1)辩诉交易真的适合中国吗? 

  这一制度存在的前提:刑事诉讼民诉化: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个人处分原则。当事人意志自由,可以处分案件的结局。当事人认罪后,检察官可以处分结局。而在我国,认罪也要审。 

  对抗制:法官处于中立的地位,超然的裁决者,检察官可以放弃重罪追诉。 

  与中国刑法的罪刑相应原则相背离:在美国,一些死刑案件也可以交易,罪名也可以交易,辩诉交易可以突破刑法的量刑幅度。 

  2)为什么在牡丹江会引入这种制度? 

  主要是考虑效率成本,对案件速决。检察官本身不想协商,诉讼效率使他不得不与律师和被告人协商。如在北京朝阳区法院悄然兴起的刑事和解,对伤害案件造成轻伤者,对物质损失进行十倍赔偿,不起诉。可以认为是自生自发的法律秩序。其背后的哲学基础,是交易和协商理念的兴起。 

  ▲《协商性司法??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 

  在十九世纪的德国曾兴起“发现法律运动”,人为地引进只能改变规则,不能找到适合国情的制度。 

  举例: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外来人口少,暴力犯罪少,财产犯罪多。在中国的制度构成。在北京适用的受制因素。概括。 

  (三)缺乏假设的能力 

  假设产生能解释问题的理论或命题。 

  假设的功能: 

  1 普及的解释力,能解释更多现象和问题。司法哲学之协商性司法,对认罪的犯罪人给予量刑优惠,对污点证人不予追究。  

  2 一般化或通则化。  

  ▲《正当程序模式和犯罪控制模式》、《刑事制裁的限度》Packer.正当程序意在保障人权相当于跨栏赛跑,犯罪控制作为接力比赛则强调打击犯罪的效率。 

  3 提出假设是学者的贡献,必须经过论证。不能出现没有质证、辩论过的观点。 

  二 对法理学的反思 

  对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讨论,是玄学思辨,没有现实意义。 

  1.远离客观的经验事实 

  由概念而推演成逻辑体系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研究理论必须与经验事实相结合。要坚持客观真实,不要研究没有经验事实基础的问题。 

  “法官的使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不能强调发现真相、有错必纠,使法院不告而理,变更罪名,发动再审。 

  2.缺乏问题意识 

  民众对程序正义不接受,如排除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程序正义是一种贵族正义,民众的生存状况改善之后才会在意被对待的方式。 

  ▲《程序正义的中国困境》 

  3.容易重复他人的研究,很难做出独立的贡献。 

  三 如何展开我们的研究 

  (一)法学研究的前提 

  1 以解释为归宿  

  1)解释是把法学和科学相联系的永恒主题。对现象和问题的发生进行分析问题、解释成因、预测未来,永远回答的是实然范畴,应然范畴不是科学的对象。解释的目标在于提出假设、论证理论,使之具有普遍的解释力。 

  社会科学也是科学,能与自然科学对话。把解释作为研究的归宿,因为价值判断靠信仰和民族思维习惯,是不可验证的。中庸的全面解释是没有意义的,从一个角度自圆其说就是贡献。 

  举例,对证人出庭的解释:法庭不需要证人出庭,以阅卷和宣读笔录为主要程序;出庭也不被法庭采信,没有证据规则的证据效力问题;法庭审判的功能,不当庭质证。 

  2)警惕以下的倾向: 

  动辄价值判断,要学会论证观点,“有九分证据不说十分话”(胡适)。 

  不要动不动就解决问题,很容易滑向对策研究。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因果关系不能用结果来论证原因的正当性,凡发生过的客观经验事实总有其存在的原因。 

  2 以科学为前提 

  科研的基本规律: 

  1)以问题为起点,问题从观察中从真实发现的事实中来。 

  2)提出问题。  

  3)学会论证,这是科研的核心和精华。 

  ▲ 科斯 有关制度经济学的著作 

  (二)一般原则 

  1 如何提出问题 

  ▲《社会科学中的问题发现》Morton  

  1)什么是真问题?站在本学科的理论制高点; 

  了解司法实践、立法、司法的最新动向; 

  有阅读的广泛性,逐渐形成一种想象力。 

  2)法学从来不是独立的社会科学,是职业教育。法学不是自给自足的社会科学,在法学研究中,至少要用一门其他的社会科学的方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比较成熟,可以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支点。 

  2 如何提出假设对假设的评价在于其得到论证与否。 

  1)要有一定的理论功底,搞清本学科和相关学科。没有证明的理论是假设。例如贝卡利亚就深受社会契约论的影响。  

  2)要有敏锐的角度和眼光。在选题时,角度独特,眼光独到。要有创新意识,语不惊人死不休。例如对刑讯逼供,法院为什么放纵? 

  3)有一点想象力。例如科斯定理。 

  3 如何正面论证 没有论证的假设是假说。 

  1)逻辑推演,理论论证。  

  2)经验事实的验证。案例、数据、样本等第一手资料。要养成收集资料的习惯,搜集案例,《律师与法制》,浙江律协主办;要有资料意识,关注一线的经验、调研和改革实践。 

  4 如何证伪 

  证伪是假设命题客观化的必经条件。 

  1)与本假设不同的观点是不成立的,穷尽一切可能性,这是最难的。 

  可以运用反证,沉默权导致办案效率下降,犯罪猖獗,不符合中国国情。 

  ▲《程序性制裁理论》载于《北大法律评论》第一期。 

  2)任何理论都有适用范围,要清楚其外延。例如程序正义是在过程中发挥作用,而不是在评价结果时。  

  5 理论的一般化 使一个假设能解释更多现象。如法官的判断不受制裁。  

  答疑 

  1.既然合议制已经变相成为承办人负责制,为何不改为独任制? 

  证伪:独任制能避免独断专行吗?合议制有没有生存空间?有没有优势? 

  2.如何寻找资料? 

  ▲《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 

  ▲《律师辩护实录》 

  ▲中国法制出版社,最高法院法官写的,对司法解释的论证,实践一线的材料。 

  ▲法院的网站。 

  3.不要把价值判断混同于事实问题。 

  罪刑法定真的实现了吗?知易行难,社会需要法学家,也需要社会活动家。把问题解释清楚,再寻找对策,解释越深入,对策越准确。我们需要的是不依附于立法的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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