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反不正当竞争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0:43: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本章学习要点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重点)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次重点)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一般)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般)
二、本章学习提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重点)
1、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我国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②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人的主观方面是以故意为主。
③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具有双重性:一是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侵害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
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诚实、不善良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次重点)

序号

行为

类型

1

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经营者

故意

经营者和个人的民事权利、国家对质量管理的正常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定国家和特定地区的名誉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主体的混同行为、营业主体的混同行为、商品质量的原产地的虚假表示行为

2

商业贿赂行为

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

故意

竞争对手的正当商业利益,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以及受贿人员所在单位的合法利益

违反国家有关财务方面法律、法规

3

虚假宣传行为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广告主属于故意,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国医和过失均构成违法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利用广告的方法和其他方法两类

4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合同关系的经营者,也由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经营者和个人,还有第三人

故意也有过失

权利人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平竞争的秩序

非法窃取、非法泄露或公开,非法使用

5

降价排挤行为

在市场交易中处于销售者地位的经营者

故意

同业竞争对手的利益和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

经营者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6

搭售行为

经营者

故意

购买者的合法权益,限制市场的正当竞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7

不正当奖售行为

经营者

故意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有奖销售这种促销手段对市场竞争秩序有着双重的影响

8

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

经营者

故意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9

串通投标行为

招标者和投标者

故意

①招标者与投标者的合法利益②招标、投标的正常秩序

我国投标、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

限购排挤行为

①公用企业②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故意

①妨碍用户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②排斥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竞争③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11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故意

①剥夺了经营者交易自由的合法权利②损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③自由竞争的原则受到破坏,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受到抑制

滥用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国家机关、经营者、消费者相互之间因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般)
民事责任:①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行政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行政处罚主要针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形式。行政处分主要针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的程序: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责任的追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刑事责任的追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构成犯罪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检察机关对构成犯罪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按各自权限,积极立案侦查、起诉。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审判职能。



相关文章


《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工业产权法
《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税法
《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合同法
《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公司法
06司考重点、难点汇编《经济法》四
《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外商投资企业法
06司考重点、难点汇编《经济法》一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