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5: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讲解】第116条至第119条规定的是破坏公共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罪名分别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子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对这类犯罪的认定应注意它针对的是对象的危险,而不是手段的危险,因此这类犯罪主要是一个对象问题。其中重点是对电力设备的理解,“电力设备”是强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通常不包含终端使用设备,只包含生产和输送设备。比如,在工厂用电的电机不属于此意义的电力设备;已架设完毕,交付电力部门验收合格,但还没有通电的线路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农村季节性用电的水电站等线路,在农闲不通电时也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可见,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未必以正在通电为标准,因为实践中破坏电力设备多以偷盗为目的,很少是为破坏而破坏,构成标准的想象竞合犯。破坏行为与偷盗行为的竞合,从一重罪处断。司法解释中关于盗窃石油输送管线,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处罚。
【特别提示】注意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本条涉及到数罪并罚问题,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组织集团的行为一般是预备行为,例如为了抢劫而组织抢劫集团,假如一次都没有抢劫成功就被破获了,应该定抢劫罪,可能属于未实施的预备、未遂或者中止。假如抢了银行,进入到实行阶段了,这种情况还是一个抢劫行为,只不过由预备进展到实行。
2恐怖集团就不一样了,按照本条的规定,参加恐怖集团本身就是刑法中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因此,参加这个集团,准备搞恐怖,即便还没有实行恐怖犯罪,就已经构成了刑法中的一个标准的犯罪。如果由此又搞其他恐怖活动,例如投放危险物质、爆炸,这个又构成了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两个实行行为。这和抢劫进展到杀人仍是一个实行行为是的不一样。所以法律明文规定,在本条第2款的情况下数罪并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讲解】
1.本条规定的是劫持航空器罪,它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飞行中或者使用中的航空器。
2.这个罪中,犯罪分子一般都是想劫持飞机逃跑,所以他劫持航空器是为了试图改变或控制航空器的飞行方向,并不是为了破坏航空器,这一点区别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
3本罪规定了一个绝对死刑,导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应当处死刑,没有其他选择。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讲解】本条不是重点法条,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最重的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刑法》总则规定,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15年。而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个别刑罚还有死刑。如果盗窃广播电视设施数额特别,特别巨大,就有可能按盗窃罪处罚,而不是破坏罪了。但一般情况按破坏罪处罚,只是在极端的情况下,按盗窃罪处罚。这是一个特例,一个难点。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讲解】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有关这一条,只要理解“非法储存”的含义就够了。根据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非法储存是指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三)》将本条第2款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同时,罪名相应调整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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