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第一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0:48: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社会保障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1、社会保障的定义。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而以立法形成确立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方式,在公民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灾害、战争等原因而生活发生困难、或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机会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社会制度。
主要特征:1、强制性;2、社会性;3、福利性;4、人道性;5、互济性。
2、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社会保障关系,是指社会保障主体因参加社会保障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有关非政府公共机构、企事业等单位以及公民在实现社会保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主要包括:1、社会保障基金形成关系;2、社会保障待遇给付关系;3、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关系;4、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关系;5、社会保障管理、监督关系。
3、社会保障项目。
三、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法的宗旨:1、保障基本人权;2、保障社会公平;3、保障社会安全。
社会保障法的原则:1、普遍保障原则;2、平等保障原则;3、基本保障原则。
*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一)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二)普遍性与差别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外部条件。
*社会保障组织体系
社会保障组织体系,是指分别承担一定社会保障职能的各种主体在社会保障系统中彼此分工和联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一)主体
社会保障管理层次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及其领导下的社会保障委员会,以及社会保障主管机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和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机构;
社会保障供给层次的主体重要是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经济保障基金经营机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和企业等缴费单位。
社会保障权主体,即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的公民。其法律资格具有下述特征:1、普遍性;2、有限性;3、复合性。
(二)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满足其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需要的权利。主要特征:1、社会保障权是生存权利;2、是法定权利;3、是人身权利又是财产权利;4、是公法权利;5、是非对等权利。
社会保障权的内容:1、社会保障请求权;2、社会保障待遇受领权;3、社会保障待遇支配权;4、社会保障救济权。
社会保障待遇是指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向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作为社会保障待遇的物质帮助,一般有下述形式:1、货币形式的帮助;2、劳务形式的帮助;3、实物形式的帮助;4、劳动权形式的帮助。
社会保障享受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享受特定项目社会保障待遇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根据立法建立的用于特定社会保障项目的专项资金。作为社会保障事业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
社会保障管理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个层次,宏观管理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微观管理即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管理。
社会保障监督主要是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所构成,既包括对社会保障具体事务的监督,也包括对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监督。行政监督,是以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主,以相关行政部门协同实施的对社会保障全过程的全面监督,也是社会保障系统内部的自律监督。审计监督是以国家审计机关为主、社会审计机构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为辅,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社会保障基金使用和运营的效益所实施的经济监督。社会监督,是以社会保障的利害关系各方为主,并由相关社会力量(如新闻界)协同,对社会保障系统所实施的监督。
社会保障争议是指社会保障的利害关系各方主体关于实现社会保障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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