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诈骗犯罪形成的原因及其防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0:42: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通过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金融诈骗犯罪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而且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并趋于智能化,诈骗金额也越来越大,犯罪分子由原来个人作案逐渐发展到内外勾结团伙作案,犯罪逐渐趋于国际化。金融诈骗不仅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威胁到国家金融安全。这类案件的发生除了诈骗分子手法隐蔽难以识别,或与银行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处于发展中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供求矛盾还会长期存在,各方面的短缺现象尤其是资金短缺还很严重。在资金短缺,通过正常的渠道不能获得资金的状况下,一部分人就想方设法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资金,加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模式的不完善,原有的社会控制机制不断松懈、变异和废弃,新的金融内控机制还不完善,给金融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金融诈骗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复杂的,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的防范和控制也不能是单一的,而应是多元的,不仅要从法律方面大力加强控制机制建设和防范力度,还应从社会预防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有效的、全方位的监控。

关键词:金融诈骗 犯罪手段 犯罪数额 法律对策 社会防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诈骗犯罪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金融诈骗不仅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而且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危害国家的经济安全。因此,打击金融诈骗活动,有效防范和遏制金融诈骗犯罪的产生和蔓延,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金融诈骗犯罪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金融诈骗犯罪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我国刑法中虽然有金融诈骗罪这一概念,但其范围实是难以确定。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人认为:1、通俗地讲,金融诈骗犯罪即指为了骗取财产或银行信用而恶意利用来自被害人自身的弱点,使金融机构或开户单位、个人陷于错误认识,自动向骗犯交付财产或提供银行信用的行为。2、另有学者认为,金融诈骗是指以骗取金融机构的财产或者信用为目的,采取虚构实是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使金融秩序遭到破坏的行为。3、还有学者认为:金融诈骗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产或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我认为上述三种定义均未完全揭示金融诈骗犯罪的本质,第一种观点的表述过于学理化,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不具可操作性;第二种观点忽视了金融诈骗侵害的其它客体如私人财产等,人为地缩小了金融诈骗的定义范围;第三种观点虽然弥补了上述前两种观点的不足,但是,单纯以列举的方式来讨论金融诈骗的概念,注定是要挂一漏万的,金融诈骗的犯罪手段决不仅仅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我认为,金融诈骗犯罪应是指在金融领域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欺诈的方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或个人的信用或财产,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金融诈骗犯罪作为一独立的罪,其罪域极为广泛,从属罪名繁多,包括信贷犯罪、票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以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证券犯罪等等。

二、金融诈骗犯罪的特点

近年来,金融诈骗犯罪的发案率逐年增加,犯罪手法不断翻新,诈骗金额也越来越大,已成为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从案发的情况来看,金融诈骗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 涉案数额越来越大

在我国,从1985年至1992年全国金融系统经济罪案的立案数来看,金融诈骗犯罪曾经出现过两个高峰期。第一个高峰是在1984年期间,当时全国性大规模的重复建设、盲目投资,造成信贷规模失控,犯罪分子乘机进行贷款欺诈,出现第一个高发期。经过3年“严打”,金融诈骗犯罪的发案率有所下降。1988年国家紧缩银根,资金供求矛盾再度紧张,金融诈骗出现第二个高发期。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新旧金融体制之间出现漏洞,加上新的信用工具的不断出现,金融诈骗犯罪又进入一个特殊的高发期。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追求享受,疯狂作案,金融诈骗案值动辄上百万元,超过亿元的大案亦屡见报端。1995年以来,公安部承办了百余起金融领域的特大犯罪案件,每项案件涉及金额均在亿元以上,有的竟达几百亿元。如发生在河北衡水农行的备用信用证诈骗案,犯罪分子骗取金额高达100多亿人民币。北京市公安机关侦破的“新国大”期货诈骗案,案值亦达5.32亿元。这些案件案值之巨、涉及面之广、受害者之众、社会影响之大无不令人震惊。“仅在上海地区,根据三年的统计数字分析,金融诈骗犯罪已占整个经济犯罪案件的三分之一弱,而案值则超过三分之一甚至达到三分之二左右,已稳居经济犯罪中主要犯罪类型地位。”

2. 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

金融诈骗是一种智能化犯罪,犯罪分子不仅智商高而且精通有关的金融业务和法律知识。随着国内银行业金融电子化、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传统金融业务的处理手段和程序已相继退出,取而代之的是电子化的资金转账系统、数据清算系统、自动柜员系统及银行数据交换中心和数据备份中心等现代化的调拨、转账、清算、支付手段,这就为金融诈骗留下了较大的空间。犯罪分子往往运用自己的智力和技术作案,目前已经出现了秘密窃取银行信用卡自动提款计算机系统密钥,然后计算出偏移量及统一密码,从而大批制作假信用卡,疯狂骗提款的案件。在信用证诈骗方面,也出现了境外犯罪分子伪造信用证跟单文件,境内犯罪分子通过境外商人虚开信用证,诈骗银行打包贷款,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等多种诈骗手法。

3. 犯罪分子往往内外勾结

近年来,金融诈骗犯罪已从原来的单个作案发展到内外勾结的团伙作案,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参与金融诈骗的犯罪也有所增加,一些重大、特大金融诈骗案件大多与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有关。从目前已破获的金融诈骗案件来看,相当一部分是金融系统内部职工和其他人员为了不法利益,内外勾结,里应外合,共同实施的。他们当中有的是犯罪分子利用金钱贿赂、女色引诱等手段拉拢、腐蚀金融系统内部职工或领导,为己利用。有的则是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素质不高,利欲熏心,不惜以身试法,与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进行诈骗活动。例如,河北曲阳县支行喜峪储代办所代办员葛敏开,从1990年4月份至12月份,与不法分子互相勾结,采用虚列户名、开假证明、私盖公章等手段,填写巨额存单、存折,然后交由同伙流窜至北京、石家庄等地大肆进行抵押诈骗活动,共涉及金额2272.87万元。除了一般的业务工作人员外,还有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这些人一旦参与作案,其犯罪更容易得逞,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更加严重。

4. 金融诈骗呈国际化趋势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金融业务的国际化程度明显提高。国际金融业务的扩展和增多,使得国际金融诈骗也随之增多。国际交通、通讯的便捷,国际间的交往频繁,人员往来的方便,给犯罪分子实施金融诈骗提供了方便的条件。同时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张及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的不断加深,为国际金融诈骗团伙提供了更多的作案机会。如1995年广东中山市发生的利用长城卡恶意透支案件,国内、境外犯罪分子勾结,分别在中山、佛山、顺德、珠海等地作案,而后将赃款套汇转移至香港、澳门等地,并在案发后携款潜逃境外,造成国家3.9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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