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67)——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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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重点法条】
第四百四十九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 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相关法条】 《刑法》第72~77、450~451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战时缓刑制度。这一条是《刑法》分则第10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个 总则性规定。战时缓刑是一种特殊的缓刑制度,其一方面要遵循《刑法》总则第72条~77条关于缓刑制度的基本原理(原则),同时,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2根据本条的规定,战时缓刑的适用应当遵循的条件包括:一是适用的时间必须是战时,战时的含义第451条的有明确的规定;二是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包含判处拘役刑)的犯罪军人。军人的范围《刑法》第450条有明确规定;三是适用战时缓刑的根本依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不要混淆】
本条规定的战时缓刑与《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缓刑虽然都属于缓刑制度的范畴,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对此不应混淆:
一是适用对象不同。一般缓刑适用除累犯以外的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包括和平时期的犯罪军人),而战时缓刑只适用于除累犯以外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拘役)的犯罪军人。
二是适用时间不同。一般缓刑,其适用无时间方面的限制,战时缓刑只能在战时适用。
三是适用的关键条件不同。一般缓刑,其适用的关键条件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战时 缓刑则是在战时状态下适用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四是适用方法不同。一般缓刑的适用,必须在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确定其考验期,考验期的考察内容为犯罪分子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而战时缓刑的适用,没有明确的缓刑考验期,缓刑的考验内容为犯罪军人是否有立功表现。
五是法律后果不同。一般缓刑考验期满,如果没有违反《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不再执 行原判刑罚,而其犯罪仍成立(即仍有前科);而战时缓刑,在犯罪军人有立功的情形下,原判刑罚可撤销,不以犯罪论处(即不认为构成犯罪)。

【重点法条】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和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意思分解】
1本条是关于“军人”范围的界定,也是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个总则性规 定。军人或军职人员,根据本条,具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现役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正在服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第二类是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人员和其他人员(主要为在编职工)。
2关于本条,需要注意的是:军人范围不仅包括人民解放军系列,而且也包括武装警察系列;具有学籍的学员如在军事院校学习的具有军籍的学生也属于这里的军人范围;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执行军事任务时也视为“军人”,也可以构成军职犯罪。

【重点法条】
第四百五十一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 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了“战时”的含义及范围,也属分则第10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个总则性 规定。在本章中,“战时”可能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必备内容,如战时自伤罪,也可能是某些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如对阻碍执行军事任务罪,规定了“战时从重处罚”。
2对于战时的含义,本条第1款说明了其基本性质和特征。需注意的是第2款的内容:部队 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也视为“战时”,这是一种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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