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关于中国法学家的国际影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6: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两年前,在“法律思想网”的讨论区里,曾经有网友对于一些国内法学家动辄称自己的成果具有国际影响提出了质疑,认为那不过是一厢情愿,实际上在当今中国真正具有国际影响的法学家可谓凤毛麟角。这引起了网友们不小的反响,因为这涉及到中国法学发展的基本评价,甚至事关对某些具体个人的评价,引起了一些颇有几分情绪化的言论。如今时过而境未迁,在这里不妨再提出这个问题,简要表达自己的一些看法。 






  也许首先需要做的是正名,即明确一下国际影响怎么界定?这个前提不先搞清楚,讨论就会陷于混乱。我觉得,所谓国际影响,简单地说,就是学说著述得到了其他国家学术界的关注和引用,对于相关课题的学术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推动。 

  具体到我们中国学者,这种影响可以分作两个层面,一个是学术主张得到了汉学界的重视和较多引用;第二个层面则是著作受到了外国主流学术界的关注,甚至对于主流学说作出了具有原创性的回应并受到重视。就前者而言,这样的学者是不乏其人的。例如,西方研究中国法律的学者,对于国内比较活跃的同行学者的作品通常是比较关注的,在著作中也经常引用。随便翻翻一些汉学家的著作,查查索引,可以发现一些国内学者的著述被引用的情况。这样的影响应当说是国际影响???你总不好说这是国内影响吧。不过,这样的影响大致上局限在汉学家的圈子里;更重要的影响是第二个层面。在这个层面上,我要遗憾地说,中国学者具有国际影响者可以说是近乎于无。 

  一个直接的原因是我们的语言运用和语言能力。由于1949年以后法律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的长期萎缩,以及它的只有20多年的缓慢恢复期,国内法学界至今能够用英语或者其他西方语言娴熟地表达和交流思想的学者还很少。二战以后,随着美国国势的日趋崛起,英语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学生们的第一外语,在世界学术界的使用频度也越来越强,仿佛像当年法语在整个欧洲的地位。这使得能够直接用英语写作的学者较少的国家在国际学术竞争中不容易占据优势。所以,用英文写作的巴西人昂格尔可以在美国的法学界独领风骚,N•..卢曼只有著作有了英译本才国际声誉日隆。 

  不仅如此,语言是一种交流的媒介,更是一种承载着复杂文化内涵的符号系统。考虑到整个西方世界具有希腊罗马文化以及基督教的共同背景,所以相互之间的文化隔阂或许不像与东方之间那么大。一个中国学者,即便是英语流利,却仍可能在交流上障碍重重,原因正在于这种文化隔阂。我们有时候会低估这类洋溢在字里行间的文化因素带来的交流困难。情况仿佛我们有时遇到某个中文说得很流畅的老外,但是交谈时你稍用些典故,他就一头雾水,交流的乐趣就大打折扣了。 

  中国本身法治以及经济的落后可能是另一个原因。法学的发展与学者所处的制度环境有密切的互动关系;在一个法治尚处在起步阶段的国度里,要产生具有世界影响的法学家恐怕是很困难的。同时,经济以及法治的落后也不大容易引发外人对于我们的学术界的关注。不妨看一下,在我们学术界经常引用的作者中,来自第三世界国家者是怎样的稀少。例如,是否有哪位印度法学家的学说在中国具有影响?在北大法学图书馆里,也有十来册印度的法学著作,也是英语作品,只是寂寞地呆在一个角落里,罕有人问津。 

  语言之外,研究的视角、方法或者所谓进路上跟域外的研究有某种共同性也是确保成果的可沟通性的重要条件。我们的法学研究在很长时间里是缺乏一种学术规范的规制的,举一个最浅显也是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学术研究成果的形式表现,什么是论文,什么是评论,什么是规范书评,到现在仍然是糊里糊涂的。至于实证研究的缺乏更是明显的事实。对于学术研究的方法,尽管我们经常可以在一些广告式的书评里说什么本书方法新颖独到,但是那毕竟有些自娱的因素;实际上法学界整体上还缺乏对于法学方法的自觉,如何提出理论上的假说,在哪些地方获得证据,如何论证,怎样得出一个结论,以及法学的方法跟其他学科方法之间具有怎样的异同,等等,都很少仔细的讨论,更不必说形成某种主流意义上的共识了。90年代中期,学界曾经有关于学术规范化的讨论,不过没有很深入地持续下去,在法学界的影响更是如强弩之末,没有多大的回声。闭门造车于僻壤之间,却寄希望于出门合辙于九州之外,当然是异想天开了。 

  一个更为复杂的困难是东西方法律论说资源的反差。我们看今日的法学大师的经典著述都是以古希腊以来的西方思想资源加以支撑的。罗尔斯、德沃金、哈特,包括波斯纳,谁也不引用孔子、孟子的伟大著作。除了在修辞上或者偶尔到中国来讲学时为取悦于“客场”听众而引用一两句论语外,现代的法律政治思想的走势跟我“天朝上国”的煌煌思想史是没任何关联的。我们的学者要追求与他们对话,就必须随着从柏拉图以降的思想说,本土的大师即便偶尔引用,也不过起到一种点缀作用而已。这种资源格局上的差异会加剧我们的依附,几乎只能亦步亦趋地跟从。跟从则难脱“沿街托钵效贫儿”的尴尬,寻求本土支撑则必然是寂寞孤立,这正是今日法律学术所遭遇的一个大困境。 

  话又说回来,也许应当反思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对待所谓国际影响。在这个全球化时代,我们当然要注重向西方的主流学术学习,但是,把国际影响看得太重,变成作为衡量我们的法学成绩的惟一标尺也是一种未必合理的倾向。“别不拿村长当干部”;在这片土地上,为这个民族的法治建立做些实实在在贡献是更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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