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65)——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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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 说明来 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
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注意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具有两层含 义:一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二是对该巨大差额财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不能说明既可以是行为人不愿说明(拒不说明),也可以是故意编造合法来源但被查实否定的。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意图同非法持有型犯罪基本相同,即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而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非法所得是通过何种非法途径获得的情况下,为了不放纵罪犯,才认定为本罪的。如果能查明该巨额财产来源于行为人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则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而不再定本罪。如果查明其中一部分来源于行为人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尚有一部分不能查明又达到“数额巨大”的,可考虑同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3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隐瞒境外存款罪。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而不按规定申报,至于该存款的来源是否合法在所不问。所以,如果查明行为人已构成贪污罪或者受贿罪,又将赃款偷偷转移存入境外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4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数额巨大的标准为30万元。隐瞒境外存款罪中以折合人民币30万元为立案标准。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二个举证责任需要加以注意:一是由检察机关举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与之合法收入明显不符的巨额财产;二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举证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请千万注意区分。

【重点法条】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 位名义 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
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382条。

【意思分解】
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本罪实际上是一种单纯的单位犯罪,即只能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性质的单位构成,但在处罚上采取的是单罚制而非双罚制,仅处罚这些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一点,本条第2款的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是如此,但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即为特定的国家机关而非一切国有性质的单位。
2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关键点在于:一是客观方面表现为“集体私分 ”,即体现了单位的意志,侵占国有财产的人员范围较大,是本单位的所有人员或绝大多数人员;二是对象特定,前者为国有资产而非一切公共财产,后者仅为特定的罚没财物(依法应属国有财产的一部分)。
3注意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与贪污罪的界限。它们在主体范围、客观行为方式以及犯罪对象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如果上述单位虽然打着集体的名义,但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私分给某些个别人员,而非单位的绝大多数成员,则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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