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死刑告知和死囚会见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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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个律师接到电话,是一个死刑被告的哥哥打来的,问他弟弟的案件怎么样了。律师说,三天前我电话问过法官,法官说还没有合议复核,正在审理中。你们家属不要急,再等等,我们会认真负责地辩护好的。这个亲属在电话里当即骂开了:人都枪毙十天了,你这个律师怎么当的!这样不负责!于是投诉、退费,律师做的大量死刑二审的工作全部一笔勾销。

  别以为这个案件是个别现象。自从取消了公判大会这种运动式的宣判方式后,我国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和执行,已经开始趋于人道和理性,不再大事张扬。刑罚已经不仅仅是封建社会的砍头示众这样的吓阻功能。但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中国的死刑终审案件中,法官无视律师基本权利,死刑终审核定不告知律师、甚至故意玩律师、骗律师不告知办案进程的现象,极为普遍。从好的动机来说,是防止被告和亲属知道死刑命令已下以后,会闹事,会不服管教,给看守所和法院增加压力;从坏的方面分析,是一些刑事法官缺乏基本的人权意识,严重不负责任,不遵守最高法院的规定,不尊重律师,无视律师的基本的办案知情权。甚至是对律师的红眼病在作怪,或者报复敢于法庭直辩顶撞他的律师,恶意离间,故意让律师在当事人面前出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这是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立法精神的司法解释。由于我国刑事立法的粗放和不完备,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死刑核准后、执行前被告有什么权利。但其立法精神是保护罪犯基本的知情权,尊重基本的人道观念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好多法院为了省事,为了防止增加麻烦,都记住了《刑诉法》“死后告知”的规定,但没有记住或者故意忽略最高法院明确的“死前有会见权”的司法解释。近亲属要提出会见临刑被告,其前提是知道死刑的命令已下。如果连被告的律师都被封锁消息,那家属怎么提出?只有拿骨灰的份。因为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下达死刑命令后,七天内必须执行,要会见只能在这七天之内。

  如果不分被告人的好坏,仅从死囚权利而言,被告可以会见、可以留下遗言遗书的权利,是封建时代(像《窦娥冤》中会见婆婆哭得天降大雪)、国民政府时代(像被害先烈的遗书遗诗现在都在陈列馆)都有的,我们新中国的法律也是明确规定的。但长期以来,我们是完全忽视这一罪犯权利的。反正是死刑犯,罪大恶极,还有什么权不权的。除了拍电视教育他人需要,一般不会充分保障其遗言权。有的遗书还被截留不交付家属。

  上个月,新闻曝出广东佛山中级法院在死刑执行前,开始保障罪犯的会见亲人的权利,被全国媒体广泛转载。可见这个权利被漠视已经是长期存在,稍微做一下都成了新闻了。似乎这不是权利而是恩赐。死刑犯提前知道自己要行刑,确定会增加自杀、闹监、报复的风险。但这并不能成为向刑事辩护律师、家属封锁消息的理由。因为死囚是被囚禁的,他的信息不对称,你可以到临刑当天宣判,其律师和亲属则可以事先作好会见的充分准备。至少,辩护律师是必须在执行前被告知的。因为,对于辩护律师,其辩护的责任和权利要到全案结案之后。法院必须保障其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对有些可能存
在错判的案件,执行前让律师知道还有利于及时纠错。因为我国法律是有若干种法院可以当场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的。如重大遗罪、重大检举立功、发现确有错判等。这时候听一下律师的意见,是很有必要的。

  我国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这是国家法律,是公开的,并没有什么不好说的。但我们也一直强调慎用死刑,对死刑犯也要保障其法定权利。最高法院已经明确,在今年将全部死刑案件收归最高法院核准,为此增设了两个刑事审判庭,并从全国法院选调一批优秀的刑事法官。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权后,我国对死刑的审判将更加慎重和严谨,在具体宣判、执行中也必将更加规范。因此我将这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来,期望引起各级法院刑事法官的重视。

(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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