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62)——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6: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93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273条;最高 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3月6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本罪客观方面包括密切相联的两层含义:一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应依照《刑法》第93条确定。主观方面是故意,但目的是使用公款,而不是占有公款。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挪用公款的,以本条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3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根据《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对此不能比照《刑法》第382条第2款之规定来推理,即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4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所要求的成立犯罪的条件 也不同: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挪用公款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这种挪用行为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挪用时间的要求;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种情形既有数额的要求,也有时间的要求,即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这里的“未还” ,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是指案发前未还。
5不论挪用公款的具体行为表现为哪一种方式,前提条件必须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才可构成本罪。何谓“归个人使用”,应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归个人使用”: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在此前有不少司法解释对“归个人使用”也作出了解释,但应以这里所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为准。)
6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而非仅仅他用),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不再定第273 条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7根据本条第1款与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为公款(公共财产中呈货币 或有价证券形态的那部分)和特定款物(特指273条所列七项特定款物)。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的是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如何处罚?能否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刑法》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8注意挪用公款行为转化为贪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第382条贪污罪定罪处罚。
根据该解释第5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而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幅 度内处罚的挪用公款罪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能够退还但主观上不想退还,则不能定挪用公款罪,而应按贪污罪论处。
9注意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情形。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可见,如果使用人仅仅知道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来的公款而使用的,并不构成共犯。
10注意挪用公款行为中的数罪并罚情形。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主要是在借给他人使用的时候),构成犯罪,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而该非法活动本身又构成犯罪的如走私、赌博等,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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