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孝清:认真准备积极应对努力适应律师法的修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7:06: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朱孝清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作了较大修改,且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负责同志已明确表示: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在刑事诉讼中自动生效,而不必再经刑诉法修改。

  由于律师法与检察工作特别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工作关系密切,故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应对措施。






  一、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律师法的修改

  修改后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与刑诉法有关规定相比,其修改主要表现在赋予或更充分地赋予律师四方面的权利:(1)会见权。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新律师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2)调查取证权。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而新律师法则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3)阅卷权。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新律师法则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4)法庭上言论豁免权。刑诉法并无关于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规定,原律师法也仅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而新律师法则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法的上述修改对于完善律师及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侦查活动的公开性、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中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对抗性;同时,由于律师可以通过行使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而获悉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而律师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律师法却未规定应当向检察机关开示,从而使得检察机关与律师双方对案件证据信息的知悉具有不对称性。上述“三性”难免给检察工作增加以下四方面的难度:(1)增加取证难度。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有利于稳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强化拒供心理和证人特别是污点证人的避证、拒证心理,从而增加取证的难度。(2)增加固定证据的难度。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由于不了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翻证(特指违背客观事实的翻供翻证,下同)。而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律师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少数素质不高的律师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稍加“点拨”,犯罪嫌疑人、证人就有可能翻供翻证。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往往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言词证据本就稳定性差,犯罪嫌疑人、证人如果翻供翻证,必然增加固定证据的难度。(3)增加拓展线索、扩大战果的难度。拓展线索是侦查的重要措施,它不仅可能使小案发展为大案,而且可能使单个案件发展为窝案、串案。而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拒供、少供,而且有可能泄露案件的某些信息,从而给侦查中拓展线索、扩大战果增加困难。(4)增加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难度。律师通过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的行使,对案件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较全面、充分的了解和掌握,而公诉人员对律师所获取的证据却不一定了解,从而有可能使公诉工作因律师的证据“突袭”而发生意外和被动。

  可见,挑战显而易见。但是,挑战就是机遇,压力就是动力。上述“三性”、“四难”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苦练内功,严格公正执法,提高工作能力、水平和案件质量。同时,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我们仍有回旋的余地,而且还可建议人大加强应对性立法。我们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律师法的修改,既要防止怨天尤人,畏难消极,又要防止盲目乐观,被动应付。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积极应对,不折不扣地实施新律师法。

  二、用好法律有关规定

  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会见权,并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但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未作修改。司法部长吴爱英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也说:“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可见,律师法只是修改了律师会见的批准问题,而未修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批准问题。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有不少涉及国家秘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检察机关可以事先告知看守所,让其把好律师会见关,当有律师要求会见时,让看守所告知律师: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需经检察机关批准。

  三、苦练内功,提高侦查和公诉等工作水平

  证据是诉讼的依据。新律师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收集、固定、拓展等方面,故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也应放在提高证据的收集、固定、拓展和分析运用的能力水平上。(1)前移侦查重心,强化初查工作,并提高第一次讯问的成功率。因为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就可会见,故前移侦查重心,强化初查工作,提高初查和第一次讯问的成效是必然的选择。(2)继续改革侦查方式,关键时刻集中力量同步取证。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作用,在较大范围统筹优势侦查资源,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步进行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冻结款物等工作,争取赶在律师介入案件前取得最主要证据。(3)全面、依法收集证据。要全面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严格依法收集证据。因为无罪、罪轻的证据我们不收集,律师会收集;不依法收集证据,律师就会在法庭上揭露你,这都会招致被动。(4)强化证据的完善、固定工作,防止翻供翻证。及时发现并堵死证据中的空隙、漏洞,完善证据;坚定不移地推进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把讯问(询问)与全面获取证据结合起来,使之供证结合;深挖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和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教训;让犯罪嫌疑人、证人自书供述、证词。(5)强化案件动态监控。及时掌握案件动态,注意收集串供、转赃等再生证据,发现并返正律师介入后出现的翻供翻证及其他不正常情况。(6)加强侦诉配合。及时互通情况信息;对重大复杂案件,公诉部门要提前介入,提示侦查部门补强完善证据。(7)提高分析、运用证据能力,提高出庭公诉水平。(8)强化科技手段的配置和运用,发挥科学技术在揭露证实犯罪中第一生产力的作用。(9)加强监所检察工作。监督看守所加强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情况的管理,防止发生律师法禁止的行为。

  四、建议完善立法,强化侦查措施和手段

  在刑事诉讼中,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一对矛盾,法律应当兼顾这二者的平衡,防止顾此失彼。我国刑诉法中的侦查措施总体上是根据普通刑事犯罪的特点来设计的,对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考虑得不够,因而本就难以适应揭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需要。在实践中,职务犯罪“黑数”过大、查处时过于依赖口供、查处涉及领导干部的犯罪案件往往依赖于纪委等等,都与现行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和手段赋予得不够有直接关系。律师法的修改则更增加了揭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困难。为此,要继续积极建议立法机关统筹惩治职务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二者的平衡,赋予必要的侦查措施和手段。其内容主要是:(1)赋予检察机关对关联案件的侦查管辖权。现行刑诉法之所以将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案件划归检察机关管辖,是因为它与受贿案件紧密关联。实践中,不少职务犯罪是与其他犯罪交织或关联的,如贪污贿赂犯罪与偷税、制售伪劣商品、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挪用、贿赂犯罪,徇私舞弊犯罪与“前案”等。为有利于检察机关发现线索、获取证据、提高侦查成效,应当有限度地赋予检察机关对这些关联案件的管辖权,并明确关联管辖的范围、条件和程序。(2)将技术侦查、诱惑侦查等措施规定入刑诉法,明确其使用的范围、条件、程序及效力,并明确侦查职务犯罪可以依法使用这些侦查措施。(3)完善侦查强制措施。借鉴“两规”、“两指”,设置一种强制力介于取保候审与拘留之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交代问题的强制措施,并明确这种措施的条件、程序和期限。(4)针对职务犯罪侦查中言词证据地位突出的特点和证言的重要性,增设强制证人作证制度,同时规定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豁免制度。(5)规定律师向检察机关开示证据制度,防止庭审中“突袭”。此外,还应建议有关部门完善存款实名、财产申报、限制大额现金流通以及监控财产转移等制度。

  五、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系

  检察机关既要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又要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建议并督促他们加强对律师的管理,规范律师行为,防止和及时惩戒律师的违法行为,发现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根据2月14日在相关会议上的发言整理)新律师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收集、固定、拓展等方面,故检察机

  关的应对措施也应放在提高证据的收集、固定、拓展和分析运用的能力水平上。

  律师法只是修改了律师会见的批准问题,而未修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批准问

  题,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赋予检察机关对关联案件的侦查管辖权,强化侦查措施和手段,增设强制证人作

  证制度,规定律师向检察机关开示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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