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公司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0:43: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公司法
一、本章学习要点
1、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重点)
2、公司的类型(一般)
3、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重点)
4、公司的资本、股份、债券(次重点)
5、公司的利润分配(一般)
6、公司的变更、终止、清算(一般)
二、本章学习提要
(一)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重点)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特征:(1)独立性 ——公司有独立的财产和组织机构。
(2)集合性 ——公司由法律规定人数的投资人组成。
(3)营利性 ——公司设立的目的是获得利益。
(4)合法性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
(二)公司的类型(一般)
按股东责任 ——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
按公司国籍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按公司之间关系 ——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
按产权性质 ——国营公司、私营公司、合资公司。
我国公司法认可的公司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重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2 —— 50人(国有独资公司可为1人)发起设立:发起人5人以上,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募集设立:可少于5人。(如国有企业改建)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50万元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30万元
科技咨询、服务性:1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
出资形式货币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
但工业产权等作价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发起设立的,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股份,其余的向社会公开募集。
出资凭证出资证明书股票
章程制定股东共同制定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转让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可依法自由转让股份
公开性不能发行股票可以发行股票
财务状况不对外界公开(属于封闭性公司)公开募股的公司,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开(属于开放性公司)
设立条件人数
出资额
章程
名称、组织
场所、条件发起人
出资额、股份发行
发起人制定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名称、组织
场所、条件
设立程序①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②报经审批
③股东出资
④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营业执照)
(执照签发日为成立日期)①确定发起人并制定章程
②报经审批
③认股、募股、缴股(专业产权、非专利20%)
④召开创立大会
⑤办理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签发日为成立日)
⑥公告、备案
组织机构①股东会——权力机构
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执行机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③经理(聘任)——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是董事会的代理人)
④监事会——内部监督机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①股东(代表)大会——权力机构
②董事会(选举)——执行机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③经理(聘任)——日常经营管理机构
④监事会 —— 监督机构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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