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5: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假伪劣产品罪。
1.本条中注意对于销售额的规定。如果没有销售到5万元,但是在其仓库中查处了价值达到15万的伪劣产品,可以认定犯罪未遂,而销售额达5万元的就构成犯罪既遂。这是一个一般规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就是销售额和查处额。这与后面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实际上属于法条竞合关系。
2.另外还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个解释的第9条、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或者提供技术条件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了《刑法》第140-148条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查处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注意这一条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并不要求造成什么实际的损害结果。这是因为食品是最关乎身体健康的,如果掺了有毒有害物质,最有可能造成损害,所以法律对它的要求也比较严。
2.另外注意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别的目的,例如为了报复或排挤竞争对手而在食品中掺加有毒物质的,就构成了投毒罪,不能再定本罪了。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本条中要特别注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就不能构成本罪。但是,《刑法修正案(四)》把这个“结果”改成了“危险”。大家要注意它是针对有些地方将一次性的医疗器械,如注射剂清洗之后又回收使用,虽然还没造成后果,但对人体造成了重大危险这种情况而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讲解】本条讲的是法律的适用问题。根据本法特别规定,法条竞合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讲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第2款规定的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3款规定的是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2、本条要注意“出口”与“进出口”的问题。走私包括进口和出口,本款把“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限定在出口的范围内。反之,如果走私进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不能构成本罪,只能在偷逃税达到规定数额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相关文章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七)
法理学:法制与法治 法治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八)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六)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九)
法理学:法制与法治 法制
法理学复习要点—高其才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五)
2006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照:法理学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