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死刑存废的刑罚制度选择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7: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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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8日召开的第62届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了全球暂缓死刑的决议,在各国代表中,有104个国家支持暂缓死刑,54国反对,29国弃权。这意味着,在我国原先基本上还只是停留在学术层面进行探讨和争论、只是由少数刑法学者在进行呼吁和研究的减少和废除死刑制度问题,已经实实在在开始摆在了我国立法界、司法界的面前。

  在这次表决之前,第62届联大负责社会和人道主义事务的第三委员会曾于11月15日以99票赞成、52票反对、33票弃权的结果通过决议,呼吁暂停适用死刑,并希望将来彻底废除死刑。以欧盟为首的近90个共同提案国投了赞成票。中国代表团张丹参赞就此发言时,阐述了中方立场:中国代表团对联大第三委员会投票通过“暂停适用死刑”的L.29号决议表示遗憾,52国投票反对该决议再次证明在死刑问题上并无国际共识,因此对该决议的效力表示严重质疑。实质上,联大曾经在上世纪90年代两度讨论过死刑的废除问题,但都因为成员国的意见分歧不了了之。这次联大在新任秘书长和欧盟国家等合力的推动下,终于在比较大的分歧意见下通过了该决议。

  在法律等级效力上,国际公约对成员国具有高于国内法的约束力,但各国可以在宣布加入和具体适用时对若干条款选择保留。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已经加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21个国际人权公约,因此,对联合国通过的条约负有在国内法中进行约束和遵守的义务。

  但是,刑罚制度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同历史传统、伦理观念、社会状况、宗教制度、刑罚传承等很多因素相关。在我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中,死刑一直是治理国家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从现阶段的国情和治安现实看,废除死刑不仅没有现实基础,而且也不具备思想基础。不但是一般群众,即便是执法者和有法学素养的人群,也难以形成共识。中国的国内法明确保留了死刑,历史伦理观念上一直都有“杀人偿命”等同态复仇思想的基础,社会心态上绝大多数人接受保留死刑。
此外,联合国以前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并没有禁止死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在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可以对最严重的罪行适用死刑。因此,中国有权对这个意在废除死刑、要求各国暂缓施行死刑的新的公约表示“遗憾”和“严重质疑”。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中国可以完全不顾及这个决议的号召和约束意图。现行刑罚制度中设定的死刑条款过多、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过多的问题,在国内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就一直有所探讨和争议。联合国这一决议必然对我国的刑罚思想、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产生重大的影响。事实上,1997年修改刑法,废除了一般盗窃罪的死刑,2007年又决定死刑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都是大量减少死刑实际适用的具体措施。中国一直在模范地遵守已经加入的人权国际公约。

  根据国内刑事法的理论和实际的发展、国民的心态、政治家的治国理念,中国的死刑制度可以预见会长期保留,但会减少和慎用死刑。对杀人、伤害、抢劫、爆炸、恐怖活动等直接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生命和健康权利的,继续保持死刑的震慑力。同时,可以考虑在财产性犯罪、职务性犯罪、非人身伤害类的犯罪中,减少甚至废除死刑,以使我国的刑事法符合国际上轻刑化和减少死刑的趋势和潮流。当然,也有必要向国内大众进行国际刑罚趋势和刑罚思想的传播,使大家都能够明白和理解为什么要减少死刑,使过去那种极端化的“严打”、重判重杀思维得到矫正,这将是今后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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