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疑犯的律师帮助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29: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疑犯在侦查阶段有获得律师帮助权 权利范围广泛但也应有例外



  侦查程序是一项侦查人员主导的程序。与侦查人员相比起来,律师不拥有强大的侦查权力。律师并非国家的执法人员,他是以法律服务人员的身份而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熟谙法律,并且完全地代表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忠诚地追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大利益。获得律师帮助后的犯罪嫌疑人,不仅心理上可以获得宽慰,而且由于律师的专业知识,使犯罪嫌疑人有能力与侦查人员抗争。有了律师的专业帮助,犯罪嫌疑人拥有了一项与侦查人员抗争的“平等武器”。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利的组成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机关的强权提供了扎实的基础。但是,由于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参与并不是自动的,他们必须基于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才可以参与到刑事诉讼。因此在立法上赋予犯罪嫌疑人享有此项权利是重要的,但是更重要的,却是在实践中如何保障这项权利的实现。纵观世界各国法律,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大体上由以下几种具体权利而组成:

  1.告知权。所谓告知权,是指侦查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被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帮助的权利。如果侦查人员不告知或者不当地告知,那么都将可能产生程序上的不利后果。此项权利在美国得到严格的遵守,在被称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判决中,最高法院要求警察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每次讯问之前,都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否则由此讯问而得来的犯罪嫌疑人口供将可能无效。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规定,在讯问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预审法官应告知被审查人有权选定一名律师或要求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一些国际性的文件,比如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在第5条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被告知的权利也作了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由主管当局迅速告知遭到逮捕或拘留、或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有权得到自行选定的一名律师提供协助。”

  2.会见权。犯罪嫌疑人要获得律师的帮助,必须是要有机会与律师接触,就法律问题与律师商讨。而对于律师来说,在其伸出救助之手之前,必须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而显然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最了解和清楚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因此,会见权对于犯罪嫌疑人、律师双方来说都是必要的。在英国,法律规定,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后,一般必须尽快地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羁押警察制作的羁押记录。《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的、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3.讯问在场权。对于被讯问者,尤其是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参与侦查讯问程序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限制侦查人员不当地行使侦查权力,防止侦查人员使用刑讯、威胁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非法讯问手段。要达到此项目的,律师的在场并不一定都是对其工作的阻碍。因为律师的在场,可以作为讯问的最直接证人,而防止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虚假指控。如英国,在警察对嫌疑人讯问时,除了特定情况外,律师有权自始至终地在场,并且这项权利与警察进行的同步录音录像一起,构成了警察讯问有效性的两大关键保证。米兰达警告也要求警察在羁押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律师在场。在美国,享有律师帮助权“从生效的那一刻起,一切司法程序都必须有律师在场,否则程序的结果将无效。”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同时也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律师在场。

  4.获得有效的帮助权。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帮助,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广泛要求。比如《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责任示范法典》规定:“律师应该在法律范围内热心地代理委托人。”对于侦查程序而言,律师的有效帮助意味着律师不能只是走过场。英国直到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颁布,才使得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前能够得到律师的帮助,获得有效的帮助给犯罪嫌疑人享有律师帮助权设置了最后一道保护屏障。

(二)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具体设计


  一般情况下,启动侦查程序,犯罪嫌疑人应当被告知其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律师帮助,在律师未到来之前,不能对其进行讯问。律师也应当有权不受限制地会见当事人,并在讯问时在场。

  关于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必须要明确告知的时间和方式。从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有关律师帮助权的规定来看,律师帮助权主要适用的是羁押状态下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即针对的是羁押内讯问。在我国,羁押内讯问指的是对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因此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讯问之前必须要告知其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除了警察和检察官在讯问之前必须口头告知之外,还可以考虑在看守所的入口处将告知的内容张贴出来,以使得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尽早地了解该项权利。有学者借鉴英美国家的告知卡片的做法,提出制作一张类似于米兰达卡片的《告知犯罪嫌疑人书》,在犯罪嫌疑人被扣留或逮捕时交由犯罪嫌疑人。另据报载,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专门制作了《告犯罪嫌疑人书》,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首先得到这份“告知书”,上书法律规定的12项权利和检察官必须遵守的三条纪律。这种告知方式也不失为是一种选择。

  对于讯问的会见权,根据联合国的相关规定,应考虑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方式下允许律师会见当事人,当事人与律师的交流应当有充分的保障,不能就会见的次数或时间作出限制。在一般情况下,律师应当有权在讯问时在场。对于讯问记录,在场的律师应当享有签字权,对律师在场却没有签字的讯问记录不能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纳。同时,为保障律师在讯问中能提供有效的帮助,应当赋予律师在讯问之前向侦查机关了解被指控者涉嫌的罪名以及阅读案卷的权利。因为根据禁止先行讯问原则,在讯问之前侦查人员必然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如果律师在讯问前对案情有充分的了解,则可以作好帮助的准备。立法同时要明确,违反这些程序而获得的口供将因此不被法庭采纳。

  但是,“有权利就有例外”。任何一个国家,侦查程序的犯罪嫌疑人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如英国,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第58条(8)规定,如果律师的介入“将妨碍或损害与某一严重可捕罪有关的证据,或者将对其他人造成损害或身体伤害;或者将惊动其他因涉嫌实施此类犯罪但尚未被逮捕的人;或者将妨碍对因实施这种犯罪而获取的财产进行追索,”那么警官可以授权迟延犯罪嫌疑人向律师的咨询。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基于一定的事实,可以估计如果让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将对德国的安全带来危险时,辩护人不得参加刑事诉讼。笔者认为,基于律师帮助可能对侦查造成的不利影响,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律师帮助权应当设置例外,主要针对的是两类案件,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是性质严重的犯罪案件。因为律师的介入将严重影响侦查工作的展开。


新闻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简介: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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