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第三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0: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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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殊市场准入的审批许可制度
一、审批许可制度的概念
  审批许可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成员设立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进行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允许其进入某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
审批许可制度的性质、意义  
二、审批许可的分类
  审批许可是以不同标准加以划分的。
(一)根据适用对象的不同,审批许可有两类:
  1、个人进入特殊市场的准入审批制度。
  2、企业设立审批和经营许可制度。
(二)根据申请人要求进入市场的类型不同,国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不同的批准许可方式。
  1、立法特许。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某一市场主体从事特定类型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发布法规,设立该市场主体。
  2、专项批准。政府对某一市场主体从事特定市场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决定,批准其设立的行为。
  3、许可证审批。政府对从事某许可范围内经营的企业的设立和现有企业要求从事某许可范围内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给予颁发许可证,准许其从事该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根据审批许可内容不同,又可将审批许可制度分为两类:
  1、设立审批。设立企业从事依法需要国家审批许可才能经营的业务,必须经国家的审批才能成立。
  2、营业许可审批。已成立的企业,从事法律规定需要国家许可才能经营的业务,就必须履行这一审批程序, 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的行为
三、审批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需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才能设立的企业;
四、审批许可机构和审批许可条件
  几个重要行业的审批机构
五、审批许可的效力
  获得批准许可与取得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关系。
(一)何为特殊企业和特殊企业形成
特殊企业形态的概念及类别1、特殊企业形态是采取特殊形式的企业,它是相对公司、合伙、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等普通形态企业形态或形式而言的,特殊企业是指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动作的企业。
(二)我国的特殊企业分类
我国特殊企业的类别为:(1)原则上适用《公司法》和《企业法》,而主要由行政命令和行政规章决定设立和调整的企业。包括经营邮电业务和某些电信工作的市县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各铁路分局、金融、军工、造币等。(2)大体上是依专门法设立和调整的企业,目前只有中国人民银行。
(三)特殊企业的活动领域
特殊企业的活动领域:
1、政策性经营或在经营中承担一定的政府或公共管理职能的领域。如:三大政策性银行
2、非竞争性的合法垄断领域。如:铁路
3、竞争性领域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如:香港中华电力
4、国有农场、林场、建设兵团等具有社区性、地域性、政权组织性的某些领域。
5、为完成特殊任务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或法人,如:中国长江三峡工程总公司
(四)特殊企业在经营方面的规制
特殊企业的经营机制: 任何特殊企业包括么有私营的特殊企业,其经营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国家或政府的控制,并依企业的性质、目的任务等的差异而有不同的侧重。这种控制或直接的规制,包括营业规制、价格控制、特别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制度,不同于普通企业的监察制度等。
*特殊企业形态
特殊企业形态是学理上的概念,指企业基本法律形态之外的企业法律形态。如股份合作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国营企业等。
特征:1、特殊企业形态以企业基本法律形态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为基础;2、特殊企业形态具有不同于企业基本法律形态的特殊法律制度,应以专门立法来规范;3、特殊企业形态是发展变化的。
分类:
1、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1、国有独资公司属国有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4、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须经国家特别授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1、投资设立(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据国家经济发展以及产业调整的客观需要,运用国家所授权投资的资金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单独创建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2、国有企业改建设立方式。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条件;2、股东的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指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制度的特殊规定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1、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行使并可将股东会部分职权授权董事会代行;2、由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性质,应加强公司的民主管理。
2、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和企业法人。
法律特征:1、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2、实行民主管理;3、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4、股份合作企业是企业法人
股份合作企业的特殊法律制度:1、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结构,设立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国家股和法人股;2、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制度(权力机构为职工股东大会,可以设立也可不设立董事会,由职工股东大会决定是否设置监事会);3、股份合作企业的分配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想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3、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指通过股权控制或合同的安排,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由若干法人企业组成的企业联合体。
特征:1、企业集团是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若干企业组成的联合体;2、企业集团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呈多层次的组织结构;3、企业集团内的从属企业受控制企业的实际控制;4、企业集团的控制企业通过股权参与或协议安排实现对从属企业的控制。
企业集团的功能:1、大型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中起骨干作用;2、促进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3、发展规模经济,提高规模效益,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4、增加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
企业集团组建的条件:1、具有一个实力较大的核心企业集团母公司;2、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3、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之间,应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4、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内的法律关系:1、企业集团内的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之间是母、子公司的关系;2、企业集团内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对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法律规制主要涉及:1、母公司控制权的正确行使;2、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3、子公司利益的保护;4、子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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