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5: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讲解】此条款规定的是特殊累犯。
1.本条要求前后两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果其中有一个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则不构成特种累犯,而构成普通累犯。
2.特殊累犯也有一个时间条件限制,即必须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如果前罪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前罪被判处缓刑的,不构成累犯。因此他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屡教不改,而是经刑罚屡教不改,这是一个前提。
3刑法分则中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重犯,即刑法356条的规定,对于此种情形应适用分则的规定,不再适用关于累犯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自首。第1款是一般自首,第2款是特别自首。
1.此条第1款规定自首有两个条件:一个是自动投案,一个是如实供述。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应视为自首。
2.第2款是特别自首,特点是在押、在案人犯的自首,其与普通自首的一个重大的区别是主体不是自由的,而是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因而不存在自动投案的问题,自首体现在如实供述及供述的内容,“其他罪行”参照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是指不同种罪行,此点结合司法解释一起掌握即可。
3.关于自首的处罚要注意不同情况下的不同处理,也就是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备上述条件后又具备犯罪较轻情形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第68条如果犯罪后又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在不同情形下法律规定的宽大幅度不同。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讲解】
1.本条是关于立功的规定,立功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揭发他人罪行,查证属实的。第二种是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第二种情形规定为具备查证属实的要件即可,不必须得以侦破案件。另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立功还具有其他三种情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逃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2.何为重大立功?根据前面所提到的司法解释的第7条,是指因行为人的立功表现而被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3.立功者的处罚原则类似于自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三种情形都可能适用,只不过要具体区分在何种情况下该适用什么样的处罚原则。


相关文章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十二)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七)
法理学:法制与法治 法治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八)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六)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九)
法理学:法制与法治 法制
法理学复习要点—高其才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五)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