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合同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0:43: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合同法
一、本章学习要点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重点)
2、合同的形式与内容(重点)
3、合同订立的程序(重点)
4、合同履行的原则和保全措施(次重点)
5、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次重点)
6、违约责任和合同纠纷解决(次重点)
二、本章学习提要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重点)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的原则:①平等、自愿原则;②公平、诚实信用原则;③守法原则;④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的形式与内容(重点)
1、合同的形式——书面、口头、其他形式
2、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的基本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重点)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下列两项条件: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发出后,可以撤回;要约生效后,可以撤销。
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被撤回。
要约已经生效,对要约人有约束力,不得任意撤销。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撤销。撤销要约的条件包括:①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②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可以使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承诺是对要约的内容有实质性变更、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则为新要约。
合同的内容已承诺内容为准。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3、有效合同的条件:①主体合格;
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4、无效合同: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可撤销和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6、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处理
区别:无效合同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合同时对当事人一方不公平,因此,二者在程序和后果方面都是不同的:①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是变更还是撤销,当事人可以选择,当事人请求变更,则不得撤销;②提出撤销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③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如果被撤销,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④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期限,即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失。
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①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②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予以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③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④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⑤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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