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与平衡:法社会学视野下的权利与权力的对话(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7: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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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辩证统一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指出:“我们所理解的权力,就是一个或若干人在社会生活中即使遇到参与活动的其他人的抵制,仍能有机会实现他们自己的意愿”。 也就是说,权力乃是一方凭借其所能控制和支配、同时又是对方必需的某些公共资源和价值,而单方面确认和改变法律关系、控制和支配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量和能力。






通常讲,权力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权力的社会性。一方面,权力是一种社会现象,只有两人以上的场合才会有权力。权力是一种人对人的关系,而不是人对物的关系。另一方面,权力的社会性也表现在权力普遍存在于各种群体、组织及其他形式的人类关系网络中。没有权力的社会是不存在的。二是权力的非对称性。权力意味着不平等。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影响力,影响者和被影响者是不平等的。迪韦尔热说:“一种权力的存在意味着一个集体的文化体制建立起了正式的不平等关系,把统治他人的权力赋予某些人,并强迫被统治者服从后者”。 权力总是存在于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的互动关系中。没有权力主体就无所谓权力,但权力主体的权力源于权力客体,离开权力客体也不能独立存在。权力的非对称性就表现为权力主体的发号施令和权力客体对命令的服从。三是权力的强制性。一方面,权力的强制性意味着不按权力主体的意愿行事,权力客体就要承担某种后果,就会受到制裁。权力客体正是由于对这种潜在制裁的惧怕才会服从权力主体。另一方面,权力的强制性还表现在权力客体行动选择自由的丧失上。即在某件事上有若干种行动的可能性,权力主体排除其他可能性,只要求按其中一种形式行事。

如果我们站在与权利相比较的角度,来评价权力的特征,我们会发现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是:一是行使的主体和属性不同。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主体则只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而且,权利一般体现个体的利益,权力则不体现权力者的个人利益,而以国家、社会的公益为目的。以权利谋“私”可,以权力谋“私”则是非法的。二是法律地位不同。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也可让渡他人享有,可是相对权,也可是绝对权。在存在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权利的运行直接依靠的是主体行为的正当性,只有在受侵犯后才会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单独的权力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权力以对方的服从为条件,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其运行自始至终与强制为伴,可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三是对应关系不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的权利,一方行使权利,则他方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当然,权利主体也要承担不滥用权利的义务。权力与责任相对应,一方行使权力,相对方就有服从的责任,拒绝服从或妨碍、阻挠行使权力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权力主体也要积极、合法、正当行使其权力,否则亦要承担责任。四是行使规则不同。权利主体不仅可做法律授权之事,法律未规定为权利又未加禁止的事亦可去做。并且,权利主体可以转让、放弃某些权利。权力则不然,凡法律未授权之事,权力主体不得做,否则就是越权,更不得放弃或转让权力。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其自由裁量权亦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政府权力不能不用、怠用或滥用,否则即是渎职。权力的自由度远远小于权利。

就其起源来讲,权力源于权利,它是公众为了更好地保障和增进自身利益而以明示或默认方式转让一部分自身权利才凝聚成权力。作为权利的派生物权力,与权利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首先,利益为权利之本,权利乃权力之本,利益则可谓权力之根也。简言之,权力本源于权利,并最终本源于利益。其次,在任何一种外在的权利(道德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中,我们都能觅到权力的影踪。一方面,个体权利总是受到群体权力的支持,否则权利无法实现;另一方面,每一种权利又都能产生或具有一种权力,否则,它也无法成为现实的权利。以法律权利为例,当法律确定了公民的某项权利时,它表明了国家对这项可能或现实地被行使的公民权利的认可,群体或国家的权力支持是个体或公民权利中的权力的来源,缺乏前者的支持,公民权利则根本不可能产生,即使产生也无法实现,因为它缺乏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能力,没有权力的支持,它只是一种虚幻的权利;法律权利可以说是国家对社会中的部分道德权利、习惯权利从法律上予以承认的结果,它以它的合法性分享着国家权力。再次,权力本源权利和利益之后仍一刻也离不开权利,这不仅是指前面已说明的权力应始终为权利而作用,而且是指权力需要相应的权利作依托,即作为权力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物质和精神基础。无权力的权利,固然难以确立和实现?无权力作用,根本不能形成权利,因为利益未经权衡确认,它只是利益而非权利,无权力保障,权利难以实现,形同虚设;而无权利作依托、作基础,权力也无由存在,无由发生,也是虚有之力,或者虽属于力,而并非权力。最后,权力和权利可以而且事实上经常转化。一方面,权利转化为权力,权力乃为了权衡、协调、界定、确认和保障实现权利而设置、存在和作用;另一方面,权力在反作用于权利时,调整着利益分配关系,形成和改善权利关系,使各主体权利得到界定和确认,使某些主体取得或让与某些权利,这就是权力转化为权利。这种都是正常的社会公认范围内的转化。

权利与权利的一般关系是:权利与权力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建立二者的良性运作,必须利用其对立性,发挥其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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